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医疗纠纷法律援助案件引发的思考

邓小松 原创 | 2006-07-30 09:58 | 收藏 | 投票
李某,男,46岁,北京市西城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视力残疾。2004年7月来到北京市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室讲述了他的遭遇。

    李某称,他长期受近视眼的困扰,右眼裸视0.2。他于1994年在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进行了近视眼准分子切割术(PRK手术)。术前医生表示,PRK手术已经非常成熟,想他的病情完全可以解决。1994年11月,李某在协和医院进行了手术。术后10天出现角膜雾状混浊,后一直药物治疗无效,至1996年1月,角膜雾状混浊度反而加深,李某停止治疗。2002年,角膜混浊愈发严重,李某再次找到协和医院,要求治疗。2003年,协和医院为其进行了右眼屈光加强手术,也就是(PRK二次手术),术后李某感到视线更加模糊,基本上只有光感。患者在中国中医研究院检查,右眼视力仅剩0.05。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为其发放了残疾证,证明其属于一级低视力残疾。李某认为是协和医院在诊治过程中的失误导致自己右眼视力残疾。李某于2004年3月来到北京市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在律师的指导下,他向东城区卫生局下属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了医疗事故鉴定。2004年4月23日,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做出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

    2004年7月,李某正式向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并决定给予其法律援助,指派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律师北京市中实律师事务所屈京德律师和中心工作人员安翔承办此案。经协商,协和医院最终免去了李某两次手术的费用,并支付了6000元赔偿。

    此案的结果没有达到承办人预想的结果,算不上是一件很成功的法律援助案件。但它里面却有很多值得人们思考的地方。

    现阶段,是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阶段。在这一阶段中,绝大多数人解决了温饱问题,教育和医疗已经在老百姓的消费中占有了很大比例。尤其是医疗,事关重大,这也客观上决定了医疗纠纷会愈发激烈。产生社会矛盾是必然的,关键是我们能够以什么有效的方式缓解和化解矛盾。在本案的办理中,我们对医疗纠纷的解决制度有了较直观的认识,我们认为体制中还存在以下漏洞:

    一、医疗过程不透明
    医疗是专业性非常强的行业,在医疗过程中,一般患者是无从判断医疗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医疗常规的。如果医院不申报医疗事故,患者很可能完全不知情。
    手术记录和病历全部由院方书写和保存,一般患者只有在发生医疗纠纷后才会想到复印病历。因此,手术记录、病历缺乏必要的保护,难以保证其客观性。

    二、鉴定程序难以保证公正性
    从鉴定机构的地位看,鉴定机构和医疗机构同属卫生局下属的机构,兄弟俩一个是运动员一个是裁判,显然很容易导致不公正的裁判。
    从鉴定人员上看,依据现有的规定,鉴定专家是从本行政区域中有资格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的。程序上的随机看似公正,但却只是在圈子里面抽取,专家之间业务往来频繁,无法避免与生俱来的专业亲近感。并且,鉴定者和被鉴定者的地位会在不同的鉴定中互换,大家无需多言,必会相互“体谅”。鉴定结果也就很容易对患者不利。
    从法律责任上看,鉴定机构不承担法律责任。医疗事故鉴定是专业鉴定,即使鉴定有误也无法追究鉴定机构的责任。只有权利,没有责任,就难以保证其公正性。

    以上几点造就了一个现状:据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的报道,由于对地方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不服而申请中华医学会再次鉴定的案件中,有80%的原有鉴定结论被推翻。可见问题之严重,而这还不包括另外一些老百姓:他们处于工薪阶层甚至更困难,重病缠身已经让他们的家庭负债累累,发生医疗纠纷后他们战战兢兢的申请鉴定想讨个公道,结果与他们的期望大相径庭。希望再次鉴定的他们却已经心有余而力不足。更有甚者,已经哀莫大于心死,对鉴定的公正性不再抱希望。

    从医疗过程到纠纷处理中的鉴定程序始终缺乏监督和制约,患者又是外行。这就形成了医疗纠纷中的一个严重失衡的局面:一个完全不懂武术的人去与武林高手过招,裁判是高手的兄弟。患者在这场“较量”中的胜算可想而知。

    我们不能去怀疑绝大多数医院和医生的职业道德和能力,但我们也必须看清,没有监督的环境就会滋生腐败。针对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引入监理制度
    建筑行业中有监理制度,是由独立于双方的中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医疗之事同建筑质量一样,人命关天。因此,可以考虑引入医疗监理制度来监督医疗过程并书写手术记录及病历。

    二、建立独立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
    将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独立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之外,从医学专业人员中选拔培养专职的鉴定人员。在使用中,对各级鉴定人员定期实行轮岗,以避免人事关系的纠缠。具有法人资格的鉴定机构,对因错误鉴定结论而受侵害的当事人独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司法部门加大介入力度
    司法部门可以依据《刑法》中规定的“医疗事故罪”加大介入力度,直接对相关责任人作出惩处。建立医疗事故鉴定机构与检察院的联动机制,凡属医疗事故应将材料报送检察院。建议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将故意作出错误鉴定结论以掩盖医疗事故的责任人按照医疗事故罪的共犯惩处。

    以上几点力争做到事前预防,始终监督,事后惩罚。

    我们不是医学专业人士,以上建议也许有很多地方不可行,仅希望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和大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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