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老道优于法家和哈耶克自由主义?

卫战胜 原创 | 2009-06-28 23:25 | 收藏 | 投票

  一、黄老道优于哈耶克自由主义

  最近我们经过艰苦的对大量文献研究发现:几千年前的黄老道思潮与哈耶克主义有许多雷同之处。不管哈耶克的有限政府观还是黄老之术的无为思想.两者都提倡“法治”。对法的公平是黄老道家与哈耶克主义共同的价值追求。只因为一古,一今,所以并不能说谁好谁不好。但从文化的继承性上来看黄老思潮也许更接近中国人执两用中的性格且易于理解和操作。另外黄老派别其价值取向在于认知与实用。两大基本原则是既要维护中央集权的有效统治,又要照顾到广大农民的利益,采取不干涉主义,使他们安居乐业,走向大面积民富。黄老学认为执道者是人间政治秩序的中心,决定着整个政治秩序的运行,因此执道者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如:《吕氏春秋·为欲》:“执一者至贵也,至贵者无敌。” 执道者的地位超越于民众之上,因此对民众具有统摄作用,这是政治秩序的关键所在。这与哈耶克过度强调个人自由主义是极大不同的。虽然哈耶克的自由主义思想和黄老思想都重视人,认为整个社会秩序要在无数个人的行为中发展起来。

  二、黄老道优于法家学派


  众所周知,法治很重要,中国需要法治而非人治的社会!虽然“以法治国”是法家的基本主张,并由此而与主张“以德治国”的儒家相对立。而黄老的政论基本主张也是以法治国。黄老道家和法家有什么不同呢?两者的区别有二:其一,法家的法治主张较为严苛,专任严刑峻法,黄老之学的法治主张则较为温和。形成这一差异的原因,在于黄老之学对儒家思想的吸收;其二,黄老之学的法治主张有较强的哲理性,而法家的法治主张则缺乏理论深度。形成这一差异的原因就在于,黄老之学的法治主张是以道论为哲学基础的,而法家则对道论之类的抽象理论问题不感兴趣。至于谈到“新法家”那就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了。

  但在中国执行绝对的法治是相当艰难的,而中国价值系统因没有预设客观化的、形式化的“上帝”观念,因此“法”没有绝对的神圣性和最高位置。这是有目共睹的。特别是统治者为什么更倾向于接纳法家的学说,而有可能促使法律获得神圣性的黄老学最终被排除在外,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谜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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