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李银河辩护(二)

袁峻 原创 | 2006-08-28 11:15 | 收藏 | 投票

就拿卖淫来说,卖淫在我国是违反现有法律的,但在有些国家或有些国家的某些地区,卖淫却是合法的。但我们并不能轻易地得出结论:允许卖淫的法律是可耻的和腐朽的。更令人产生强烈对比的是,在那些允许卖淫的国家和地区,私娼是不允许的。而在我国,虽然法律禁止卖淫,但是私娼却很繁荣,私娼在中国屡打不止,从10多年前的广东海南等沿海省份,已经泛滥到了全国各地。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那么,暗娼的泛滥,是因为我国公安机关打击不力吗?应该来说也不是。说实在,打击卖淫嫖娼行为,在司法执行上确有难度。因为司法机关很难将卖淫与一夜情在法律实践上明确地区分开来,除非你正好抓住了交易的瞬间。所以就造成了这种情况:法律有禁止,司法力度也在加大,但依旧是繁荣“娼”盛。于是法律的条文就成了一张废纸。当法律律条更多的是成为一些执法者创收的工具时,其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的功能就消失了,公平与公正也就更无从说起。对这种已经变了味道的法律条款,我们有理由提出修改的动议。这是一种很朴素的思想。

当然,李银河是社会学的学者,所以她从这种朴素的思想中升华为自己的理论:卖淫非罪化。李银河的观点是:应把卖淫嫖娼作为道德问题来处理,而不是设计为法律管辖的范围。而鲁英反对李银河的这个观点时居然玩的是文字游戏:“按现行法律规定,组织卖淫是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而卖淫嫖娼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因此,卖淫嫖娼本来就不是犯罪,而是违法行为,无需提倡卖淫非罪化。”鲁英研究过法律,这是勿庸置疑的,所以她比我们这些普通老百更懂得“犯罪”和“违法”在法律上的区别。于是也就偷换了一下“罪”的概念,把李银河“卖淫非罪化”的“罪”和法律中“犯罪”的“罪”等同起来了。鲁英可能自以为抓住了李银河的破绽而洋洋得意。其实这根本就是曲解李银河的原意。李银河的“卖淫非罪化”并非是要纠缠“犯罪”和“违法”的区别,而是在讨论卖淫是否应该由法律来禁止的问题。所以,在这个问题上,鲁英如果不是根本没有理解李银河的“卖淫非罪化”的论述,那就是有意在偷换概念。但通过这种偷换概念得来的嘴皮子上的一时快感和心理的一时满足,根本无助于问题的讨论。

鲁英也不承认中国有性工作者这一概念,但从“文章”来看,我们看不出鲁英不承认的理由是什么。可能是因为鲁英认为卖淫是非法的,所以,她们的行为不能称其为工作。这也有点在玩文字游戏的味道。虽然,卖淫在我国是被法律禁止的,但是,我国的非法卖淫活动却是不争的事实,特别是在鲁英女士所生活的那个地区。想必女士不会对此熟视无睹吧。作为女性和婚姻问题的研究工作者,鲁英不可能、也不应该对我国的私娼现象视而不见。而李银河将这些人称之为“性工作者”并无不妥。连深圳的小学生都知道“鸡”的第二含义了,鲁英却不愿承认这一概念,这显然是没有什么道理的。此外,在我们这个有着5000年历史的国家里,卖淫也是一个古老的行当。我国如今的私娼泛滥,也绝非是因为李银河提出了“卖淫非罪化”的论点。我敢肯定,从事卖淫活动的那些人中,几乎没人知道李银河其人,也没人知道李银河“卖淫非罪化”的论点,更不可能有人只是因为看了李银河的“卖淫非罪化”的文章后,才走上卖淫的道路。所以,“文章”中所说的“宣扬卖淫非罪有可能造成社会秩序混乱。”显然是耸人听闻的臆想。

(未完,待续)

个人简介
毕业于山东大学数学系数学专业,就教于北京邮电大学。后不务正业,下海谋生。曾先后从事金融、投资与管理等工作。在金融机构做过财务,管理过资金;参与过上市公司的收购和重组;参与投资房地产、基础设施以及彩票发行等。现为…
每日关注 更多
袁峻 的日志归档
[查看更多]
赞助商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