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说服我(二)

刘奕良 原创 | 2010-04-27 20:17 | 收藏 | 投票

请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说服我(二)

致崇义县法院

公元二0一0年元月二十七日,崇义法院执行局高局长一行三人和人大主任,教育局领导就”赖正珠案”展开了激烈地辩论。

我;一个人再卑微也是共和国公民.《劳动法》第一章第一条第一句就规定:“劳动法第36条规定”----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赖正珠案”被告是我的教师,而且是女性公民,更是早已下班的老师,凭什么下了班的老师给赖正珠家人带孩子?监护人与幼儿园签订了托管协议吗?交过一分钱全托费吗??没有!涂建凭什么要下岗工人下了班没托管协议、没一分钱报酬还要给监护人带孩子??他的判案依据了“劳动法”吗?没有!这不是枉法还有什么叫枉法?!最为可气的是涂建在判决书上说被告***是经营者。她是经营者吗?!不是,我才是经营者,是雇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维护宪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维护宪法也是保证共产党执政的根本,所以涂建判案违宪又违法,我是坚决抵制和反对!!

法院:你讲法律,我就给你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司法解释,你的幼儿园执照名字是被告的,所以她就是法定代表人,她就是被告,她就要负监护责任。

被告:我是幼儿园园长,执照上是写的我的名字,我只是一个普普通通的教师,而且是个下岗工人。这个幼儿园换了几任老板,第一任老板就是你们法院的两位同志,那时执照上也是我的法人,也是我的名字,但我没有股份,难道我也要负过错和监护责任?!如果是这样的话,你们法院那二同志就设陷阱让我跳;你们知法犯法,我仅仅是一个下岗工人,日子过得艰辛不说,还要遭到你们这样穷追猛打,赖正珠家人有没有良心?

法院;你说他没良心,他说你没良心,到底谁没良心?

被告:我下了班义务给他带孩子N次了,他有没有付我一分钱报酬?!超过劳动时间工作还要负监护责任,这是那门子法律??法律条款就可以欺负下岗工人??可以欺负无权无势的人?!

我:我是雇主,我负法律责任,涂建连经营者都调查不清,他的法庭调查也糟糕到了家,原告赖正珠实在要追究法律责任,就叫他重新起诉,起诉我,起诉幼儿园,与下班教师无关!

法院:在一审法庭上你为什么不说你不是经营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雇主也要负连带责任。

我:我们又不是学法律的,那知道法律明文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雇主,老板才是当事人?!如果我们知道了,会叫法官更正被告;但是你们法官应该知道这条法律规定,他还通过了司法考试,只不过法庭调查粗技大叶;说穿了他的心思全放在如何庇护原告,他已习惯了不用证据或支持炮制伪证、制造伪证判案;原告律师还是助理律师,专攻法律,他为什么不提出经营者是谁?因为原告律师太得意了,此案结局早串通好了,从一审到二审一路绿灯,就是证明。

被告:赖正珠摔伤时间在工作时间之外,我从早上7:00工作到下午5:20下班,时间长达十多小时,“新劳动法”也没有规定私立幼儿园园长工作之外时间就有义务给监护人带孩子,下了班还要二十四小时负监护责任。照你这样说,城关幼儿园吴园长下了班也要义务给家长带孩子,也要负监护责任吗?她也是法人代表,城关幼儿园的幼儿也有摔倒在操场的,而且在工作时间内发生,难道吴园长个也要接受家长的高额索赔吗?

法院:城关幼儿园是公立的,公立与私立法人代表是有区别的,在法律上是有区别对待的。

被告:私立法人代表就不是人,公立法人代表才是人,那有这样的法律规定?!难道法律规定了私立幼儿园园长工作职责不是履行园长的工作职责,下了班也要给监护人带小孩?而且没有报酬,必须二十四个小时工作,二十四个小时负监护责任?!请法院拿出法律证据来。

法院:比如某某购买一部车,某某是车主,如果这车碰死了人或出交通事故,不管是不是车主开车都要车主负法律责任,都是向车主索赔,你是法人代表当然向你索赔!“交通法”有明文规定。

我:我们是讨论“赖正珠案”,交通事故与此案无关。

法院:无语。

我:推行法治,法院要依法办事,依法管理,而不是跳出法律,任意打压当事人,希望在中国的所有人和组织都要遵守宪法和法律,也包括我,只这一个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规定;各级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决,发现确有错误的,认为需要再审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应提取监督审判程序再审。

法院:你又是炮轰又是拷问崇义法院,有用吗?能解决问题吗?!有那个上级部门理你,回复了你?

