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诗案”的损失岂能让老百姓来“买单”

龚益聪 原创 | 2007-06-30 05:46 | 收藏 | 投票

“彭水诗案”的损失岂能让老百姓来“买单”


     今日,对于关心“彭水诗案”的中国人来说,是一个值得庆贺的日子。
   据李星辰 | 2006年10月26日00时57分在博客网上发表的《秦中飞清白 悬念仍存在 _现代文字狱惊现重庆彭水之六》文章中说:“10月24日下午四点,彭水县公安局预审科科长姚远林叫秦中飞到该县公安局,将诽谤案案情向秦中飞做了介绍。姚科长说,这个案子经过这么长时间的侦查,公安局认为不应该追究秦中飞的刑事责任,决定撤消案件,解除对秦中飞的取保候审并给予秦一纸权利告知书。
内容如下:
    秦中飞:
   我局于2006年9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86条之规定对你因涉嫌诽谤罪立案侦查,并于同日对你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经县检察院批准,我局2006年9月11日对你执行逮捕;2006年9月29日,我局根据你本人申请和你家庭情况,对你变更为取保候审。2006年10月24日,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你涉嫌诽谤罪一案撤消案件,现告之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你有权向彭水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的权利。10月25日下午,连申请都还没有来得及交的秦中飞顺利领到了2125元国家赔偿。”
    从这个报道中,我们看到秦中飞的“自由”,都是县委领导,公安局的恩赐所得,赔偿给秦中飞的损失也是国家的,彭水人民给的,似乎县委领导、公安局、检察院好象对此事的错误行为不要承担任何责任一样。
     这难道是我们共产党的领导干部的所作所为吗?谁能对此事负责,难道彭水县委没有明确吗?是领导个人,还是集体组织对此事的负责,这都要对63万彭水县人民有一个交代的。
    再说,对涉及到彭水县领导的政绩工程,有没有其他别的问题,我们的重庆市应该对他们也要作一了解,也应该向彭水人民及全国人民作一个交代。
   而赔偿给秦中飞的损失,更不能让国家和彭水63万人民共同来承担的。如果是以这样一种方式赔偿的话,那么,那个作出错误决定的领导,行使错误行为的领导者也要为国家和人民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党组织也应该根据他们所犯错误的性质作出相应的处理,给人民有个公正的交代。
    因此,在错误的“彭水诗案”上,绝不能让国家、让人民为个别领导的错误决定买单。


 



                                      龚玉环

个人简介
龚玉环,实名龚益聪.是从部队转业的军官。平时爱好文学,喜欢写作.,最喜欢写些评论。希望自己能通过博客这个平台为国家的发展出点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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