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制”解不了“终审不终”的尴尬

盘和林 原创 | 2009-03-13 22:35 | 收藏 | 投票

“三审制”解不了“终审不终”的尴尬

“现在二审过后,一些案子屡次再审,‘终审不终’问题突出。”昨天,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协秘书长陈舒提出,我国应该与国际接轨,设立三审审判体制,以增强司法的公信力。按我国现在的司法体制,案件二审过后即为终审。陈舒代表说,现在申请再审的案件越来越多,有的案件经过多次申诉、再审,仍在寻求救济渠道,“终审不终”的现象在全国各法院屡见不鲜。“‘终审不终’影响法律效力!”陈舒说,按照现在的规定,二审过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次数没有限制。建国初期确立的二审终审制,现在在审判实践中已名存实亡。(2009-03-11羊城晚报)

其实,导致出现“终审不终”尴尬的并不是因为二审制,在笔者看来,只要有以下原因:排在首位的当属司法不公、甚至法官徇私枉法,最高法院和广东高院的院长在最近的人大会议报告时都坦承“队伍不好带”,因此,老百姓对判决不满、对法官的公正性存在质疑,这样一来即使终审判决生效,仍频频上访、申诉,寻求再审。其次,我国法律常常打架,各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不要说普通老百姓,就是资深律师也难以做出判断,法官自由裁量度过大,全国范围甚至同一个法院,几乎相同的案件会做出截然不同的两种判决。如果是这样,怎么能叫当事人服气呢?第三,基层法官水平不高,判决结果不过硬,笔者曾经在广州市某区法院打官司做原告,判决书前面认定的结果,后面不判决,当时是一件案情非常简单的交通肇事案件,而且证据是有纳税纪录和经过工商局登记的硬证据,居然作出了相反的判决,笔者当然不服,后来在广州市中级法院得到纠正。笔者以为,如果这几个问题不解决,哪怕实施“三审制”、“四审制”都无法解决“终审不终”的尴尬,反而是拖延了案件处理周期,造成司法资源浪费,让老百姓陷入官司的深渊不能自拔。

“二审制”在现阶段国情下有一定的合理性,我国人口众多,法官比例较少,案件多,笔者曾经打过官司,一个案件下来,在区法院、市中级法院,两审下来,排队都要近一年时间,很多普通老百姓根本拖不起。如果实行三审制,恐怕时间更长。

因此,陈舒代表对“终审不终”现象是诊对了病,却下错了药方。笔者认为,建立起良好的审判监督、重审机制,解决了司法不公、法律打架、基础法官水平不高等问题之后,作出过硬的、让当事人心服口服判决才是良药,然后再来谈“三审制”与国际接轨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EMBA浙江兼广东教学中心主任 盘和林)

 

 

个人简介
盘和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EMBA浙江教学中心主任,杭州市青年联合会委员,先后在广州日报集团、人民日报社华南分社、浙江日报集团做过记者,在知名集团公司担任过策划总监等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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