我:有人大主任在这里监督,现在不想回答你上级部门不理我,不回复我这个问题,以后书面回复法院。根据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国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也包括你法院,涂建和我。宪法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力,所以一审、二审法院判我园长在工作之外,还要负监护责任,就是枉法判案。根据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同男子平等的权力,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力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也就是说,你法院的工作人员每天工作八小时,我的园长也应该工作8小时;超出时间判案就是拒绝“劳动法”判案,拒绝宪法判案,就是枉法判案。根据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为人民服务。所以我有监督权、话语权、民主权,也包括网络问政。如果我冤枉了涂建,诬告了涂建;涂建可以起诉我,以诬告罪将我逮捕,牢房坐穿,我也无悔。

人大:公民是可以网络问政,是可以监督国家机关包括法院。

我:为什么要直言?为人不直言,弯弯拐拐,难以揣摩,难以相交;为国不直言,真伪不明,忠奸不辨,必然乱政;敢于直谏更是社稷安宁和国家发展的重要条件。公民表达需求、权力、能力是网络问政这权硬币的一面,与之相伴而生的另一面,是政府、法院对网络民意的尊重和接纳。而网络问政的魅力,恰在于最大草根化的声音。客观地说,这不是轻松的过程,一者它意味着政府、法院必须要有自我否定的勇气和纳谏的决心,如“赖正珠案”、“崇义法院查封拍卖饮料厂案”,崇义法院连让我复印上述俩案件材料的勇气都没有,何谈自我否定?!二者:它更意味着政府和法院宽容即使是偏激的声音,错误的声音,乖戾的声音。毛泽东在新中国成立前,曾提出赴京赶考提出:在检讨中推广民主作风,不惧怕批评和自我的批评,实行“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被告:最不服气的是那二块X光片,打死我都不服,在法庭上我向涂建要原告递交二块X光片,我的律师也要原告递交二块X光片,他狂了我们好几次;二块X光片是至关重要的物证,不采信赖昌平医生的二块X光片,却采信赖昌平医生这二块X光线检查登记表和报告单各二张,门诊日记一张,病历一份,还说证据来源合法真实(见判断书),这是那门子判案?这分明在欺负我们女人无权无势,欺负我们下岗工人,良心何在?!这样做是没有良心的,一审追加被告赖昌平及代理人辩称(在一审法庭上):至于在本所所拍摄的二块X光片,因当时幼儿园来本所借去,并不是本人故意丢失,本人也曾追X光片的去向,但赖正珠家人却声称在赣州就诊时不知遗放在何处,此事一审开庭时,我方代理人曾就此问题询问过赖正珠家人(详见庭审记录7)。既然一审赖正珠遗失了,二审又出现了,这不是包庇原告吗?!

我:不要激动呀,有人大主任在监督,别激动呀!还有我在为你承担法律责任呀!

法院:这二块赖昌平医生拍摄的X光片,原告赖正珠家人现在已经递交到我们县法院,但是县法院还没有递交到中院,X光片现在原告是递交了,请放心。

我:既然县法院还没有递交这二块赖昌平医生拍摄的X光片到中院,那么赖正珠家人赖允红在2009年3月16日递交到中院这二块X光片到底是真的还是假的?现在跑出四块X光片,县法院保存二块,中院保存二块,为什么?赖昌平医生只拍摄了两块X光片。而质证这二块X光片,中院胡小娥竟然没有叫赖正珠监护人和被告赖昌平到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过庭审辩论、质证;中院审判长胡小娥竟然质证二块X光片,既不是在法庭辩论,质证,也没有赖正珠家人和赖昌平医生到场质证。这不是严重违反法律程序办案还有什么叫违反法律程序办案?这不是欺负中国老百姓还有什么欺负中国老百姓?!无德无才的中院法官胡小娥,竟在二审判决书信誓旦旦地为赖正珠遮盖:经本院审理查明;被上诉人赖正珠的法定代理人赖允红(赖正珠的父亲)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向本院递交了两块X光片,其称“在以前被上诉人赖昌平追问好几次要这个X光片,我因为要留起来备用就说遗失了,当我交X光片给法庭时赖昌平在伤,我只好称X光片是从三附院库房取来的……上诉人(我方)无证据否定这两张X光片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这是什么混蛋判词,还中院终审判词呢?!凭什么赖允红不敢在法庭上递交和质证这二块X光片?!既然你赖允红信誓旦旦说是在幼儿园骨折,为什么不敢递交二块X光片?!尽管大大方方吗?!说明你赖允红心中有鬼,说明赖正珠骨折是在家里发生的,又想敲诈幼儿园赔款,你才会贿卖法官,贿卖鉴定机构,贿卖三附院  X光库房。 是因为你敲诈那位可怜的医生你尝到了甜头。但是只有我会对你说“不”!!!为什么这二块X片一下丢掉了,一下子找到了,一下子是两块,一下子又是四块??你赖允红给我出来解释!涂建给我出来解释!!

