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美术馆馆长范迪安剽窃案爆炸新闻

曹喜斌 转载自 新浪博客 | 2010-10-26 01:13 | 收藏 | 投票
有头公案是怎样被法官玩成无头公案的
——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封公开信
 
【引言】中国美术馆馆长范迪安剽窃案:当铁板钉钉的证据浮出水面时,法院却在正式的法律裁定书行文中强行篡改原告的起诉状,把范迪安从被告中拿掉掉,把直接的各个责任人拿掉掉,把已经真相大白的剽窃事件制造者和实施单位也统统拿掉掉,让有头公案变成无头公案,事实导致此案尚未开庭黄以明就已经输了。
 有头公案是怎样被法官玩成无头公案的
有头公案是怎样被法官玩成无头公案的
(图为发表在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主办的《生活报》2006年8月13日第26版范迪安署名的
剽窃证据)


尊敬的全国人大各位领导、各位代表:您们好!
我叫黄以明,中国公民,一位普通的文化工作者。有关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美术馆馆长范迪安“剽窃”我的《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一文的官司媒体广泛进行过报道,已经受到全国读者的关注。
此前,大家都普遍关注的是我有无充足的证据证明范迪安确实剽窃了我的文章,到底只是范迪安所谓的网络相互转载的“张冠李戴”的“被署名”,还是有权威媒体侵权发表的“源头”?
早在今年四月份,在法庭程序原告被告双方交换证据时,第三被告浙江金华奥托康特种生物开发中心在提交的证据及向法庭提交的答辩词中,已明确了其所属的中华特产网登载涉案文章系转载,源头来自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主办的《生活报》。现已查明:范迪安剽窃我的文章并非所谓的网络相互转载的“张冠李戴”的“被署名”,而是有精心策划的权威媒体发布源头:署名“范迪安”的《我的森林与自然精神》的文章全文发表在一家权威、合法、有国家统一刊号、发行上百万份覆盖东三省的一份都市大报——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主办的《生活报》,该文一字不落的刊登在该刊2006813日(其他众媒体包括中华特产网的转载时间都在14日、15日之后)的第26版,且是该版的头条主打文章,图文并茂。(该报该版原件照片见题图,此证据已经由公证处公证保全。)同时由范迪安指认的涉案展会“空间想象——萧长正的穿透雕塑展”的主办单位是文化部中外文化交流中心、中国美术馆。
按说,当此铁证浮出水面之际,应是各位办案人员之幸,大家可以松一口气、公正的了结此案的时候,不料恰是此时,当原告的我在正式开庭之前已向二中院申请追加剽窃文章发布媒体《生活报》主办单位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涉案展会主办单位中国美术馆、文化部中外文化交流中心为本案被告的时候,却受到从北京市二中院、北京市高院的严加阻挡,不予追加。尤其,更滑天下之大稽的是,北京市二中院竟然未经审判就企图将本案最大的剽窃嫌疑人“范迪安”从被告中拿掉掉,不知是何用意?当法院的以上动机正式地用一纸民事裁定书以极其拙劣的表达方式向我下达(见附件二),本人发现问题十分严重,严加驳斥,立即依法向北京市高院上诉。北京市高院却一再给本人谈话做工作,企图让本人撤销对北京二中院裁定的上诉。
一路谜团重重,似乎有一只看不见的手指挥着一切,明眼人都能看出:
1、北京市二中院、北京市高院都在阻挠“民告官”,不让《生活报》主办单位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中国美术馆、文化部中外文化交流中心等官方单位作为被告,为此不惜剥夺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玩弄一个法律词语所谓“不是同一法律关系”。
2、北京市二中院、北京市高院都在保护“官人”范迪安,企图把作为本案的最大剽窃嫌疑人、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美术馆馆长范迪安从成为被告的事实中拿掉掉,为此目的不惜各种滑稽、拙劣的手段(见附件二、附件三)。
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给我下达的“(2010)二中民初字第6765号民事裁定书”,在陈述我的起诉时居然使用了调包计,我明明是告的范迪安非法使用我的文章并假冒署名为他自己的文章(见附件一),却变成了萧长正使用了我的文章并假冒署名范迪安(见附件二),。史上又一次上演“狸猫换太子”的把戏了。
4、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美术馆馆长范迪安确实能量很大,在正式开庭审理之前,分明已经摆平、搞定了北京市二中院、北京市高院。北京市二中院竟然为他在裁定书的行文中把范迪安的名字从被告中消失(见附件二);尤其当二中院因为此不当行为被上诉到北京市高院时,北京市高院在终审裁定中竟然置逻辑常识于不顾(见北京市高院(2010)高民终字第1747号民事裁定书第5页(见附件三)“即使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所属的《生活报》刊登相关文章,以及中外文化交流中心、中国美术馆主办展会的行为是奥托康中心登载本案被诉侵权文章的源头和基础,也不能证明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中外文化交流中心和中国美术馆的行为与奥托康中心有关”等等),配合二中院“保范”;好像北京市二中院、北京市高院都是为他范家开的。可见范迪安其能耐的不一般。
