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签案:肖志军当时签过字!

袁峻 原创 | 2007-12-02 15:05 | 收藏 | 投票

拒签案:肖志军当时签过字!

鲁汉

最近一段时间里,一桩《拒签致孕妇死亡》的案子成为了舆论关注的焦点。一位名叫肖志军因为签字拒绝同意医院对其妻子进行剖腹产手术,从而使得其怀孕的妻子最终因重症肺炎导致心肺衰竭而死。

肖志军一案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我注意到了:一开始,社会舆论基本是在谴责肖志军的精神偏执。这从报道的标题就可以看出来,比如《丈夫拒签字孕妻身亡》等等。后来逐渐的,有些喜好标新立异的人,有了新的见解:即使不签字,医院也不能见死不救啊!持有这种观点的人,其中甚至不乏有律师。于是,肖志军也就以这个论点为理由,嚷嚷着要跟医院打官司。

事实上,当时肖志军不是拒绝签字,而是签了字的!当时他在手术通知单上明确地写了:“坚持用药治疗,坚持不做剖腹手术,后果自负。”所以,肖志军不是拒绝签字,而是签字拒绝手术。

我认为,拒绝签字签字拒绝不仅仅是两个词语的颠倒,他是有着本质区别的。肖志军是有行为能力的人,在他明确拒绝手术的前提下,医院如果对她进行手术,倒是非法的了。这就是法律!

我们常常说“法律是无情的!”宋朝时期包公铡包勉的故事至今依然在传颂着,成为我们依法办事的楷模。而有时,令我们心痛的不仅仅是法律在惩处犯罪的时候需要无情,有的时候在遵守法律的时候也同样需要无情。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没有理由对医院和医生横加指责。如果法律明确规定了当家属在场时,手术必须由家属签字后方可进行的话,医院和医生就必须遵从法律。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这不是我们现在妄谈什么责任不责任的问题,这是遵从法律还是违反法律的问题。如果,医生擅自手术,并且手术失败----母子有一人死亡,那么,医生将面临故意杀人的指控!

有知识渊博的人声称:在美国的医院,医生只要行使告知义务,而不必征得病人家属的同意就可以进行手术。我根本不想去考证这一说法的真伪。我只知道中国和美国是两个国度,中国的法律不能在美国实行,同样,美国的法律在中国也没有人遵循。我们甚至没有必要去比较美国的法律究竟比中国的法律“好”还是“坏”。因为这根本没法比较。

众所周知的美国橄榄球明星辛普森杀妻一案,由于美国警方在侦破过程中涉嫌违法,所以,辛普森被美国法律宣布无罪释放。当时,美国的百姓也是群情激昂,甚至到了美国总统都出来说话平息公众的情绪的程度。我们都相信辛普森杀害了他的前妻,但是美国法律说没有!所以,我们必须承认法律,我们必须接受这个结果。

诚然,我们可以对已经使用的法律----比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去进行反思,但这绝不是说我们可以不遵守它。法律是严肃的,我们可以对现有的法律条文的合理性提出质疑,但我们绝对不能怀疑现有法律条文的合法性。更不能以“不合理”而拒绝遵守法律。

法律也不是不能改变的。当我们对某些法律的合理性产生怀疑的时候,我们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去更改现有的法律,但是在更改之前,现有的法律条款依然要被公民所遵守。法无恶法!

我们总是在说“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我们憎恨那些枉法的事情,也对一些执法过程中所谓的“通融”表示出极大的愤慨。比如,最近媒体披露的山东鲁能队队员崔鹏深夜车祸的事件,大连警方迟迟没有公布酒精检验的报告,并且在记者的追问之下顾左右而言他。之前,更有著名员动员、乒乓球大满贯得主孔令辉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虽然做出的处罚是孔令辉被行政拘留,但是在单位提出申请的情况下,行政拘留提前结束。从舆论上,我们可以看到,大家对警方的这些“变通”处理的方法都是嗤之以鼻的。而这正是我们要建立法制社会的脊梁。那么,我们又有什么理由要求医院也采取“变通”的办法来愚弄法律呢?

我们的法律还很不完善,在法制建设方面我们还有很多事情要做,所以我们更不要轻易否定我们现有的法律文本。我们只有在遵守法律的前提条件下,才能对现有的法律提出质疑,否则,法将不法。

 

个人简介
毕业于山东大学数学系数学专业,就教于北京邮电大学。后不务正业,下海谋生。曾先后从事金融、投资与管理等工作。在金融机构做过财务,管理过资金;参与过上市公司的收购和重组;参与投资房地产、基础设施以及彩票发行等。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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