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轻纺工会轻工业协会六大原则规范企业减薪裁员

路建华 原创 | 2009-02-04 09:18 | 收藏 | 投票

  
   
  针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的影响,为进一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减薪裁员行为,春节前的1月21日,山东省轻纺工会联合山东省轻工业协会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减薪裁员的意见》,大力倡导企业经营者要勇于在危机中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努力做到不减薪、不裁员,富余劳动力尽量内部消化,同时更要关心职工生活,解决职工的生活困难,尽最大能力保障职工工资收入、生活福利、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对于企业生产经营切实发生严重困难,经过各方积极努力,仍需减薪裁员的,应当遵循以下六大原则:

  一、要严格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等法律法规,对于企业减薪,不能只降低职工的工资标准,管理层应按相同比例降低收入水平。降低后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减薪方案要事先征求工会意见,修改完善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通过执行。

  二、有以下8种情况,用人单位不得裁减:

  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现役军人配偶、烈士遗属(配偶)、残疾人、省级及以上劳模;

  7、夫妻双方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留用一方;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与本企业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企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赡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应当优先留用。

  四、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一次性裁员40人以上的,应事先通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

  五、实施裁员方案时,用人单位应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为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在15天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被裁减而失业的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可到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登记,申领失业救济金。用人单位从裁减人员之日起,在6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本单位被裁减的人员,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录用人员的数量、时间、条件以及优先录用人员的情况。

  六、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各企业工会组织要充分利用工会资源,发挥“大学校”的作用,加强对失业人员的就业创业培训工作,帮助职工学习技术,为再就业创造条件。同时,要用中央精神统一思想,凝聚力量,激发职工攻坚克难的勇气、共克时艰的合力,以团结动员职工推动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为首要任务,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为工作重点,为战胜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个人简介
路建华,1950年出生,山东淄博人。1968年初中毕业下乡,1971年被招工就业大型国企,1981年加入共产党。1985年始连任企业党委委员、宣传部长,直至2008年初因年龄原因退到二线,2010年退休。著有经济评论《国企春秋新论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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