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与“善”不能互为否定

秦晖 原创自 VipBokee | 2008-08-05 10:27 | 收藏 | 投票

问题不在于“本能”


可以说,“范美忠争论”与他当时的行为有关,但主要还是因为他事后的言论。


大概多数人都不能认同范美忠的主要观点。我也是。但是他的说法究竟错在何处?我觉得很多批评者并没有想清楚。事实上,许多批评者尽管慷慨激昂,但他们的一些认识与范美忠十分相似。所以他们与范美忠实际上是犯了类似的错误。


例如,范美忠说“先跑”是人在那种情况下都会有的本能反应。有人就反驳说:恻隐之心人皆有之,救人也是人的本能反应。老实说,如果真是如此,范美忠就没什么可批评的了。因为所谓本能者,就是先天的东西。先天的遗传因素当然也不是所有人都一样,但凭这些因素是不能论人之善恶的。因为这些东西无论好坏都非其主观所能控制,自然也没有什么道德责任可言。例如过去人们说同性恋是“思想堕落”的结果,要予以惩罚。而现在人们相信性倾向主要是先天形成的,因此当今先进国家的主流意见 (尤其是左派意见)大都趋向于反对歧视同性恋,支持同性恋维权。


甚至于如果能证明“本能”不受控制(例如如果证明有精神病),即便杀人也可能不负刑事责任。所以如果例如谭千秋老师的英勇救人与范美忠先生的“先跑”确实都是“本能”所决定,那人们就没什么好说的了。充其量人们只能遗憾范先生先天遗传的“本能”不行,但这就像同性恋,能说是他的错吗?


事实当然不是如此。范美忠说救人与“先跑”都是一种“选择”,这才是大实话。既是“选择”,那就不能说只是“本能”的反应。如果趋利避害与恻隐之心都是“本能”,那么在两者出现矛盾时如何“选择”就是另一回事。哪怕在那一瞬间来不及深思熟虑,但这反应还是在主观控制下,包括了后天习得、而非先天遗传的行为模式。所谓“性相近,习相远”,也只有对这些后天习得的东西、主观选择的东西才能论善恶,进行道德的乃至法律的评论才有意义。


问题起初与“虚伪”无关


还有人把范美忠问题当成一个“真”还是“善”的问题。他们批评范美忠“真”而不“善”,是“真小人”。而小人哪怕再“真”,似乎也是君子的对立面,因此即便是“伪君子”也比“真小人”强。有人还认为,这就是笔者的观点。因为笔者在5月10日即地震前两天一次朋友的新书发布会上,针对古代传统中的所谓虚伪问题讲过一番话,这番话的录音被人以《伪善是重要的社会功能》为标题整理成文后,在未经我审阅的情况下,很快在网上传播开来。正巧两天后就发生了汶川地震和范美忠“先跑”事件,有人便把此文当成支持此后发生的辩论中有利于谴责范美忠一方(即被对方反驳为“伪善”的一方)的论据,认为此文说明“社会”对范美忠这样的老百姓施加压力强迫其为“善”,也比放任其为“小人”要好。


其实这篇网文虽未经审阅、有若干误差,但大意仍然不难理解。它主要是针对那种站在中国法家传统专制主义立场上指责 “民主虚伪”(同时也指责儒家虚伪)的理论,指出民主宪政尽管不能“改变人性”造成一个“君子国”,但是由于统治者乃至任何强势者在这种制度安排下权力都受到制约,而责任都可以被追问,因此即便“小人”当政,也不能为所欲为、不为所不欲为,危害百姓而自利的恶事他想干也干不了,为百姓提供的服务他不想干也得干,于是尽管是“小人”也得做出“君子”之事。哪怕这是“虚伪”,是“伪善”,不也是大进步吗?相反,如果在专制之下统治者为所欲为,不为所不欲为,为虎作伥者生,犯颜直谏者死,所谓小人得志,君子难以生存,甚至君子也不得不“违心”地作小人乃至恶人之行。这种“虚伪”可以叫“伪恶”,那恐怕要比即便是“小人”执政的民主宪政也要恐怖多了。


