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版的中国消费税细则

董登新 转载 | 2006-04-01 22:02 | 收藏 | 投票

旧版的中国消费税细则

(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消费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零售金银首饰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加工、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委托方也是纳税人。

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我国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有: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十一种商品。

三、消费税的税目税率

消费税共设置了11个税目,在其中的3个税目下又设置了13个子目,列举了25个征税项目。实行比例税率的有21个,实行定额税率的有4个。共有14个档次的税率,最低3%,最高45%。

1994年版消费税税率(税额)表

税  目 征收范围 计税单位 税率(税额) 说    明
一、烟
1.甲类卷烟 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在50元(含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
还包括各种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等
45% 复合计税:每标准箱(5000支,下同)150元
2.乙类卷烟 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在50元以下 30% 复合计税:每标准箱(5000支,下同)150元
3.雪茄烟     25%  
4.烟丝     30%  
二、酒及酒精
1.粮食白酒     25% 复合计税:0.5元/斤
2.薯类白酒     15% 复合计税:0.5元/斤
3.黄酒   240  
4.啤酒   220 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 250元/吨;
在3000元以下的,单位税额 220元/吨
5.其他酒     10%  
6.酒精     5%  
三、化妆品 包括成套化妆品   30%  
四、护肤护发品     8% 香皂已停止征收
五、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0% 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已减为5%
六、鞭炮、焰火     15%  
七、汽油   0.2元 含铅汽油按0.28元/升
无铅汽油按0.2元/升
八、柴油   0.1元  
九、汽车轮胎     10%  
十、摩托车     10%  
十一、小汽车
1.小轿车        
1.1 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200毫升以上的(含2200毫升)   8%  
1.2 气缸容量在1000毫升~2200毫升的(含1000毫升)   5%  
1.3 气缸容量在1000毫升以下的   3%  
2.越野车(四轮驱动)        
2.1 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以上的(含2400毫升)   5%  
2.2 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以下的   3%  
3.小客车(面包车)       22座以下
3.1 气缸容量在2000毫升以上的(含2000毫升)   5%  
3.2 气缸容量在2000毫升以下的   3%  

四、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分别采用从价和从量两种计税方法。实行从价计税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税时,通常以每单位应税消费品的重量、容积或数量为计税依据。

五、消费税的计税方法

1、从价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2、从量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由受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消费税。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5、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l一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 ×消费税税率
6、零售金银首饰的纳税人在计税时,应将含税的销售额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应税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对于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或未分别核算销售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六、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1、生产环节。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由生产者于销售时纳税。其中自产自用的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
2、进口环节。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报关者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3、零售环节。金银首饰消费税由零售者在零售环节缴纳。

七、消费税的优惠

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兔税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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