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我国的“法定婚龄”问题

叶行昆 原创 | 2007-06-08 15:49 | 收藏 | 投票

谈谈我国的“法定婚龄”问题

(采访纪要)

叶行昆

 

关键词:法定婚龄 性行为 计划生育

 

 

叶行昆老师,您好:

 

我是《××科技报》的记者(姓名省略)。我在网上看到您发表了一系列对于婚姻问题的经济学解释,因此想针对我们当前的一个题目采访您几个问题,希望您能从经济学家的角度进行回答与评价。

 

63中国人民大学性社会学研究所发布了《中国人的性行为与性关系:历史发展2000——2006》调查报告,主持该项调查的中国人民大学性社会学研究所所长潘绥铭称,中国现在的法定结婚年龄(22岁,女20)是整个人类历史中最晚的。因此,我们想问:

 

1. 1950年《婚姻法》规定男20181980年修订了《婚姻法》,把法定婚龄统一在了男22202001年仍然维持这一年龄。这是为什么?如果是单纯为了计划生育,为何不干脆推到25岁?中国的法定婚龄是如何确定的?

 

2. 中国人,尤其是城市人现在普遍晚婚,这和法定婚龄定的晚有关系吗?或者是与经济水平发展,人们对婚姻的依赖程度降低有关?或者与其他什么直接相关?

 

3. 虽然法定婚龄晚,但中国当前的婚前性行为人数越来越多、年龄越来越小,性行为的提前是否意味着法定婚龄也有必要提前?

 

4. 外国的法定婚龄普遍比中国要早,比如日本是男1816,希腊甚至是女14,据您了解中国是不是世界上最晚的?有人说这是对人权的一种侵犯,您认为呢?

 

5.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您认为法定婚龄的意义何在,我国的婚龄是否有必要提前?

 

以上是我的问题。期待您的答复。另外如果您不方便使用邮件,请给我一个联系电话,我明天给您电话采访。谢谢。

 

盼复。


--

(某记者)

 

 

叶行昆老师,您好:

 

非常感谢您给我回信,如此认真并且如此迅速,谢谢您。

 

您的回复对我们很有启发和帮助,尤其是,对于您文中提到的“如果能对城市人口与农村人口的法定婚龄分而治之,避免“一刀切”,使法规更富有弹性;如此这般,或许更为合情合理”,我十分有兴趣,您能否从经济学的角度再详细阐释一下这一观点?

 

 

祝您工作顺利,心情愉快。


--

(某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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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女士,您好:

 

刚见到您的邮件,着实有点惶恐不安。虽然我曾经拉杂地写过一些有关婚姻问题的分析文字,但还是以信口开河的成分居多。有点满纸荒唐言,一把辛酸泪的味道。

就法定结婚年龄的状况,本人未曾做过什么统计分析,故难以言之有据言之有理。然而,承蒙垂青,勉为己难之余,还是将陋见浅识陈述如下:

 

1、任何一项法律法规的制定都有其无可奈何的相对滞后性,然而,一条法律规定竟然二十多年不变,倒也耐人寻味。除了合法,兼顾合情与合理;如此的法规才是以人为本的。当代中国依然是个农业大国,农业人口依然占人口总数绝大部分;况且,多子多福养儿防老等等的传统观念依然占据着国人的心灵。既然计划生育依然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我国依然是个人口大国,并非地大物博而是资源短缺;那么,适度抑制人口增长,减轻人口依赖于经济资源的负担及其承受能力,目前的法定婚龄应该是在情理之中的,国情抑或国民性使然也。然而,如果能对城市人口与农村人口的法定婚龄分而治之,避免一刀切,使法规更富有弹性;如此这般,或许更为合情合理。

2、一般说来,城市人口相对于农村人口而言,就业压力更大及生活成本较高;比如说,上海的大学生和研究生竟然也面对就业危机,其它人群可想而知;今年的结婚费用高达五十到六十万元,而一个孩子从出生到大学毕业的生活费用平均约为四十五万元;况且,城市的社会保障机制等也较农村的完善,这应该是城市人现在普遍晚婚的主要原因。晚婚晚育几乎成了城市人的共识,似乎与计划生育关系不大;成本使然也。我曾在所谓的婚姻经济学中提出:婚姻的基础是经济利益婚姻三要素经济因素是重中之重。还有,随着女性社会地位的提升,对于男性的经济依赖性在降低,离婚率飙升,而且主要集中在患有三高症群体(高收入、高学历、高职称/职务),亦可佐证经济发展对婚姻的观念更新及家庭模式的改变。

