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董仲舒“不与民争利”的伦理经济思想

陈嘉珉 原创 | 2008-02-26 01:50 | 收藏 | 投票

陈 嘉 珉

原载《集雨窖文丛——中国经济思想史学会成20周年纪念文》,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10月第1版。网络版只发价值中国,禁止转载

一 源于《春秋》大一统的社会理想

董仲舒的学说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必从“天意”和《春秋》那里找依据。作为汉代儒家公羊学派宗师的董仲舒,一生以治《春秋》为主业。他说“春秋,大义之所本也”(《春秋繁露·正贯》,以下所引《春秋繁露》只注篇名),以为“不学春秋,则无以见前后旁侧之危,则不知国之大柄”(《俞序》)

从理论上讲,董仲舒的社会理想正是通过阐述《春秋》大义而得出来的,这个社会理想就是立足于现实却又高于现实的大一统和谐安定社会。大一统是他所述《春秋》的根本含义。他说:“春秋大一统者,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谊也。”(《汉书•董仲舒传》,以下引此书只注篇名)他认为《春秋》最重“元”,“谓一元者,大始也。”(《玉英》)“元”就是大一统的开始,并且还认为“唯圣人能属万物于一而系之元”(《重政》)。他希望汉武帝是圣人,能成就建立封建大一统帝国的功业。

大一统的根本特征,在思想上是要求理论基础的统一,在政治方面就是推行仁政。仁政的主要内容是以“不与民争利”为道德准则的一系列经济政策及其理论说明。在西汉中期的汉武帝时代,随着封建国家中央集权专制政权的巩固、地主土地私有制的确立以及国家轻重政策的实施,封建国家与社会各方面在经济领域中“与民争利”的现象越来越多。思想敏锐的董仲舒看到这一在当时日见突出和严重的社会问题,针锋相对地提出“不与民争利”的思想主张,并把这一主张作为衡量一切经济活动和制定经济政策的道德标准。

中国儒家谈论经济问题,不是以纯粹经济的角度,而是将其置于社会的伦理关系之下;从仁、义,从人伦、等级的角度去谈物质财富的占有、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问题。因此儒学中的经济思想实质上是一种伦理经济思想。董仲舒“不与民争利”的仁政思想就是伦理经济思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为实现封建大一统帝国的社会理想目标服务的。

二 “与民争利”的表现

西汉中期,董仲舒所讲的“与民争利”现象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国家与民争利,二是“食禄者”与民争利,三是地主与民争利。除了未提到商人,董仲舒所述基本上反映了当时的实际情况。但由此可以看出,董仲舒所谓“与民争利”主要是指国家行为和代表国家办事的官吏行为方面的。正是这样,他的“不与民争利”主张才具有了明确的政策针对性。

国家与民争利,首先是指封建国家直接从事工商业活动与民争利。这里的“民”主要指工商业者。很明显,这是轻重政策带来的结果。董仲舒没有讲到工商业者兼并土地与民争利的情况,而是把他们当作被国家争夺去利的“民”来看待,由此更可见出他的重点是放在国家行为上。国家与民争利的另一个表现,是封建国家财政上的榨取太重,即他所说的“赋敛无度以夺民财”(《五形相胜》),“田赋、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汉书·食货志上》)。再一个表现是徭役过度,“多发徭役以夺民时,作事无极以夺民力”(《五形相胜》),徭役之征更胜于租税,是“三十倍于古”(《汉书·食货志上》)

食禄者与民争利,即是指封建官吏和诸侯王等经营工商业和兼并土地,与工商业者和小农争利。董仲舒明确指出当时那些依靠国家俸禄过活的人,“身宠而载高位,家温而食厚禄”,还要“乘富贵之资力”,来“多其牛羊,广其田宅”(《董仲舒传》)

地主与民争利的突出表现是土地兼并。“民”是小生产者即自耕农。事实上当时参与兼并土地的还有商人。土地兼并是当时最普遍的与民争利的社会问题。也是封建政权巩固时期最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董仲舒说,秦“用商秧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汉书·食货志上》)。他清楚地认识到,土地兼并的原因是公有的土地“井田”变成了私有,成为商品,可以自由买卖。从土地私有制正确地说明了土地商品关系,又从土地商品关系正确地说明了土地兼并的客观趋势。

