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其“见义勇为奖”不如设“见死不救罪”

孙力 转载自 博客中国 | 2009-11-01 15:45 | 收藏 | 投票

  与其“见义勇为奖”不如设“见死不救罪”

作者:朱鲁子

  面对遇难、自杀和杀人等等威胁到人的生命的场景,有能力救助而袖手旁观见死不救者大有人在,多年来媒体时有报道,并成为当下人心败坏的例证。为此,我们国家曾设“见义勇为奖”鼓励人们关键时刻勇于救人。近日长江大学生“见义勇为”,为救两名落水儿童而牺牲三人的新闻铺天盖地几乎妇孺皆知,国家和各级政府也为牺牲者和救人大学生群体颁发了“见义勇为奖”。但当听到今天早晨中央2台的读报节目说,长江大学学生曾向距离落水者不到5米的渔船求救,结果渔船老板说“只捞死人,不捞活人;白天1万2,晚上1万8”的消息时,我困惑了:既然我们国家早已对见义勇为有奖励的规定,那渔船老板为什么不“见义勇为”呢?!“见义勇为奖”的奖金不比1万2、1万8更多吗?!

  面对如此残酷的现实,我认为,所谓的“见义勇为奖”可能有不及或某些作秀的成分。因此,我认为,从对社会的作用和意义上来说,在法律上设立“见死不救罪”可能要远大于“见义勇为奖”。

  人们常说,在现实生活中,法律不是万能的。实际上我们更应该说,在特定情形下,道德更不是万能的。对上述渔老板故意的“见死不救”,因为当前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定性,故,绝大多数人仍停留在对渔老板的道德谴责的要求上。这是荒唐之极的。因为,我们应该知道,“道德”只对“讲道德”的人才有用,那些“见死不救”的人,他们是不受“道德”制约的。这就是中国古代社会“礼不下庶人”的真理之所在:不能用“礼仪”来要求普通人,引申之就是,不能用“道德”来要求“见死不救”者,对他们,必须用“刑”。因此,我认为,那位渔船老板故意的“见死不救”已经远远不是“道德”的问题了,他实际上已经触犯了刑律:在这种情形下的“见死不救”,实际上已经涉嫌“故意杀人”了。(前几年曾有类似案例,法院就是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捕的。)

  我认为,我们的法律必须明确地规定,对危急关头明明有能力救人生命而为了某种个人利益而故意放弃从而导致他人死亡者,必须视之为“故意杀人”,在法律上设立“见死不救罪”。否则,上述悲剧难以避免。

  另外,我认为,对当今我们这个畸形社会而言,“故意杀人罪”远比“见义勇为奖”更有效也更有意义。毫无疑问,“见义勇为”是应该大奖特奖的,但这个奖没有任何法律上的约束力,不仅如此,有时候它还可能会有某种消极作用。比如,它会有意无意地暗示,如果一个人没有“获奖”冲动,他就可以理所当然地“见死不救”。因此,我们不应该过分强调和无原则地高扬“见义勇为奖”,而首要的是应该把“故意”“见死不救罪”确定下来。

  再是,我们必须深刻反思和检讨取得了辉煌成就的30年改革开放发展市场经济所带来的巨大社会负面作用。因为,上述情形,很难想象会发生在建国后的前30年。不客气地说,正是唯利是图、见利忘义的畸形的市场经济社会,才把“人”变成了“鬼”。因为,此类情形,我认为,即便是在原原本本的西方资本主义世界,也是不可想象的。这说明,我们的社会发展已经出了“大问题”了。

  那么,这个“大问题”究竟是什么呢?

  我认为,它就是“人心被钱杀死了”。

  中国社会,当政者,你必须“重拾人心”!

个人简介
孙 力,山东省蓬莱市人。1965年至1975年在山东省昌乐县和胶州市上学。1975年至1978年在山东省昌乐县上山下乡及就业。 1978至1980年在八三四二九部队服役。1980年至1983年在兖州丝绸公司工作。1984年至今在山东省兖州市环保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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