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养老的制度性安排

杨良敏 原创 | 2009-09-01 14:16 | 收藏 | 投票

  农民养老的制度性安排

  “种地不交税、上学不付费、看病不太贵”——这是我国农民用一种朴素的语言,对近年来国家实施一系列惠农强农政策带来的变化或即将实现的愿望的一个形象概括。8月18日,在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又加上一句话:“养老不犯愁”。

  “养老不犯愁”是基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从政府的承诺变成了实际行动。全国10%的县(市、旗)的试点工作正式启动,确定实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养老待遇,国家财政全额支付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进行筹资,地方财政对农民缴费实行补贴,完全区别于老农保仅靠农民自我储蓄积累,“自己交钱养老”的模式,国家对农民老有所养承担的重要责任得到明确。根据规划,国家将用十年的时间来推进这项工作,最终实现全体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一样获得基本的社会养老保障。

  在很多年前,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障问题还只是一个学术议题,从专家到官员多数意见都倾向于国家财力有限,一时还难以实现。现在,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障已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论财力,近年来实力不断增长,已达到相当的规模,为政府决策提供了可靠依据。而且,政府在财政支出上明显突出民生导向。重民生,要重社保,这是一个迫切要求,也是一个自然逻辑。而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国家财政遇到很大困难,收支矛盾突出,政府仍坚定地兑现承诺,这一政治决断,需要勇气。温总理更是说,宁可少上点项目、压缩其它方面的开支,也要挤出钱来把这件大事办好。

  新农保制度建设确实是件大事,“支持新农保制度建设,关系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大局,关系广大农民的福祉”,这不仅是一项重大的惠农政策,更是整个国家朝着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破除城乡二元结构、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一个重大步骤,是一个重要的创新性制度安排。

  正如温家宝总理所说,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我们强调要在促进科学发展的同时,努力构建和谐社会。这就必须在不断发展的基础上逐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而建国以来,广大农村为城市经济的发展提供原始积累,牺牲几十年,在客观上形成了城乡差别,而且这种差别在不断拉大。现在,随着工业化、现代化的不断推进,农村为城市提供原始积累的阶段早已过去,正是该城市反哺农村,社会回报农村的时候,而不是有些评论所说的,“政府给农民送上的一个‘政策大礼包’”。

  实施新农保不是恩赐,而是一种新的制度安排。在某种意义上说,这种安排是“国”与“民”之间关系的一种调整。过去,单纯强调“国”的发展而进行各种政策安排,不断压缩“民”的自身发展的空间,乃至忽略“民”的养老、医疗等一系列后顾之忧的考虑,尤其是占人口绝大多数的亿万农民体会更深刻。这种传统的“国”“民”关系,给我们提出了一连串的问题:改革开放的目的是什么?发展的目的是什么?如何才能实现社会的安定有序和可持续发展?……等等。说到底,就是要在强调“国”的基础上更加强调“民”,“以人为本”、“共建共享”即是这种反思中的产物,惟其如此,社会持续发展才有足够的动力。

  应当说,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在逐步建立公共财政体制、扩大基本公共服务方面不断迈出新的步伐、取得新的成效。尤其是近几年来,从农业税的取消和农业直补,到义务教育免费,再到实施新农合,以至当前正在推进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都在改变农民的预期,提升生活的信心,而新农保的实施使农民的预期和信心在继续提升。

  当然,从总体看,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体制还没有根本改变,政府对农民提供的公共服务,覆盖面还不够广、水平还比较低。新农保也才刚刚起步,制度还要在试点基础上不断总结完善,保障水平从低到高有个过程。重要的是,政策已经启程,这本身就具有里程碑意义。今后,要尽快扩大新农保的试点范围,并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而不断提高政府的补助水平,靠制度的吸引力来打消农民的顾虑,扩大新农保的覆盖面,使好政策能公平普惠到每个农民头上。同时,从长计议,我们需要研究和设计一个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统筹城乡发展,共享国民待遇,进而实现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的新格局。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农民养老获得政府新的制度性安排,但是农村传统养老保障方式需要继续发挥积极作用。农村土地、子女和集体,仍将作为农民养老的支柱,尤其是孝敬老人作为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任何时候都不能丢。同时,过去强调“土地是农民最后也是最可靠的保障”的理论也不会过时,这是一个有关国情的基本常识,需要继续坚持。总之,增加受力面,获得多点支撑,农民的养老保障将安全而稳固。

  文/杨良敏 刊于《中国发展观察》杂志2009年第九期卷首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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