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号文件废止了?退役军官加薪无庸质疑

张崇华 原创 | 2009-04-19 17:33 | 收藏 | 投票

退役军官 军队退休干部 军队干部 杂谈   

3号文件废止了?退役军官加薪无庸质疑

 

    最近,千呼万唤的军队增资补薪付诸实施,期盼终成现实。可喜可贺。笔者欣喜之余先后发两篇博文鼓与呼。然而,在网络上也不时出现一些异样的文字和声音,特别是对自主择业军官的加薪议论尤显嘈杂。这些反映了相关者的关注、期待与焦虑,更多的表明了对军队和有关政策不了解,以至抱有偏见、别有用心之人的确存在。当然,职能部门宣传教育不足和执行政策不利(不作为),以及政策本身的缺欠(先天不足)难辞其咎。

    军队加薪无需赘言,退役军官怎样加薪也早已明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文件)第五章第四十条第一款“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该条款本质上就是明确规定了退役金跟随军队干部工资调整进行调整增加。依据明确道理简单。因为,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随未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而调整,未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随军队干部的工资调整而调整。是故,军队干部加薪了退役金增长就是一定的。只要3号文件不废止,对长退役金就没必要心怀疑虑。

    直白的说,3号文件是军队、地方政府、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签订的转业安置契约。换言之,就是三方共同签订的关于确定转业干部怎样退出现役和明确退役军官身份、地位、待遇的合同。显然,3号文件的性质作用无疑确定了其适用《合同法》的普遍注释与约束,具有法律效力。这份契约文件明确了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确定了满足自主择业必要条件和基本保证。其要义就是军队干部转业时放弃了计划安置所得到的军队和地方政府(给予)的相应待遇。转业干部一经自主择业了就意味着契约生效和履行了契约。相对,军队和地方政府随即兑现应尽条款。否则,就是违约。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违约、违法诉讼。由于自主择业方式的确定具有不可逆转性与自主择业军官(退役军官)身份的不可变更性,排除了其违约行为的发生与存在的可能性。相反,军队和地方政府存在着发生违约和担当违约责任的可能,以及为此应对的违约、违法诉讼的风险。

    3号文件会变吗?答案是肯定的唯一的——会变。显然,3号文件存在着不足与时代局限,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不周之处日益显露,有待不断地充实完善。当然,这种“变”必须有利于(最次,不得损害)对方的权益和利益,必须求得各方的一致认同。否则,主张方行为将是违约和违法行为,就应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和违法诉讼,并对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精神与物质上的伤害和损失给予补(赔)偿。

    3号文件会废止吗?答案是也是肯定的唯一的——不会废止。3号文件废止的必要条件是军队、地方政府、自主择业转业军官一致同意,或者有一方自然消失不再存在。显然,这是不可能的。

    话说到此,担心退役金长不长纯粹是多余,鼓噪退役金不长纯粹是别有用心。笔者认为,目前应该关心的是如何把好事办好,好事办快。06年调薪,军队官兵和未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07年8月到手,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07年10月到手,退役军官08年1月到手。人为地热饭冷吃,常此以往就很不应该。其实,当前更加应该深入探讨的是3号文件的缺欠和需要充实、完善之处在哪里和如何修正,更加应该检讨的是3号文件没有落实和没有完全落实之处的原因以及如何纠正。

个人简介
正直、开朗、勤奋。在农村做一年半知青。在军队服役二十八年,历任飞行员、组织处长,军师团党委、纪委委员,空军优秀党务工作者,多次荣立三等功。现任企业(职业)规划师、经理人、培训师、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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