3、当今世界的社会文化呈多元化态势,性观念的开放,避孕术的发展,尤其是网络时代的到来;婚内性行为已经不是该行为选择的唯一。有鉴于此,性行为与谈婚论嫁相提并论,恐怕已经不合时宜了。法定婚龄对于当代国人的性行为之调节功能是微乎其微的。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也。法律手段虽是刚性的,却只是一条底线而已;它对人的偏好或倾向是无能为力的。

4、在经济发达国家或地区,尤其是在西方世界,在步入工业化社会以后,农村人口锐减。由于社会保障机制及福利制度的日益完善,国民基本上无养老、防老等的后顾之忧;况且,他们并无多子多福子孙满堂乃至四世同堂的观念或习俗。家庭结构以夫妻双方的横向发展为主,祖孙三代相依为命的纵向关系几乎绝迹;人口出生率也呈负增长态势。因而,鼓励生育乃至多育竟然成了它们的基本国策;比如,英国就对丁克一族施行政策性歧视,就可见一斑了。

5、至于中国的法定婚龄是不是世界上最晚的,甚至“是整个人类历史中最晚的”等,由于本人未曾调查研究和考证;故不敢冒然断言。但有一点必须明白: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而且是农业人口居多的国家。人口增长与法定婚龄之间究竟存在何种互动的关系,或者说有什么内在联系;那似乎是耐人寻味的命题。但是,在我国目前的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过程中,似乎其政策性意义大于法律性的强制性;好象尚未听说过有谁因为超生、超育而被告上法庭的,恕我孤陋寡闻。

5、鉴于宗教信仰和文化传统的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保障机制的差异,各国制定的法宝婚龄有所区别,应该是天经地义的;这似乎与人权无关。信仰伊斯兰较的国家实行一夫多妻制,我国部分少数民族地区还有走婚制等等。这与人权的关系从何谈起呢?如果一个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超出了自身国民财富或经济资源的承受能力,连生存权都难以维护的话;那么,还谈什么人权呢?至于这是对人权的一种侵犯云云,岂非危言耸听?

6、在德国,由于婚姻法规定离婚时的家庭财产分割向女方倾斜,达三份之二多;因而,离婚成了男人难以承受的压力。婚姻成本的制约使得当今德国人宁可同居而不轻易结婚。而且,单身父亲或单身母亲比比皆是,层出不穷。此外,目前我国的婚姻法也允许在校大学生结婚,但是,成婚成家者寥寥无几,而成双成对者却大有人在。这些无不是婚姻成本在起作用。由此可见,法定婚龄与性行为、人口出生率乃至人权的侵犯等等,并无必然的、内在的联系;或者是什么“相关的意义”。姑且不谈日本的“交际援助”或美国的“钢管女郎”。。

7、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任何一项法律法规的制定必须考虑其社会的交易费用及其执行成本。但是,目前我国的法定婚龄的费用或成本依据何在?我不得而知,所以我国的婚龄是否有必要提前便无可奉告了。

 

 

补充回复:对于法律条文或政策规定具有一刀切现象,这在我国由来已久,是不争的事实;其在各方面的所产生的负面效应是显而易见的。二十多年的法定婚龄一成不变,而且对城乡居民一视同仁,缺乏应有的弹性或灵活性,是无法尽如人意的。因此,在继续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的前提下,适度放宽和调整我国目前的“法定婚龄”,以增大其弹性系数,有的放矢,分而治之,将有助于更好地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1、承认三大差别:城乡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的差别、地区之间自然环境的差别和民族文化习俗的差别。

2、兼顾各地区,尤其是农业人口的密集程度,人口与土地,即劳动力与耕地面积等的比例关系。

3、核算各地区的平均婚姻成本和生育成本。

4、美国是个联邦制国家,各个州、市都拥有相对独立的立法权,包括“法定婚龄”;与我国当然没有可比性。然而,他山之石,可以功玉;在制定“法定婚龄”这一问题上,给予各省市自治区或各大区域一定的权限,使其更适合国情民意。

 

 

 

匆匆答复,恐未能如愿;甚歉!

 

叶行昆

2007/6/7

 

个人简介
1982年毕业于南京解放军外国语学院英语系,并获文学士学位; 1984年转业来上海财经大学图书馆工作; 1996年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经济系,专业为中国经济史,并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1997年考入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中国经济思想史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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