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问题再思考

张曙光 原创 | 2010-02-23 20:25 | 收藏 | 投票 编辑推荐

 

腐败问题再思考
 
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学术委员会主席  张曙光
 
   郑也夫先生在《腐败的正负功能》(载《读书》一九九三年第五期)一文中,引述了西奥博尔德提出的六种反腐败方式(一次性清洗运动,常设反腐败机构,非政治化手段,如军管,道德建设,建设官僚队伍,缩小腐败行为的机会),认为前三种基本无效,而第六种方式,即下放权力,走向小政府大社会,把更多事情交给“看不见的手”即市场,是解决腐败问题的根本出路之一。于是,人们就会提出这样的问题,是否实行了市场经济制度,腐败和贿赂就不会滋生蔓延呢?改革正在不断地下放权力,为什么腐败和贿赂现象不仅没有减少,反而风行起来呢?须知,腐败和贿赂现象既非中国所特有,也非外国所独占:既非社会主义的产物,也非资本主义的专利。同是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有的腐败和贿赂现象比较严重,如意大利。有的相对较少;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腐败和贿赂发生的情况也不一样。我国的情况也表明,在集中计划经济条件下,大政府小社会,公共决策非常普遍,也曾出现过清政廉明的时期。看来,需要对此作出进一步的说明。
  在现代社会中,公共权力和公共决策的存在必不可免,既然公共权力和公共决策的存在及其与具体掌权者和决策人的私人利益的矛盾,是产生腐败和贿赂行为的客观基础,这个基础是广是狭,当然是一个重要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与公共财政和政府干预经济活动的有关决策是公共决策,除此而外的其他经济决策基本上都是私人决策,因而腐败和贿赂活动的客观基础相对较小。在公有制经济中,不仅公共财政之类的决策是公共决策,而且除个人消费之外的一切经济决策,包括生产、投资、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产品销售等,都普遍地具有公益决策的性质,因而产生腐败和贿赂行为的客观基础相对广大。因此,实现市场化是解决腐败的一个根本出路,只能从缩小其产生基础的意义上去理解。
  然而,腐败和贿赂产生基础的广泛与其滋生蔓延的现实终究是完全不同的两码事。基础广泛,腐败和贿赂行为有可能较少发生;基础狭小,腐败和贿赂现象也可能泛滥。因为把腐败和贿赂的可能变成现实,并滋生蔓延开来,主要取决于经济运行机制和其他制度条件,包括政纪法制、道德约束和意识形态等广义的制度因素。反腐败和反贿赂的办法和途径也应主要从这几个方面去考虑。否则,除了从历史的背袱中寻找原因以外,就很难对改革过程中的腐败和贿赂现象作出令人满意的解释。
  改革开始以来,腐败和贿赂行为的扩大和蔓延,首先是由于改革为其提供了实现的机制条件。改革前后,公共决策范围的广泛性及其与具体决策人私人利益矛盾的普遍性变化不大,甚至改革以来有所缩小,但是决策权力的高度集中,具体决策人数量相对较少,与决策权力分散,具体决策人数量相对增多,其意义和作用有很大差别;特别是改革启动了利益机制,地方、企业和个人都有了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追求自身利益的动机和激励明显增强,利益矛盾和利益争夺大大加剧,再加上其他条件,腐败和贿赂行为就泛滥起来。
  腐败和贿赂是人们的一种理性行为,个人为何以及如何选择了这样的行为,取决于腐败和贿赂行为的成本和收益及其比较。(包括经济上的利益和心理上的满足)大于这样做的成本,即以权谋私败露后可能受到的惩罚和谴责(行贿者的成本还要包括用于贿买的钱财),腐败和贿赂就会发生;净收益越大,就越容易发生,其程度也越严重。反之,亦然。当腐败者以权谋私,进行权钱交易得到的收益
  既然腐败和贿赂行为者的成本与其受到的惩罚和谴责有关,也就是与反腐败和反贿赂活动的规模和效率有关,后者又取决于政纪法制、道德约束和意识形态的情况。如果政纪法制健全而有力,道德秩序和约束良好而有效,意识形态有力而成功,使人们相信现有社会制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一套制度规则是正义的和有效的,并自觉加以遵守和维护,腐败和贿赂行为将受到比较严厉的惩处,其成本就很大,甚至像林青山和张子善那样,把老本赔光,腐败和贿赂行为就会受到抑制而较少发生。相反,如果政纪法制不健全,道德约束乏力,意识形态由于其与经验现实的矛盾加剧而动摇,对腐败和贿赂行为比较宽厚,反腐败和反贿赂活动缺乏效率,比如,下不为例,易地当官,党内处分等,腐败和贿赂的成本就很小,甚至为零,简直是一本万利或无本万利,那么,腐败和贿赂的泛滥就必不可免。腐败和贿赂的规模和程度就取决于腐败和贿赂与反腐败和反贿赂两种力量的比较,归根到底是取决于这两种活动的成本和收益的比较。