显然,这篇文章既非为这场争论而作,其主旨也是对强势者要限权问责,并不是针对范美忠这样的老百姓,更不是主张对老百姓实行强制逼其“伪善”。恰恰相反,我认为就像黄宗羲所说:法家制度“使天下人不敢自私,不敢自利,以我之大私为天下之大公”,这恰恰是造成最坏的虚伪、即那种迫使君子也不得不违心地做小人乃至恶人的“伪恶”现象产生的根源。


关于范美忠的争论,有不少地方的确与所谓虚伪问题有关。对此我还会以另文作进一步的分析。但是,这主要都是争论延伸以后的内容,例如范美忠与郭松民两人的那场电视辩论就很深地涉及了这种问题。然而作为争论缘起的范美忠那篇著名网文《那一刻地动山摇》实际上只讲了自己的经历,并为自己的“先跑”作了辩解,并没有评论他人。在以后的回帖中他提出了 “牺牲是选择,不是美德”这个后来成为众矢之的的观点,但也没有说牺牲者“虚伪”。显然,如果说那些要求别人作出牺牲的人是虚伪的还可以理解,甚至那些在平安状态下自己 “做好事”的人(例如范美忠对之不以为然的雷锋)真实动机如何也还可以分析,那么在山崩地裂的那一瞬间,很难设想当时有什么“伪善”者来得及权衡得失,然后为了沽名钓誉而去冒险救人。所以支持范美忠的人可以说郭松民是伪君子,但不会有人、包括范美忠本人也不会说谭千秋们是伪君子——如果这样说那可就真是丧尽天良了。


“真君子”与“真小人”没有区别?


谭千秋们是真君子既然毫无疑义,那么在范美忠比较“先跑”和舍己救人 (也就是他自己与谭千秋们)这两种“选择”时,他显然就不是说“伪君子”与“真小人”相比如何,而是说“真君子”与“真小人”相比如何。他的回答是:这两者都是“选择”而已,没有高下之分。牺牲 “不是美德”,“先跑”也很“启蒙”。


应该说,范美忠这样的观点的确太出格。如果他只是贬低要求别人付出 (当然说自己如果碰到也会付出,但至少这未经证实)的郭松民,或者,甚至如果他贬低的是自己付出了、但并无生命危险并且已经获得很多荣誉的人,比如雷锋(众所周知,他死于意外而非死于做好事时,而且生前他已经是被宣传的典型,只是宣传力度没有死后那么大)或比尔·盖茨(他可以说是天字第一号慈善家,但仍然有人说他沽名钓誉),都不至于让人这么反感。但他贬低的是已经盖棺论定的真君子、为他人牺牲了生命自己却没有得到任何好处的人,这就让人受不了。范美忠后来与郭松民交锋时赢得了相对较多的同情,而他此前发表 “选择”论时得到的几乎是一片骂声,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那么范美忠为什么要这样说?显然,简单地谴责他道德人品低下并不足以服人。因为,如果“先跑”本身是一件自利的事,“先跑”之后又把它说出来对他自己究竟有什么好处?是为了出名?范美忠自己的反问我以为很有力:“这样的‘出名’,你要吗?”


因此我认为,范美忠可能真的认为自己讲的在理。他认为他是在捍卫自己作出“选择”的权利,而且还可能认为,在一个传统上常常忽视个人权利的国度,他的这种对自己权利的捍卫还具有“启蒙”意义。


然而我们都看到:他这次“启蒙”是十分失败的。而这未必可以怪国人太过“蒙昧”。


“正当”不同于“善”


为什么?因为他混淆了两个不同的概念:权利与道德,或者说,“正当”与“善”。我认为,范美忠争论中最重要的、最需要澄清的问题,不是什么“真”与“善”的关系,而是“正当”与“善”的关系。恰恰在这个问题上,一些大骂范美忠的人其实与范美忠一样错得离谱。


近代以来,很多伦理学著作都提到一个命题:“正当”(right)不同于“善”(good)。所谓“正当”就是要确定你可以做什么——做那些事就是你的权利,它体现你作为个人拥有独立意志,对于你的right范围内的事你可以自行决定做与不做,而无需听命于他人乃至公众。而所谓“善”是指在诸多 “正当”的选择中你应该做哪些事——那些事有利于他人或社会,做那些事出自你的良知,体现你的道德,从而得到社会的赞许或者上帝的嘉悦(如果信仰宗教的话)。