5、一审二中院、终审高院都前后肢解了原告起诉书对范迪安为首的多名被告侵权行为的认定,将官方机构、商业机构和多个个人的包括策划、展览、宣传、发布、转载等系列共同侵权行为(见附件一)肢解为只针对一个民间网站转载的间接侵权行为,以一个仅仅转载了此文的“中华特产网”网站作为“策划、展览、宣传、发布、转载”的全权替罪羊进行审理(见附件二、附件三),企图掩盖以范迪安为首的策划实施者《生活报》主办单位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中国美术馆、文化部中外文化交流中心等的直接侵权行为。导致了已经大白于天下的整个剽窃事件的源头和基础:侵权文章的发布媒体《生活报》的主办单位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涉案展会“空间想象——萧长正的穿透雕塑展”的主办单位中国美术馆、文化部中外文化交流中心均被阻挡在作为此案被告之外,让直接侵权人均逍遥法外,使有头公案变成无头公案。
6、岂料当我上诉之后,北京市高院的关于追加被告的终审裁定书的结论竟与二中院的裁定一模一样:“黄以明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不同的是,“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也就是说,在我这次官司中我已经无权再追加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等为被告。
7、由此明眼人能看出,那只看不见的手的厉害,尽管我们不知道那只看不见的手到底干了什么,但明眼人能猜出那只看不见的手与范迪安的不一般的关系。正是这只看不见的手,是范迪安的主心骨、保护伞,志在确保范迪安以及与范迪安一条线上的人与单位都平安无事,为此不惜剥夺本人的合法权益。
8、综上所述,在中国美术馆馆长范迪安剽窃案程序审理过程中:当铁板钉钉的证据浮出水面时,法院却在正式的法律裁定书行文中强行篡改原告的起诉状,把范迪安从被告中拿掉掉,把直接的各个责任人拿掉掉,把已经真相大白的剽窃事件制造者和实施单位也统统拿掉掉,让有头公案变成无头公案,事实导致此案未开庭原告我黄以明就已经输了。
其实,早就在今年两会刚刚结束的时候,范迪安在接受《武汉晚报》采访的一篇题为《范迪安:“涉嫌剽窃”案法院正审理 相信法院公正》文中早就暗示过他的能量,范迪安发表在该报上的原话是“法院正在受理过程,在法院还没有做出最后的判决时,我不再谈论这个问题,我也很坦率。相信法院的公正,判决之后,媒体和社会可以讨论这个问题,我愿意参与讨论。有消息第一时间告诉你。”信心满满的向记者和读者暗示他已经把法院搞定,他相信法院会为他“公正”“判决”,当然他没有坦白他使用了什么手段。
为此,我郑重请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针对本案的执法者的执法过程进行调查:
1、调查北京市二中院的裁定书和北京市高院的终审裁定书,在剥夺我追加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等作为本案被告的法理中,都一致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同一法律关系”这一论述,都一致做出的黑龙江报业集团等三被告与我民事起诉书的侵权事实到底是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是不是必要共同诉讼?
2、调查我在本案中起诉的第一被告范迪安为首的三被告为达到谋求自己利益的需要,通过展会和媒体宣传在中华特产网等其他媒体上实施了系列侵权行为,怎么中华特产网和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所属《生活报》刊载完全相同的内容,前者是同一法律关系,后者就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呢?
3、调查本案中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美术馆馆长范迪安是否与一只看不见的手勾结进行了有违宪法本意的违法行为,是否为保全某些人的非法利益剥夺了本人的合法权益?
4、调查我们的法制到底是毁在怎样的人手里?
北京高院的终审裁定已经下来,我已上告无门,只能冒昧地请求全国人大正式做出解释。
特此请求!
 
                             中国公民:黄以明 谨致!
                               20101025
 
附件一:原告黄以明向北京市二中院递交的民事起诉状(共3页)
有头公案是怎样被法官玩成无头公案的
 
 
附件二:北京市二中院(2010二中民初字第6765号民事裁定书(共4页)
有头公案是怎样被法官玩成无头公案的

 
 
附件三:北京市高院2010)高民终字第1747号民事裁定书(相关页面1、5)
有头公案是怎样被法官玩成无头公案的

个人简介
曹喜蛙,艺术评论家,策展人,诗人,互联网哲学家,2007中国旅游新锐传播奖获得者,2013雅昌艺术网年度最佳艺评人,日本东亚艺术研究会秘书长,人民大学休闲经济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中央电视台《远方的家》特邀嘉宾,互联网起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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