国家理论:什么是国家?

张五常 原创 | 2013-12-03 11:03 | 投票

      (五常按:本文是《经济解释》卷四《制度的选择》第五章《收入分配与国家理论》的最后第四节。)

 

国家理论(theory of the state)又称国政理论,其实二者不一样。上世纪七十年代初芝加哥大学的施蒂格勒与贝克尔等人成立一个研究所,用上「state」一词。他们研究的是国家政策的问题,属国政。另一方面,「国家理论」的要点是问:「什么是国家?为什么会有国家?」这些问题不浅,因为原则上一个小家族可以自封为「国」,而当今之世,有些小岛注册为国,能否被国际承认是另一回事。问什么是国家或为什么会有国家,我们要从历史有载的角度看。

 

巴泽尔的「国家」打不进历史

 

不少学者思考过「为何有国」这个问题。我熟知的例子是自己曾经任教十三年的西雅图华盛顿大学。当时那里研究经济历史的诺斯与他的追随者就这样问。开门见山地处理的是巴泽尔二○○二年出版的《国家理论》(A Theory of the State)一书。巴兄也属华大,自己卓然成家,不是诺斯的追随者,他问的当然是国家的性质了。

 

巴泽尔给国家的定义有两方面。其一:国家由多个成员组合,但受到第三者以武力监管。其二:成员在一个地域界限之内居住,而这界限是监管者的武力鞭长可及的。巴兄大作的内容包括立例管治、权力架构、公众事宜与监管费用等。

 

巴泽尔描述的国家性质没有错。然而,从上文提出的「历史有载」这个比较严谨的准则看国家,巴兄说的「国家」打不进历史!二战期间我在广西见到的几条小村落,全部合乎或拥有他说的关于国家的性质。历史可没有说小村落是国家。事实上,二战之后,香港及好些内地城市出现了不少黑社会组织,皆合乎巴兄说的「国家」规格。

 

国家公司有三项特征

 

说中国的旧家庭是一家公司组织无疑对;说国家是一家公司组织无疑也对。科斯之见是国家要作为一家公司看首先由列宁提出。这里的关键问题是:历史有载的国家的特征跟我们大家日常见到的公司机构有什么分别呢?一九八三年我发表《公司的合约性质》,指出公司要从合约结构的角度看。三十年后的今天该文被引用的频率在上升,显示着该文的论点是愈来愈被行内的朋友接受了。从合约结构的角度看国家,历史有载的准则需要一起包括本章分析过的三项:其一是处理收入分配与再分配(见第一节);其二是处理产权与人权的界定(见第二节);其三是人民要共享一个共同的文化(见第三节)。换言之,没有这三者的合并存在,一个公司组织不能在历史记载上成国。当然,吹毛求疵地看,任何公司甚或家庭组织都有这三者的合并,但历史有载的国家这合并是强烈也明显。换言之,对「国家」的看法我在本章已经写了出来,本节再刻划上述三项的要点。

 

身为炎黄子孙我对「国家」的看法比诺斯、巴泽尔等朋友占了一点优势,因为我不仅看西方,而且多看了一个文化历史悠久的「天下」大国,何况那是一个曾经出现过多次「分久必合」的国家。

 

传国玺的典故有欧洲历史的支持

 

中国有一句老话:「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句话的经济含意是:天下的人附地而生,但没有劳动力土地没有产出;强者为王,王要土地,也要庶民,所以国有地界,庶民生在那里就是那里的国民,要退出他往不容易。我相信在古时,不管是中国还是欧洲,一国之内的所有土地皆为持有武力强势的皇帝所有。我曾经为了好奇而考查过一个印章的典故,属传说,是真是假今天难以考究。内容可信,因为欧洲有类似的史实。

 

传说秦始皇帝造了一个印章,称「传国玺」,是玉造的,谁获得这个玺整个中国就是他的!后来该传国玺不见了,无数后人到处找寻,皆不获。到了唐太宗李世民,他也要找这个玺,遍寻不获,于是自己造另一个传国玺。记载说,贞观十六年太宗造了自己的传国玺,意思也是该玺在谁之手天下就是谁的。传说是「玄玺」——「玄」可解为白玉,可解为黑色——但我认为该玺可能是当时也称为金的红铜造的。太宗命刻或铸的传国玺有「皇天景命,有德者昌」八个字。

 

传国玺这个典故是传说,但古时一国之地皆为王者所有有欧洲历史的支持。一九九七年之前,除了三小块,所有香港的土地皆属「皇家」所有。一八九九年,英国出版了PollockMaitland合着的《英国法律史》。那是两卷很厚的巨著,虽然有人批评为不可靠,我认为十分好——五十年前在阿尔钦的极力推荐下我拜读过。该巨著追溯英国法律的演进,主要是关于土地的法律,从皇上而下分发,有郡主分割制,土地使用的年期由短加长,也有以使用家族的寿命为期限,土地的转让权经过几种有趣的变化。这使我意识到使用权重要,收入权重要,转让权重要,但从生产的角度看所有权是不重要的。这意识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我建议北京把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因——国家保持土地的所有权对经济发展不会有不良影响。

 

土地所有权可以维护权力

 

我给上述历史的经济解释如下。昔日王者得国,持有土地,但王者与下属官员不可能全部亲自耕耘,要发放出去给庶民操作,从而收租或抽税。古时,租与税往往是同一回事,中、西皆然。这土地的发放往往通过几个层面,诸侯、贵族或不同等级的排列出现,而今天的欧洲虽然土地的使用权利早就改变了,但级别的不同称呼不少还保持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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