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对公务员何害之有?

王红领 转载自 搜狐网 | 2010-12-26 17:50 | 收藏 | 投票

毛建国

    醉酒驾驶能否科学界定?如果一律以犯罪论处是否需要考虑情节?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中,委员对此有不同意见。有人认为,醉驾即入罪,而国家公职人员在犯罪后一般都会面临开除公职的处分,这样对公务员来说后果很严重。也有人认为,公职人员更应模范遵守法律(1222《新京报》)。

  一次醉驾入刑的讨论,竟然再一次把公务员摆上道德烤架。不知持此观点的委员,是否曾预料到?

  对于公务员来说,虽然存在醉驾即开除的可能性。但必须看到,任何一部法律的出台,在打击之外还有着预防目的。特别是醉驾入刑,它最根本目的还是促使驾驶者远离酒精、养成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好习惯。因此,换个角度看,醉驾入罪又何尝不是对公务员的保护呢?

  一段时间以来,官员醉驾肇事频频发生。仅今年以来,就发生过多起恶性事件。82,山东菏泽鄄城县人事局一领导酒后驾驶连撞11人;105,广西临桂县住建局副局长李某酒驾肇事逃逸,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117,陕西安塞县建华镇武装部部长许制进酒后驾车连撞6……最近的一起案例是,125,河南省洛宁县邮政局长谷青阳酒后驾单位公车,连续撞倒正在赶路的7名青少年中的5人,当场撞死3人,另2人送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从中不难看出,官员已经成为醉驾的重灾区。醉驾官员在给他人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同时,也把自己送上不归路。据报道,事发后,谷青阳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逮捕。

  官员醉驾频频发生,难道不值得警惕吗?

  现实一再告诫我们,正是由于各种资源过于向官员集中,导致一些官员心理严重失衡。在这一状态下,官员往往缺乏必要的自我约束。一方面,公款吃喝提高了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公车私用提高了的可能性;再一方面,对权力的麻木自信提高了醉驾的可能性。在这一背景下,只有对官员醉驾保持零容忍,从源头上提升官员对醉驾的心理畏惧,才有可能遏制官员醉驾的频频发生。醉驾入刑,正在事实上起着这样的作用。

  我们常常讲善治,善治从严治开始,尤其对于公务员这类特殊群体而言,放松管理特殊对待,其实是在把他们往不归路上推。从这意义上说,醉驾入刑是对公务员的真正保护,何来后果很严重之奇谈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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