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铁道部最新修订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开始实施,新规中对退票改签等方面做出调整。其中,关于动车组列车与普通列车“待遇”不同的规定引起社会强烈反感。新规定说,普通列车火车票退票、改签须在开车前办理,也就是说,如果旅客没有赶上火车,车票将作废,而按照此前的规定,旅客即便误车,也可以在开车后两小时内改签其他车次,车票本身并不作废。
在运输条件和运输环境并没有明确改变的情况下,铁道部一致单方规定,就将涉及运输合同双方的权力义务关系作了大的改动,这样的规定被公众批为“霸王条款”是太正常不过。让人惊愕的,其实不只是这样的霸王条款,更是铁道部的解释。
看到公众的愤怒之后,铁道部近日通过新华社解释说,禁止改签,是符合合同法的规定。至于公众反问为什么旅客迟到就要废票而列车经常晚点却从不要赔偿,铁道部说,合同法里没有赔偿的规定。
我仔细看了新华社报道铁道部解释的原文,这个解释完全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和法律逻辑,语焉不详的解释,纯属在糊弄公众,我甚至认为,这样的解释,是把全国人民都当成法盲来对待。其实认真理解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条文就可以知道,恰恰是铁道部的新规定彻底违法,并违背了民法上的公平原则。
众所周知,火车票是书面形式的铁路运输合同,合同的双方即铁路部门和乘客,车次、时间以及出发地和到达地,就是合同规定的具体运输条款。如果乘客迟到,意味着这个合同无法按原定的时间、路线等核心条款执行,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双方有两个选择,一是继续履行合同,但只能换车次和时间,一是不再履行合同,双方返还已经依合同取得的财物——即铁路部门退票款乘客退车票。
铁路部门过去规定,在迟到的情况下,铁路部门会免费提供改签,只不过有些条件不能满足,比如卧铺票只能改签为座位票或者无座票。这样的规定,多少体现了合同法上权利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如果说卧铺改签成座位有些不合理,但考虑到铁路部门座位安排的复杂性,也算是勉强符合公平的原则。
现在倒好,铁路部门不仅不改正过去有关乘客迟到改签的不合理规定,反而变本加厉,干脆单方宣布取消合同并不退款。这样的规定,就相当于是合同的一方单方宣布取消合同且不退还已经收取的全额合同款。如此规定,显然不符合合同法上的规定,构成铁路部门的不当得利,同时,也违反了公平原则。
而相反的是,如果列车迟到,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即意味着承担运输义务的铁路一方违反了合同约定的核心条款,这无疑要承担违约责任,可铁路部门却从来拒绝承担。
现在,铁路部门拿合同法作为辩解的依据,却又不明确说是依据合同法的哪一条,其实,它不过是借合同法之名来忽悠公众。铁道部忘了,这么多年来的普法教育和法学教育,公众已经有很多人了解法律的规定,至少对运输合同和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类基本法律常识还是有所了解。很多人都知道,铁道部的规定,恰恰就是违反了合同法的明确规定。
反过头来说,铁道部之所以敢这么忽悠、愚弄甚至是欺压公众,一是因为它多年以来基于铁老大积累的霸气和缺乏起码公共道德与职业道德的恶习,二是因为它有自己的保底条件——铁路法院。
按照现在的规定,如果乘客不服铁路部门车票作废不退票款的做法,只能到铁路运输法院去打官司,而铁路法院恰恰就是铁路部门自己豢养的家丁,在铁路法院打官司,不管乘客多么有理,自然不可能告赢铁路法院的主子。
从这个意义上说,只有尽快取消铁路法院的制度,把铁路当成和公路、民航等其他一切运输主体一样的企业来对待,纳入到国家统一的司法监管之下,铁路部门才不会如此嚣张和无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