众所周知,在英语中 “权利”与“正当”就是同一个词right,而且这个词有褒义,表明维护个人独立意志本身被视为具有正面价值。这的确是西方文化、尤其是近代文化的一个特征。中国过去的老传统中缺少这个概念,因此当年严复等人为了找一个汉语词来翻译right曾煞费苦心。以“权利”对译right有两个缺陷,一是它无“正当”之褒义,古汉语中这个词原意为权势带来的利益(类似于“以权谋私”),反而含有一定的贬义。二是由于前一缺陷,加之读音相近,中国人往往把权利与权力(power)混淆,正如西方人往往把right与correct(正确)相混淆一样。


但是我们也无需过分夸张这方面的“文化”差异,因为研究表明:那种“不同于道德的正当性”概念即便在西方也不是从来就有的,它的形成不早于16世纪的英国。也就是说,它与其说是个“西方”的概念,毋宁说是个“近代”的概念。当人们不再是臣民、不再是农奴,而成为具有独立意志的公民时,他的自主意识就会觉醒,就会认为追求行为自主是“正当”的。我想我们中国人也不例外,我们很热爱自己独特的文化,但这应该不会使我们自甘于类似16世纪以前西方的状态吧!


其实,任何“文化”本来都有这两种规范:一种,如《圣经》中的摩西十诫,孔子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那是讲“正当”的,是说你“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简单地说就是不能去害人(侵犯他人权利)。另一种,如《圣经》中圣徒之所为,儒家的“孔曰成仁、孟曰取义”,那是利他人、利公众、利天下,而自己却要付出代价的。这是讲“善”,人们“应该”向往、努力。即便做不到,也应该持一种“高山仰止”的态度。


“正当”与“善”绝不对立


任何“文化”中这两种规范本来都是不宜混淆的。例如我有选举权,这意味着我可以选某甲,但不意味着我应当选某甲。现代社会都承认婚姻自由,这意味着甲、乙可以结婚或离婚,但并不意味着他们应该结婚或离婚。承认离婚权并不妨碍人们仍然会以白头偕老、地久天长来为婚姻祝福。权利与道德是两回事,有权做某事并不等于应该做某事,“正当”的也未必就是“善”的。


另一方面,“正当”虽然不等于“善”,但更不等于“不善”。相反,维护“正当”正是追求“善”的基础,把“正当”与“善”对立起来更是荒唐。其实道理很简单:只有明确了什么是自己的,助人、利他乃至奉献社会才有切实的基础,否则在公私不分、你我不分的状况下讲“奉献”,不会有慷他人之慨的嫌疑吗?


然而过去在这方面的确有许多糊涂言论。例如说保障正当权利似乎会妨碍善,最典型的是:见到人家保障公民财产私有权,就说人家是“性恶论”,而“性恶论”就是不讲善,就是鼓吹“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似乎可以随意对百姓抄家没产的社会才是镜花缘式的“君子国”。前些年曾有过一则所谓新闻:有媒体称,美国西点军校竖起了雷锋像,可见咱们舍己为人的道德把老美也感动了。然而别的不说,这些人也不想想:人家流行基督教已经上千年,到处都是十字架和基督像。而基督是什么?不就是那位据说是为拯救人类而不惜被钉死在十字架上的耶稣吗?若说那边的人崇尚的就是自私自利,那耶稣这样的行为在他们看来岂不成了大傻冒,而那个为了30块银币出卖耶稣的犹大才会受到崇拜了?!


反过来,一些人又认为“善”讲多了会妨碍“正当”权利的保障,其中典型的说法就是把专制时代的许多弊病归结为“理想主义”太多、“道德激情”和“献身精神”过剩导致的“乌托邦悲剧”。似乎要走出那个时代只需要祛除“理想”回归平庸、人为财死鸟为食亡就行了。然而那时的“阳谋”、“人祸”与“浩劫”真的是由于“献身精神”太多吗?就以那饿殍盈野的三年人祸而言,如果那些满嘴高调的权势者果真“激情燃烧”不能自已,以身献祭累死饿死了,也算真是“理想主义”了一把。但当时那些放“卫星”的、搞“平调”的、刮“五风”的、反“瞒产”的,一个个都是“笑骂由他笑骂,好官我自为之”,只以逼迫别人“献身”为能事。而上千万老百姓被逼上黄泉之路时,又有谁问过他们是否“豪情满怀”?


