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业的“长命锁”

胡泳 原创自 搜狐博客 | 2010-01-25 21:13 | 收藏 | 投票

2009年年底,拥有海量用户的多家BT网站被关闭或被迫整改,原因是它们没有办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对视频网站而言,“无证”的被查处自是哑巴吃黄连,“有证”的却也不见得可以因此舒口长气。有关部门对网络的监管一向两手并抓:一手取缔“无证”,一手规范“有证”。“达摩克利斯之剑”始终高悬头上,正如一篇为广电总局整治视频服务叫好的评论所说:“要保持住资格通行证就要谨小慎微,诚惶诚恐,随时随地注意网络动向,看好自己的孩子,……这才能有许可证的长久生命,让许可证的长命锁永远挂在网络的脖子上。”

事实上,中国互联网蹒跚起步没有多久,许可证的长命锁就挂在了它的脖子上。早在1997 5 20 日,国务院修正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就规定对国际联网活动实行主管单位审批和经营许可证制度。2000 9 25 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在此基础上,一些特殊的网络服务还要由相关部门前置审批,取得特别行政许可或专项备案,例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网络视听许可、文化经营许可、互联网出版许可、电子公告服务许可,等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还确立了“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许可证制度。

在综合性门户网站,由于其提供的服务往往是多方面的,这样就需要得到几乎全部种类的信息服务许可证。以新浪网为例,到它的首页底部浏览一番,你可以看到它所获得的许可计十余项之多,如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电子公告服务许可(工业和信息化部)、登载互联网新闻业务许可(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互联网教育信息服务(教育部)、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许可(卫生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国家医药监督管理局)、广告经营许可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闻出版总署)、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文化部)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许可(广电总局)。

其实,这些许可在互联网出现之前就大多存在。在中国,互联网产生之前的言论与表达的渠道主要是通过国家控制的各个“口”来实现的,每一个口都对应着一个主管部门。新闻、图书出版、报纸、杂志、音像、印刷行业由新闻出版总署主管,广播影视行业由国家广电总局主管,文化部负责指导文学、艺术创作和文化市场的建设,公安部负责打击淫秽色情和不良信息,国家版权局则负责对著作权进行管理和保护。对于各个种类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国家一开始不过把它们看成是利用新兴媒介而进行的传统活动。

然而随着互联网爆炸式的成长,每个人都可以成为潜在的出版商、报社、电台、电视台,国家开始把许可证制度从深度和广度上进一步加强。以网络视听节目为例,2008年年初,广电总局下发通知称,从2008131日起,不仅所有在网上提供视频服务的公司都必须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同时这样的公司还必须是国有独资或者被国资控股的公司。我们由此看到内容监管已发展为资本属性监管,迫使投资者不得不重估中国互联网行业监管格局和发展前景。在另一方面,监管对象由行业逐渐扩及个人,如规定: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为个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不得允许个人上载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在提供播客、视频分享等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时,应当提示上载者不得上载违反本规定的视听节目。

“许可证”这种中国特色的网络管理模式,不仅耗费着经营者的大量时间和精力,而且在限额发放的稀缺性之上极易产生寻租和黑幕交易。目前网络行政的监管主体几乎遍及政府各大部门,各行政部门根据本部门主管的行政业务对互联网出具不同的法律、法规,无形中增加了互联网企业的“制度成本”,同时也容易造成行政部门相互推诿责任和争揽权力——它们要么不作为,要么乱作为。

曾经一度,我国行政审批设置过多过滥,程序繁琐,成为阻碍经济发展、损害公民权利的扰民制度,这方面有过深刻教训。目前在中国互联网上存在的过多的许可证,桎梏了一个大有发展空间的产业,抑制了普通人的自我表达,也增加了整个社会的管理成本。何时监管部门能够转变思维,由重管制转为重服务、重审批转为重治理、重责任转为重权利呢?


(供《中国企业家》杂志专稿)

 

个人简介
价值中国网荣誉总编辑。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政治学博士。中国传播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网络传播学会常务理事。“信息社会50人论坛”成员。中国信息经济学会信息社会研究所学术委员会主席。世界经济论坛社交媒体全球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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