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体系实现途径与总法(律)

金小明 原创 | 2007-10-30 23:16 | 收藏 | 投票

消费体系实现途径与总法(律)

在消费体系中,由于能力有限而导致即时可消费资源有限,使生态体系或种群中一部分人多占有某种资源而另一部分人不拥有或少占有这种资源。在按劳分配条件下,这种情况必然导致劳动竞争创造财富;在“三力剥削”加入情况下,会导致保护资源所有权和抢夺资源所有权的依法和非法斗争,甚至上升为政治斗争和改朝换代等变更根本法的革命。从这个意义上讲,所谓法就是由政府或议会制订、批准的维护某种消费体系实现方式的法则,其中沿着测地线实现消费体系是反映自然界总法的立法依据,其它所有法种都是围绕这个法则来展开的。所以社会运行管理法应建立总法,总法的确立可从行为性质上判定某事物合法与非法,从而杜绝在质上“钻法律空子”之事件发生。如此一来,法官断案要分二步走,一是根据总法即法理从大体上判定是否犯罪;二是根据具体法规与条款进一步量判。前者是‘质’判而后者是‘量’判。

总法的出现应以基本法理为判决逻辑,以基本量判为内容,可大大减少具体分类法规、条款,删节不必要的文字累赘、概念含糊、勉强谋合、相互抵触的内容。总法类似当前的惯用宪法地位,量法只设诉讼法、民法、刑法三种就足够了。

此外,法院立案、审判应以事件和当事人二条线索进行。一是应以事为线索立案,通过对具体事件的起因、过程、结果进行调查、案情分析来确认被告主格,依据法律对过错方在一件事上的作案过程中的各种后果进行合并审理分类判决。二是应对作案主格立案,将被告因同一动机所犯下的各种案件合并审理分类判决。法律的天职是维护人权保证消费体系实现秩序正常,防止冲突和流血事件发生; 法律实施的目标是公正,保护弱势群体受害群体惩罚犯罪。因而,诉讼时效问题不能规定得太死,只要证据确凿的案件应没有时效限制,证据不清的案件在法定时效之后由当事人同法院协商受理方式,最终由法院确定受理与否。这样就能在尽量保公正的前提下,督促案件及时立案。事实上。时限问题由时间的自然流逝而事件不可挽回引起,作为人性修正法正是要修正自然的恶性而追求公正。而且,对于一、二审判决不一致的案件,要加开一庭,在监察法官的主持下,由一、二审法官辩论,败者按规定作出处罚。或者干脆民事案实行一审终审制,后面是申诉监督程序。

个人简介
1998年10月起任职南电一厂计算机高工;2000年11月起受聘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特约研究员;2000年5月起为中国未来研究会会员、特约研究员;2002年3月起兼、任职南海乙兴经贸公司首席执行经理、顾问;2005年8月起,兼职唯美公司事务…
每日关注 更多
金小明 的日志归档
[查看更多]
赞助商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