国家、食禄者和地主与民争利,受害者自然是“民”,这里董仲舒主要是指遭受土地兼并之害的农村贫民。有权、有势、有钱者凭借富有的资财和权力地位,“以与民争利于下,民安能如之哉!”老百姓没有力量与他们竞争,而争利者们又“务此而亡已”,其结果必然是“民日削月朘,寖以大穷”(《董仲舒传》)。他尖锐地指出土地兼并的结果是“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汉书·食货志上》)。两极分化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富者奢侈羡溢,贫者穷极愁苦,穷极愁苦而上不救,则民不乐生”,“此民所以嚣嚣苦不足也”(《董仲舒传》)。董仲舒描写当时无以聊生的贫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汉书·食货志上》)。老百姓的谋生之路已经由于被争而受到了严重侵害。由此可见“与民争利”与大一统的和谐安定社会是不相容的。

三 反对“与民争利”的道德依据

董仲舒虽然大胆而真实地揭示了与民争利所造成的农民的贫困状况,但他反对“与民争利”的根本着眼点却不在这里。他主要不是从经济的角度,而是从伦理的角度,来论证与民争利对封建(儒家)伦理规范的巨大危害性。正是基于这样一种道德认识,他才把这一主张作为其经济政策思想的最高道德准则。

第一,“与民争利”损害了“义”。

董仲舒在义利关系问题上总的倾向是重义轻利的,而且“义”首先是对人君和统治集团人们的要求,这一要求是源于儒家的等级伦理思想和义利分归的理论,虽然儒家主张教化百姓,让他们也懂得一点“义”。但在客观上,义、利还是各有所归的。

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

孟子说:“夫以百亩之不易为己忧者,农夫也。”(《孟子·滕文公上》)

董仲舒说:“夫皇皇求财利常恐乏匱者,庶人之意也;皇皇求仁义常恐不能化民者,大夫之意也。”(《董仲舒传》)可见义利分归是儒家一脉相承的传统思想。君子大夫是行仁行义的,只有小人农夫才是求财求利的,因此食禄者的私利自然要受到抑制了。而现在国家和食禄之君子们赤裸裸地与民争利,不就明目张胆地损害了“义”吗?在董仲舒去世后二十余年举行的盐铁会议上,文学贤良等儒生们继承他的观点也说:“食禄之君违于义而竞于利。”(《盐铁论·错币》)把二者对举,可见“竞于利”就必然“违于义”。

反对食禄之君背义争利本是儒家的传统思想。不过在先秦时期的“与民争利”还没有演变成为像西汉中期那样,以土地兼并为特点而遍布各个经济领域。孔子曾经听说臧文仲之妾织蒲,就指责这是一种不“仁”的行为,之所以不“仁”,就是因为其夺民之业、与民争利。而董仲舒也举了一个与这故事完全表达同一思想的例子:鲁国宰相公仪休回到家里看见妻子织帛,就气愤地把妻子赶出门去;吃饭时有葵菜,又气愤地把家里种的葵菜全拔掉了。认为自己已经吃了国家的俸禄,就不应该同织女、菜农争利。董仲舒高度赞扬公仪休的行为合乎“义”,认为这是君子行仁讲义之大事。

董仲舒还进一步指出,统治者以身作则,以自己的表率作用行仁讲义,进行身教。他认为舍己奉公、有利于国家安定的社会风气和精神面貌,必须要统治者自身起表率作用才能形成。他引用孔子的话说:“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董仲舒传》,孔子语见《论语·颜渊》)“夫上下之化,下之从上”(《董仲舒传》)。如果统治阶层的人们求财利、与民争利,不仅直接践踏和损害了“义”,而且还是老百姓犯法作乱、也跟着争利害“义”的原因。他说,由于“大人病不足于上,而小民羸瘠于下”,于是“富者愈贪利而不肯为义,贫者日犯禁而不可得止”(《度制》)。这是因为,一方面与民争利妨害了人民的谋生之路,使其生活无着,就会偷盗无所不为;另一方面,食禄之君“忘义而殉利”破坏了“化民”的大事,“夫处位动风化者,徒言利之名尔,犹恶之,况求利乎”(《玉英》)。因此“与民争利”本身就违背仁义,从而使老百姓思想上受到坏影响,加之经济上断绝生路,就必然要“弃理而走邪”了。

第二,“与民争利”破坏了等级伦理规范。

董仲舒的社会理想是要建立一个大一统的和谐安定社会。这样一个大一统的和谐安定社会,必须是在政治、经济等社会关系各方面布局和运转都是有序的;而维持这样一个安定有序的社会局面,就是以君主为首的推行仁政的等级制社会。

