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不是实现法治的决定因素

韩和元 原创 | 2008-10-27 12:14 | 收藏 | 投票

韩和元

我写我解张铭清的疑与惑,事原由张在台湾受到暴力,而他却发出“台湾不是很民主吗”的疑窦,我指出张是显然犯了把民主与法制相混淆的错误,因为,民主与法制本来就是两码事,而一个大公网的网友却不能够认同我的观点,他在我的文章后跟评道:跟评:我觉得先生也有必要搞清法制法治这两个词的差别。民主国家必有法治”——简单来说,最起码要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因人治根本不可能真正贯彻民主精神。

好,我们今天又来谈谈民主与法治这码事情。如果法治被当作一个目标,那么民主似乎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恰当方式。但事实并不总是这样。显然这个网友张铭清一样,没有弄清楚民主与法治的关系。前面我已经就这个问题探讨过了,民主求解的问题是谁来行使社会的公权力?”,与之对应的回答是:民主国家强调的是公共权力不是仅仅只属于少数的各种表现形式的贵族或者官僚,而属于一切公民。一国人民享有通过行使自己的公共权力来决定他们的政府,这本身已经说明他们是一个真正的民主国家。

我们说民主是实现法治的可能方式,但这却并不代表经民主的方式就一定能够得到法治的结果。基础于民主的原则,任何人都无法作这样的担保。之所以如此,最基本的原因之一,是民主的本身并不就是法治。如前所述,民主只是一种政治方式。可是,法治与自由却根本是一个价值系统。然而,国家在民主的方式下,既可用来实现自由,何尝不可以用来实现专政呢?既可用来实现法治,何尝不可以用来实现人治呢?所谓民主专政已经不算新闻了,前一段时间,韩国人对信仰共产主义的人士予以迫害,就是最好的证明了。我们大家都知道,所谓民主的重要原则就是少数服从多数。如果多数决定选出一个彻底的资本主义价值观的政府,虽然这个政府会破坏他们揄扬的言论自由和保障言论自由的法纪,也就是说他们偏离了法制甚至法治,但我们凭什么说这个国家不民主?因为他们遵循了民主的原则公共权力不是仅仅只属于少数的各种表现形式的贵族或者官僚,而属于一切公民。

综合上述,我们可见了,民主政制并不是实现自由的必然方式。而恰好相反历史却告诉了我们,专制也可以实现法治。中国古代的商鞅执政的秦国是典型的专制国家,但这时候秦国却是一个彻底的法治国家,一切遵循的是法治原则。周显王十三年(前356年)和十九年(前350年)先后两次实行变法,变法内容为废井田、开阡陌,实行郡县制,奖励耕织和战斗,实行连坐之法。这时太子犯法,商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刑其太傅公子虔与老师公孙贾。秦孝公十六年,太傅公子虔复犯法,商鞅施以割鼻之刑。变法日久,秦民大悦。秦国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公元前350年那个封建专制国家的人民,比较今天很多民主国家的人民,却享有更多的法治。同样今天的新加坡在理论上说,他显然是非民主国家,但他所享有的法治却是世界上很多民主国家都不及的。

说实在的,这一点也不希奇,自二战后,世界的广大地区,民主是大有进展的,老实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是民主的产物,因此前南斯拉夫的领导人铁托把社会主义阵营国家统称为民主国家,与当时的环境下,这种表述是完全正确的。可是相形之下自由与法治却也日益萎缩。由此可见一个国家能否实现自由与法治,与是否实行民主体制并无必然的关联。事实上一个国家能不能够实行自由和法治,决定因素更多的在于这个国家的社会文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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