  由此可见,笔者并不推崇一次性清洗和建立常设反腐败机构之类的作法,反腐败和反贿赂活动也是一种公共决策,也可能发生腐败行为,但认为这些办法基本无效也言过其实。人们其所以还在使用这类办法,就是因为它们还有一定的作用,还有其存在的价值。在否定这些办法的同时,如果忽视了严明政纪,健全法制和加强舆论监督的作用,不能说不是一个不足。我们正在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是要从集中计划制度走向市场经济制度,实际上要把很大一部分公共决策变成私人决策,把这部分公共权力变成私人权力,因此改革过程就是一个权力和利益的转移或再分配过程。这就提出一个问题,如何进行权力和利益的转移或再分配?在人类历史上,自愿让出权利的事情是很少的,即使是自愿让出,也是迫不得已而已。实际上,权利的转移或再分配通常只有两个途径:一是强夺,二是购买。既然掌握公共权力和进行公益决策的人不肯轻易放弃和交出他们执掌的权力,改革又不能从其手中强夺,就只能采取交易的方式进行购买,于是就形成了权钱交换。在这种一般的、共同的形式下,既有法律和政策允许的交换,也有法律和政策不允许的交换,还有法律和政策尚未涉及的交换,界限很难分清。不仅如此,在现实生活中,非法的交换往往打着合法的招牌,合法的交换往往要通过和借助非法的手段来实现,一些变通的、非正式的权力转移中的交换往往有一个从非法走向合法的过程,情况更是错综复杂。这是由于,制度是一种公共产品,无论是由政府供给,还是由个人供给,都会由于外部性的存在而发生供给不足,特别是要把一些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变成正式的制度安排,由个人实施的成本很高,且还要得到政府的认可,这时,通过贿赂的方式就可以大大降低个人的供给成本,由是腐败和贿赂往往不可避免,而改革中的很多变通措施和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往往是先由腐败和贿赂行为涉足,再成为正式的安排。在这方面的花费,实际上是走向市场经济的买路钱,构成了改革的成本费。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改革的结果能够缩小腐败和贿赂行为产生的客观基础,但是,改革过程却由于机制的变化和对原有意识形态的冲击和瓦解作用等,为腐败和贿赂行为的滋生蔓延创造条件。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改革不仅易于诱发腐败和贿赂,而且还会产生腐败和贿赂。是否还可以说,改革不仅要抑制腐败和贿赂,不使其发生革命,而且改革还可以利用腐败和贿赂,以便减少权利转移和再分配的障碍。当然,这种利用又会产生消极后果,从长远说,并不足取。笔者的上述分析,决不意味着不要反腐败和反贿赂,而在于实证地说明改革过程中腐败和贿赂产生的特殊条件及其作用,至于政策规范则是另外一个问题。
  应当特别指出,人们都认为,改革是政府主动放权或让权,这种看法并不错,笔者也无意否定这一点,只是想把这里的问题讲清楚。既然改革是一个权钱交换过程,改革的结果是要把一部分经济活动从公共决策变成私人决策,即把一部分“公”权变成“私”权。()非常特别,具体的让渡者并不是权力()的所有者,而是权力()主体的代理人,所有者无法直接进入权钱交换过程,而只能通过代理人进行具体操作。这样一来,在权钱交换中,就出现了三个交换主体和两种交易情况:三个主体是,权力()的所有者及其代理人共同构成卖方,与买方相对立;两种情况一是,如果这种交换只是发生在代理人和购买者之间,所有者的权力()并不变化,那么,代理人就可不断重复这种交换,所有者也可改变代理人,这样,腐败和贿赂就会不断地从这一权力()中产生出来,从而具有了发散的性质,公共决策就无法变成私人决策,市场化改革也无法推进。另一种情况是,如果在代理人和购买者进行权钱交易的同时或在这种交换的背后,所有者也放弃了这种权力(),那么,这种交换就只能是一次性的,代理人就会失去代理人的资格,所有者不需要、也不可能重新寻找代理人。这样,以权钱交换为内容的腐败和贿赂行为就具有了收敛的性质,市场化改革才能真正向前推进。可见腐败和贿赂行为不仅有正负两种功能,而且有收敛和发散两种趋向和两种结果,认识这一点,也许对我们解决改革过程中的腐败和贿赂问题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在这种权钱交换中让渡的公共权力
  既然在权钱交换中,卖方形成了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关系,于是就出现了对代理人的监督和激励问题。委托人如何使代理人在这一交换中不以权谋私或少以权谋私呢?一个重要的办法是使权钱交换尽量公开化,即采取竞卖的方式。这样既便于委托人监督交换过程,又可以使出让权力()的收入归它的所有者。这也许是改革过程中反腐败和反贿赂活动的一个积极而有效的途径。
个人简介
张曙光简介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博士生导师,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学术委员会主席,中山大学、浙江大学兼职教授,北京大学法律经济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社会科学评论》主编。
每日关注 更多
赞助商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