董仲舒主张用等级秩序来制约和规范人的求利活动,这样的等级规范就不仅是“三纲”那种纯粹的道德准则,而是变成一种经济伦理规范,虽然它的调节对象仍然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但重点却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和人的经济行为。它反映的是不同阶层(集团)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但它以三纲为基础,明确上下、尊卑、贵贱的利益等差秩序。

按照董仲舒的等级制经济伦理,每类人以至每个人的立足点都是被等级之网固定着的,人们只能在自己所应有、所立足的位置上付出和获取。下不能超越等级侵占上的利益。而董仲舒尤其强调的是,上也不能侵占下的利益。

在他看来,食禄者与民争利,这是上级争夺下级的利益,因此破坏了等级名分。他认为,和谐等级制的主要危险来自上层等级。这些富贵之人有政治特权和经济力量兼并贫弱者,他们的“下侵”行为不仅本身直接破坏了等级秩序,而且百姓的违礼犯法行为也是受他们“下侵”行为的影响和逼迫出来的。可见在上者与民争利的“下侵”行为跟害“义”行为一样,在伦理上犯了双重的错误。

董仲舒是把社会人伦关系中的等级规范移植到社会经济关系中来,从而形成社会经济关系中的等级规范。如果“上下之伦不别,其势不能相治,故苦乱也;嗜欲之物无限,其数不能相足,故苦贫也”,因此如要以乱为治,以贫为富,就“非反之制度不可”(《度制》)。如“弃其度制,而各从其欲”,就会“大乱人伦而靡斯财用”(《度制》),这样动乱和纷争就难于避免了。董仲舒毕生研究《春秋》大义,无论是在社会的政治、人伦、经济等各种关系中,《春秋》最敬重的是“名分”,最反对的是“僭越”。按照《春秋》的规定,“亲有尊卑,位有上下”,上不能侵下,下也不能侵上,必须各守其位,“各死其事”而“事不逾矩(《五行相生》)

他强调指出:“乘车者君子之位也,负担者小人之事也”,居“君子之位”则当为“君子之行”即“义”;若“君子之位而为庶人之行”即求利,“其祸患必至也”(《董仲舒传》)

他讲的“祸患”,一方面是指由于“与民争利”行为对等级秩序的损害,必然会破坏理想的和谐有序社会。另一方面是指由于对等级制度的破坏,从而影响社会的安定,导致社会动乱,最终也必然危及统治阶级的政权地位。因此董仲舒极力劝解各种食禄者包括帝王人君,必须安守其位,重义轻财,不能只为了眼前利益而破坏等级秩序,从而牺牲长远利益。

第三,“与民争利”违背了“天意”。

“天”论是董仲舒学说思想的一大特色。“不与民争利”的伦理经济思想也被他从“天人”关系的角度加以解释和论证。

董仲舒的“天”论是个有争议的问题,一是物质之天,一是精神之天;物质之天指自然现象,精神之天指超人意识。他的用意是要把人事附会天意,为一定的人事寻找“客观”依据。他把物质之天本身及其运动形式与人及其人事进行类比,这就是“天人相类”;然后得出人事变化都是天意安排的结论,即“天人相通”、“天人感应”。这正是他所说的“以类合之,天人一也”(《阴阳义》)。人间之事合理与否,该不该存在,就要看天人之间在此能否“一”。他在找天人相类之处的时候,“天”还是物质之天;而当他把人事比附天意,物质之天便上升为精神之天,于是陷入客观唯心主义。

从形式上看,“天人”相类、相通(如天不重与,人亦不可占双份),是从伦理上判断“与民争利”违背天意的依据。而事实上,董仲舒把“与民争利”从伦理上判断为非,完全是根据仁义礼的规定以及这种行为侵害了人民的谋生之路。他把这个问题上升到天意来认识,就正是把这一判断标准作为过度中介的。他的逻辑是,遵循仁义礼就是合乎天意的,否则就违背了天意。在他看来,人间社会的事情应该不应该如此,最大的依据莫过于“天意”是否如此。

为了寻求这种出自“天意”的依据,董仲舒就把动物界的自燃现象作出神学目的论的解释,以使天人相通、相应。他说上天的赐予是有区别的,“予之齿者去其角,傅其翼者两其足”(《董仲舒传》)。又说:“天不重与,有角不得有上齿,故已有大者不得有小者,天数也。”(《度制》)他指出,“古之所予禄者,不食于力,不动于末,是亦受大者不得取小,与天同意者也;夫已受大,又取小,天不能足,而况人乎!”(《董仲舒传》)可见,“有大俸禄亦皆不得兼小利与民争业,乃天理也”(《度制》)

