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是我国基层自治组织,是国家法定组织机构以外的民间自治性组织机构。
相对于我们现行的政治体制而言,村级基层组织委员会——村委会,不管是组织形式或组织作风还是组织效率来看,都不是国家政治体制权力链条中的最腐败的环节,也就是说,就政治体制改革或政治环境净化概念而言,村委会的组织纪律、组织原则等问题那是小巫见大巫的事了。
因此,在国家整体的政治环境没有得到充分改善的前提下,来讨论村委会选举,这不是就轻避重、掩人耳目之把戏又会是什么?
关于村委选举的贿选问题,其实也是一件非常难以操作,而且具有一定民主成分的现象。因为,他毕竟涉及每一个具体的村民,而所得的结果也基本符合了村民的意愿,如果拿这件事来比对我们的政治体制之专制和腐败,那是陈芝麻烂谷子的事情了。
如果上一级政府依然“旧貌不改”、依然“老一套”,我不知道,这村委会组织纪律整顿还有什么意义。因为,从本质上来说,村委会是国家组织形式、政府政治立场和态度及其作风在基层的具体表现。不是有句话叫做“上梁不正,下梁歪”吗?按照上级政府的工作作风行事,在基层居然是违法的,这不是很矛盾的事吗?这样的话,基层组织职能又怎样与上级政府进行对接?这显然是空筒的,理论上就是行不通的。具体的操作就更不必说了。
政策落实是自上而下的,正如水的流势,是从高到低的,这是自然规律。上层组织作风依然我行我素,而要求下级组织要整顿作风,这不是睁眼说瞎话,又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