我:请问崇义法院,既然涂建采信赖昌平X光线检查登记表及报告单各2张,为何不采信二块X光片?法律有那条规定可将X光片检查登记表及报告单和X光片割裂开来采信??为什么不在庭审时举证、质证二块X光片??既然崇义法院现已收到赖正珠二块X光原片,为什么不随报告单一起移交到二审法院??崇义法院有二块X光片,二审法院也有09年3月16号递交的二块X光片,到底那两块是真片,那两块是假片?崇义法院保存的这两块X光片是什么时间由原告递交的?难道是刚刚递交?!

被告:如果一审法官要原告递交二块X光片,叫专家鉴定有无骨折,是在幼儿园骨折还是在家里监护不当骨折不是照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吗?!原告和一审法官为什么对二块X光原片躲躲闪闪?!反正不交出这两块X原片我死都不服!!

人大:当时双方有没有协商赔偿问题?

被告:协商了,全部药费2800元我赔给了他,还答应赔他营养费、伙食费等等;那知赖正珠家人告到教育局,教育局领导进行了调解,并劝我赔点钱给她----包药费、营养费、伙食费总共6000元,我答应了,他也答应了。原告当时还大骂赖昌平狼心狗肺,要跟他打官司;原告当着教育局领导的面还承认了赖昌平拍摄的二块X光片没有骨折(见崇义县教育局证明)。那知过了没几天,他没有到教育局调解协议签字,却一纸把我告到崇义法院。一审结束时,涂建还劝原告同意调解,说可早拿回钱,原告表态坚决不调解;二审法院胡小娥也劝原告调解,原告表态最多让二千元,而且马上交现金。反正我只有1200元/月的工资,还要负担女儿大学生活费用,你们执行局执行二审判决也是符合法律程序的,我不为难你们执行局领导要执行你们就执行吧,要捆你们就捆吧!没有这样欺负人的?我下岗了,有那个关心过我?!我靠劳动赚钱,靠我的工资送女儿读书,我活得心安理得。你们要捆就捆吧?要执行就执行吧?!

人大:不要太激动了,不要太伤心了,相信党,相信政府!

被告:我还有一点不服,当时涂建为什么强调按“职工工伤伤残福到标准”签定?赖正珠只是4岁幼童,既不是职工也是因为工伤,凭什么按这个标准签定?我的律师2008年7月16日致崇义法院明确指出:(1)该签定书没有委托人单位单方面做的,(2)鉴定人与原告监护人有私交、属利害关系人没有依法回避,(3)原告手术到鉴定时仅隔一个月左右,受伤部位正处恢复时期,鉴定时间过早鉴定结论不实。

(4)原告系4岁幼童,本案损害系一意外事故引发,其鉴定标准显然不能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至残程度分级鉴定标准”,(5)受伤部位在关节,显然没有按照鉴定规定的时间依法鉴定。同日,我方律师又发函:你院受理原告赖正珠诉被告X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原告尚在治疗期,原告提交的伤残鉴定结论申请人有异论,并向贵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有鉴以此,本案应在原告治疗期结束后,才能准确客观地评价原告是否构成伤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第62项规定:申请人要求对本案中止审理。结果原告监护人二个月就急匆匆拆掉钢板(法定时间和医嘱六个月拆钢板),涂建不顾我方律师劝阻中止诉讼申请,不顾原告二个月拆钢板的客观事实,提早开庭!!并且串通鉴定机构!!2008年10月28日我致崇义法院函明确指出:4岁幼儿不能“按职工工伤福利标准”,并举例北京、南昌等到地判案都不是幼儿按“职工工伤福利鉴定标准”鉴定,教育部官员网络也明确表态幼儿不能按“职工工伤福利标准”鉴定。结果涂建竟把我的上报材料毁掉了,我方律师复印此案全部材料时独独不见这份材料,居心何在?!