事实上,古今中外的专制兴起时可能需要“狂热”,维持时却更需要冷漠,先靠原教旨主义剥夺人们的权利,后靠犬儒主义来解构人们的良知。这两者完全可以互补。企图以后者来矫正前者,无异于缘木求鱼。


所以从根本上讲,“正当”不同于“善”,两者不应混淆。很多事,例如救人、捐款、做义工帮助他人,是“善”事,同时也是行善者的“正当”权利。然而也有很多的事,例如在市场上,合法的买卖双方为各自利益最大化而讨价还价,这谈不上“善”,但仍然是双方的“正当”权利。人们既不能因为后者并不是“善”而剥夺他们的这种“正当”权利,他们也不应该因其“正当”就自以为与行善者没有道德差别。


“正当”与“善”问题上的两种误解


但在这一点上,“范美忠争论”中双方都有人把握不当。范美忠“先跑”并没有损害别人,应当说是他的“正当”权利(这是就他的个人权利而言,至于他作为中学教师有未履行职业责任之嫌,上一篇专栏已有申论),批评者中有些人如郭松民先生显然无视这一点,甚至把“先跑”与“教师强奸学生”之类犯罪行为等量齐观,实际上是以“善”为借口否定别人的“正当”权利,这明显是不对的。而范美忠只强调牺牲与逃生都是“正当”的权利,却否认两者在“善”的方面有着巨大差距,实际上是自恃权利“正当”而否认“善”之价值,这也应该批评。


有人认为,正如经济学方面关于“效率与公平”争论一样,在伦理学上,社会应当更重视“正当”还是更重视“善”,长期以来也一直有争议。但是,这只是社会政策方面的争议,而就一个人来说,实际上两方面并不冲突:对于他人我们首先应当尊重其正当权利,只有在此基础上“劝善”才是合理的。宁可宽容那些“正当”而未必“善”的行为,也不能以侵犯正当权利的方式强迫别人“行善”,这就是“正当比善优先”的原则。但对于自己来说,“正当”之上还应当有“善”的追求,不仅只能做“可以”做的,而且要尽量做“应该”做的。这就是“善高于正当”的原则。我在《实践自由》一书中曾讲:“高调再高,苟能律己,慎勿律人,高亦无害。低调再低,不逾底线,若能持守,低又何妨。”在这场争论中我想这句话也适用。


事实上即便就社会政策而言,是否真的存在所谓“‘正当’优先与‘善’优先之争”也是个问题。当代宪政民主国家一般都有 “左派更喜欢福利国家,右派更喜欢自由放任”的区别。但是所谓“右派”未必对于帮助弱势群体更冷漠,他们不仅个人可能是热心的慈善家,而且在公共政策上也更多地寄希望于民间志愿公益组织即所谓“第三部门”,通过捐助、义工等方式获得资源来帮助穷人。换言之,这恰恰是以正当权利(捐款之不同于纳税,就在于它是权利而不是义务)来达致善行的主张。而所谓“左派”则不对这种善举抱多大希望,他们更倾向于通过民主国家的多数决定机制实行转移支付,即高税收高福利。而纳税作为强制性义务虽非“权利”,但它也属于“正当”的范畴,而不是“善”。所以我们很难说福利国家是“善优先”。而自由国家加第三部门则是“正当优先”。毋宁说,两者的区别实际上还是在正当性优先的基础上对权利与义务 (而非权利与道德)的不同安排。


而这,正是抗震救灾中另一个很值得讨论的大问题。

个人简介
  秦晖(1953年12月生),现为清华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教授。1981年作为中国文革后首批硕士毕业于兰州大学(研究生),曾任陕西师范大学教授(1992年起)、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研究员(1994年),现为中国经济史学会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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