四 主张“不与民争利”的仁政

董仲舒充分论证“与民争利”在经济上和伦理上的种种弊端,从而确立了“不与民争利”这样一条道德准则。于是他就用这条准则来检验一切有关的经济活动,并提出自己的一套经济政策主张。

第一,“盐铁皆归于民”。

针对国家的经济活动,董仲舒根据“不与民争利”的道德准则,首先提出国家必须脱离直接经营的工商业活动,不应“颛(专)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汉书·食货志上》)。他认为国家直接从事这样一些最易赢利的工商业活动,既违背了“义”、违背了“礼”,又侵害了人民的谋生之路,因此提出“盐铁皆归于民”(《 汉书·食货志上》)的政策主张。

第二,“薄赋敛,省徭役”。

董仲舒认为,封建国家繁重的赋税徭役负担使人民无法忍受,这是违背以“义”化民的伦理主张的,并且还会逼使老百姓做出背义、犯礼的行为。他称赞“古者税民不过十一,其求易供;使民不过三日,其力易足”,而汉继秦之后“循而未改”的制度是力役之征“三十倍于古”,各种征税“二十倍于古”(《汉书·食货志上》)。他批评秦汉时期的苛政“竭民财力,百姓散亡,不得从耕织之业”(《董仲舒传》)

由此可以看出,董仲舒不仅看到了繁重的赋税徭役给老百姓造成的贫困,而且清楚地认识到国家财政与生产活动之间此消彼长的密切关系,从而阐述了过重的赋役“夺民财”、“夺民时”、“夺民力”(《五行相胜》)而最后导致影响耕织之业的连锁反应过程。他阐发《春秋》大义说:“春秋之法,凶年不修旧,意在无苦民尔”(《竹林》)。从维护伦理规范、减轻人民负担和发展生产的角度出发,他明确提出了自己的仁政主张:“劝农事,无夺民时,使民岁不过三日,行十一之税”(《五行顺逆》),“薄赋敛,省徭役,以宽民力”(《汉书·食货志上》)

第三,“受禄之家”应该“食禄而已”。

封建官吏和诸侯王等,利用政治特权和手中的经济实力,渗入工商业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买卖侵占土地,这在董仲舒看来是最不得人心的。封建国家从事这些经济活动,多少还是为了国家的公利,国家公利也是儒家“义”的一部分,只不过儒家伦理是反对从“与民争利”这种不义之途去获取国家利益罢了。而封建官僚和诸侯王等则不然,这些人完全是从私欲出发而追求私利,他们的行为不仅赤裸裸地侵害了老百姓的利益,而且彻头彻尾地破坏了仁义礼的规范。董仲舒使用道德主义的说教,奉劝那些“受禄之家”,既已通过国家财政的渠道取利于民,从而享受国家的俸禄,就不要再“与民争利”,应该谨守等级,“食禄而已”(《董仲舒传》)

第四,“限民名(占)田,以澹不足,塞并兼之路”。

土地兼并一直是整个封建社会最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在西汉中期已经很突出,兼并的势力主要是封建官吏、豪强地主和商人等。土地兼并的情况,在春秋战国时期伴随着封建生产方式的产生即已开始出现,在《孟子》一书中就有“君污吏必漫其经界”的记载。孟轲的“恒产”论和“井地”方案,事实上也有针对土地兼并而发的一层意思。到了董仲舒的时代,地主土地私有制已经确立。虽然他对井田制怀着无限惋惜之情,但其实现已经根本不可能。因此尽管面对“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严重土地兼并局面,他没像孟轲那样直接提出制井田的主张。他说,“古井田法虽难卒行”,但“宜少近古,限民名(占)田,以澹不足,塞并兼之路”(《汉书·食货志上》)

董仲舒只是提出限田的主张,没有具体措施,但这一主张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他不寄希望于“难卒行”的井田制,可见还是想立足实际,可行地解决现实社会中存在的问题。

在中国历史上,董仲舒是第一个大胆揭露土地兼并的严重情况的。首先明确提出限田的思想和政策主张,他的这一主张,在历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封建国家、地主阶级与农民的矛盾,为巩固中央集权的国家政权起了很大作用。同时,董仲舒把“不与民争利”作为限田这一政策思想的道德准则,在客观上也起了保护人民利益的作用。

陈嘉珉/禁止转载20082月) 

个人简介
周易管理哲学家,传统文化学者,武林诗人,价值中国最具影响力百强专家,国家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大成拳第三代传承人。著述经济、哲学、历史、命理、堪舆、玄学、武道诗文一百二十余部(含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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