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前,权力“讨价还价”的底气何在?

郝金刚 转载自 大众网 | 2010-12-23 16:43 | 收藏 | 投票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中,委员们对醉驾的界定及情节有不同意见。有人认为,醉驾即入罪,而国家公职人员在犯罪后一般都会面临开除公职的处分,这样对公务员来说“后果很严重”。(《新京报》12月22日)

  既然人的好恶、承受力不可避免会存在差异,那么,对于同一项规定,不同群体的感受完全不同,自然也就在所难免。举例来说,同是“禁烟令”,不抽烟的人当然无所谓,或许还会拍手称快,而烟民则往往会颇有微辞。从这个角度来看,对于“醉驾一律入罪”,非要所有人都举手投赞成票,的确也有些不切实际。

  事实上,“醉驾入罪”当然不是针对所有人,不开车的,不喝酒的,或是开车但不喝酒的,显然不大会对这样的规定太过在意,但是,对于习惯于“醉驾”的群体,既然习惯总有惯性,“醉驾一律入罪”当然是不折不扣的利差消息。当自己的习惯有可能要被扣上个罪名,甚至有“入罪”的风险,的确难以心平气和,发些牢骚,以示不满,也就不难理解。

  的确,对于公务员群体而言,既然应酬在所难免,饭桌上的觥筹交错更是在所难免,而公车又不开白不开,某种程度上,国家公职人员的工作性质还真是为“醉驾”创造了最佳的条件。而为了公务不得不“醉驾”的公职人员本已冒着生命危险了,如今还要多上个“一律入罪”,甚至是“开除”的风险,这公职工作究竟还让不让人家做了?如此看来,“醉驾一律入罪”让公职人员觉得不公,不受公职人员待见,也就并不意外了。

  不过,在法律面前,权力其实更应表现得谦逊,而不是处处讨价还价、索要特权。假如因为公职人员是“醉驾”的主力军,便成为反对“醉驾入罪”的理由,甚至给“醉驾一律入罪”拖出一条“公职人员除外”的尾巴来,如此新版“刑不上大夫”,显然是把法律当成了儿戏。某种程度上,既然禁烟令不能随便对吸烟者法外开恩,“醉驾一律入罪”当然没有任何理由让公职人员享有哪怕是丁点法外特权。

  作者:武洁   来源:大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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