人大:是这样吗?!

法院:按“职工工伤伤残标准”和按人体损害标准或交通事故标准鉴定的结果都是一样的,不会有什么区别!

被告:既然是一样为什么非要按“职工工伤伤残福利标准”鉴定呢?鉴定标准有8、9种、为什么你们法院非要按职工工伤伤残标准呢??我多次向涂建提出,有接近赖正珠的鉴定标准,比方人身损害标准,交通标准,你涂建为何不采纳?!我将上报材料交给涂建的时候,涂建责问我“你是什么意思”?我说:“没什么意思,请给法院参考一下”。我还给北京、长沙、南昌许多大律师打电话,他们都说幼儿绝对不可能按“职工工伤伤残福利标准”鉴定,只有江西这个腐败重灾区,尤其是县级法院才敢这样做,江西人民最老实,到江西做官是做得最安稳的。

我:曹建明多次提出:一定要按照中央要求,以对党、对人民、对宪法高度负责的态度,全面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

综合上述:我觉得:一、必须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依靠人民群众做好诉讼监督工作,加大对诉讼监督,形成良好的兴论氛围、骂娘还是把你的当娘看,并天恶意。知错能改,善莫大焉。

二、共产党不是一张党票、当握党票的人真正为人民服务的时候,他才是共产党员;共产党不是职务,当这个职务被用来为大多数人谋利益的时候,这个职务才代表共产党权力;共产党不是阶级调和的工具,而是无产阶级先锋队。

三、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追究,一切违宪违法的判决都是无效判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尊重宪法,忠于宪法,保卫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神圣职责,也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所以“赖正珠案”是无效判决,“崇义法院查封,拍卖饮料厂“是无效行为。

四、老百姓是不爱打官司的,特别是当他们面对的具有强权势力时,他们一般是打不赢官司;对那些打着法院旗号的野蛮执行者强奸民意的法官来说,法律是没有多少约束力;在他们看来,他们就代表法院、代表执法;一个普通老百姓,当你面对的是比较强势的一方时,再多的法律也保护不了你,你仿佛永远站在法律的保护之外;法官们可以不用证据判案,甚至可以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炮制伪证判案,“赖正珠案”就是典型事例;普通老百姓就稀里糊涂地输掉了官司,普通老百姓谁也奈何不了法官,也没有谁追究法官的枉法判案。败诉的一方如果被公、检、法逼上绝路,要么就自杀、自残抗议,要么就杀法官,炸法院,拼个鱼死网破;从个人死亡到国家司法伦理死亡,可以说是伤亡惨重。公检法队伍,攻守同盟、违章操作、执法犯法、掩盖证据、拒绝程序,之中没有一个人,为了国家利益,为了党性原则,为了公务员职守,为了个人良心站出来,坚持真理,纠正错误。所以“黑心法官六逼黄远财炸法官”案例就是前车之鉴?活生生把一个勤劳,善良的农民,逼成杀人犯,很多法官对黄永财遭遇永兴法官枉法判案深表同情,互联网上要求对黄免死呼声一片,两百万点击率中上万留言便是中国民意明证,湘高院处两难困境。

五、法院的法官和警察千方百计保护贪官、保护敲诈分子,背后问题路人皆知,不揭发他们就是对我们国家的廉政不负责。不要以为警方就可以为所欲为了,你们的权力是谁给了,是老百姓给你们的,是无数为革命事业献出鲜血和生命的老前辈给的。你们的薪水包括吃喝嫖赌的开支,都是纳税人给的。你们利用警察的地位欺上瞒下,做恶一方,反过来欺负老百姓。

六,和谐的前题始终离不开利益,小利益可以超越,大利益则不可超越;小伤害可以忍让,大伤害绝对不可以忍让。那位法院书记员不是挖苦我说:为什么上级部门不理我不回复我吗?我告诉你:是因为反腐利剑还没有架到他们的脖子上,也没有架到你们的脖子上;是因为科索沃的导弹还没有打到他们家,也没打到你们家!理与不理,回复不回复,这东西一见血就灵!!“人民支持”的前题就是善待、尊重、敬畏人民,为大多数而非少数人服务。

 

刘奕良2010年2月4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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