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枪指老百姓---“合法暴力”,我们的安全感又该到哪里去找寻?

万赢信 原创 | 2009-02-26 00:38 | 收藏 | 投票

  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县民警吉忠春酒后因倒车纠纷向一男子连开三枪致其死亡事件发生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蒙自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吉忠春的行为只代表他个人,所以公安机关不可能拿出钱来对死者潘俊的家属进行民事赔偿,政府和公安局也许可能从人道主义出发,给家属一点慰问金

      吉忠春的手枪因为针对暴力犯罪分子而获得合法性,可他却把枪对准手无寸铁的合法公民,这样的行为实在令人发指。当公共安全守卫者手中的合法武器成为残暴地夺取公民生命的凶器,我们的安全感又该到哪里去找寻?这一事件不仅严重伤害了群众感情、损害了公安形象,更让人们对“合法暴力”的滥用充满了忧虑。

      当此时刻,我们希望看到的是当事公安局的沉痛道歉和深刻反思,没想到等来的却是撇清责任的辩解:“民警开枪杀人纯属个人行为”,这样的解释撇开了杀人民警与所属单位的关系,同时也撇清了赔偿的责任和舆论的炮轰,不可谓不“高明”。只不过,把“高明”建立在对法律的无视和践踏基础之上,其实是十足的愚蠢。

      是的,吉忠春的开枪杀人行为,不是在执行公安局的任务,纯粹是基于个人的一时冲动,其应该对自己的杀人行为负责。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蒙自县公安局可以就此完全撇清责任。因为吉忠春的杀人凶器,不是来自任何非法途径,而是公安局的配发的,是当地公安在枪支管理上的失职和在制度管理上的漏洞,直接造成了最终的严重后果。因为当一个警察佩戴上枪支,那么公众就有理由认为,他不是一个简单的“个人”,而是国家机器的代表者。当其违法滥用暴力时,需要对此负责的不仅是违法者本人,也包括给其配发枪支的公安机关。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蒙自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不可能拿出钱来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的蛮横,显然是对法规的无知。无知也便罢了,我们所担忧的是:出现如此恶劣事件尚且是这样的处事态度,当地公安机关“在管理上的漏洞”又如何能够真正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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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介
万赢信,经济学学士,经济师,记者编辑、营销企划人。工作主要涉及新闻媒体、商协社团、大健康医药产业和“三农”产业研究以及宏观经济研究和营销企划五个方面。 1988年毕业于山东大学,1990年上海中医药大学完成第二学历,曾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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