瞒天过海!绥化政法委包庇违法办案单位

冯亚琴 原创 | 2010-05-17 02:29 | 收藏 | 投票

作者:黎明  来源:中国维权服务网  发布时间:2009-11-25 14:49:19

用事实说话  用证据报道 看黑龙江12.3案卷

被害人家属质疑绥化政法委戏说“三级公安侦查终结”之二

图片三:刑事案件破案报表记载破案时间是2003年12月8日

    刑事案件破案报表原案件编号没有;发生在同一辖区的两起抢劫出租车杀人案由于同案犯吕长海在冯伟被害后的12月5日17时的投案自首而同时告破(有录音);破案时间是2003年12月8日;案别:抢劫杀人;破案简记及根据记载: 2003年11月26日深夜12月3日晚,在我市前进乡同心村境内先后发生黑M37185号微型车被抢及黑M36462号微型车司机冯伟被杀案件,接到报案后(指冯伟被害),刑警大队工作人员立即赶到现场开展工作。

    12月4日凌晨3时许,海伦镇雷炎街居民张明来到刑警大队称:自己在下乡途中因车价发生口角并厮打,将黑M36462号司机砍伤;12月5日,前进乡自新村居民吕长海来到公安机关投案称:11月26日晚同张明雇车下乡时将黑M37185号微型车抢走,经再次对张明的讯问,张明交代了抢劫出租车及把冯伟砍死的全过程。至此拟破案。填表人:贺健,填表日期:12月9日。(此记载是贺健后改的案情、是吕长海在2004年1月7日被海检院以“抢劫杀人罪”批捕后撤销强制措施时改的,将参与抢劫杀害冯伟的犯罪事实给摘出。详见卷宗内的一系列造假的法律文书。)

    图片四:海伦公安将被抢劫的黑M37185车提取笔录时间造假为2003年12月3日、笔录上“张殿军”三个字明显是后加上去的。

    质疑海伦公安局造假水平!案件没有侦破就能造出提取笔录!破案报表记载,两起抢劫出租车破案时间:2003年12月8日,且是两起抢劫同时告破,这是当时海伦市非常轰动的大新闻。可海伦公安在海检院以“抢劫杀人罪”批捕吕长海后、又枉法撤销吕长海强制措施时改卷造假。海伦公安居然能造出在12月3日提取黑M37185被抢劫出租车笔录!

    卷宗里又低劣地造出在12月3日公安就将脏车返还给被抢车主张殿军的返脏笔录!在张殿军被抢劫的出租车案件还没有侦破的情况下,在被抢劫的黑M37185出租车还存放在绥棱顺兴修理部荆佳兴家院外时,海伦公安竟然不顾卷内笔录记载事实,灭绝人性造假!这样造假的目的就是想说张殿军被抢劫的黑M37185出租车在12月3日的白天、冯伟被杀案件还没有发生时、被抢劫的黑M37185出租车就返还给了车主张殿军,言下之意就是指罪犯吕长海投案自首是因为被抢劫的黑M37185车来投案,不是因为冯伟被杀。

    造假人忘记了吕长海投案时间是12月5日17时50分、是冯伟被害后的第3天傍晚,吕长海投案背景是在两起抢劫出租车案发地派出所指导员、表姐夫刘兆峰处得知、被害人冯伟12月5日上午尸体解剖后、法医给出的结论已经排除张明一人作案、认定有同案犯、且又知张明已被刑拘,害怕拔出萝卜带出泥,于5日17时50分在刘兆峰和父亲吕树臣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真正交待出:12月3日晚不是因车价口角、就是想抢车、承认窝赃被害人冯伟手机和钱、且不承认动刀砍杀冯伟、说在旁边站着、把他吓坏了,同时还交待出11月26日深夜还抢劫一起出租车、藏在绥棱修理部改色,已经联系好买主等全过程。

    因海伦公安局当时两起抢车案件都没有侦破(有办案人录音证明两起案件都没破案)、压力很大,特别是张殿军被抢的车没有任何破案线索,正在关键时候、吕长海来投案自首,真正交待出犯罪事实。两起案件侦破的来源是由于吕长海投案自首,故两起抢劫出租车并杀人案同时告破!吕长海属于立功自首。

图片五:辨认笔录2003年12月5日20点05分开始至20时10分结束

    吕长海12月5日17时50分自首,交待参与两次抢劫后,公安为核实他是否参与抢劫,找来8名20—30岁壮年男子排成一队,编为1至8号,找来11.26被抢车主张殿军辨认其中有无抢劫他的罪犯,张经过仔细审视,在较短的时间内就将5号男子指认出是抢劫他时坐在车后的小个子罪犯,5号男子正是吕长海。辨认从20点05分开始至20时10分结束,仅用5分钟。后办案人杨海涛和曹勇连夜开车去绥棱顺兴修理部荆佳兴家,时间是12月5日22时至12月6日凌晨。

    杨海涛和曹勇12月6日1时05分至1时30分对荆佳兴取笔录,而卷内荆佳兴这份笔录被海伦公安改写成是12月3日1时05分至3日1时30分,按照公安这样造假推理,海伦公安局在12月2日就应接到赃车在绥棱修理部的破案来源!杨海涛和曹勇才能在12月3日的凌晨1时05分来到荆佳兴家里取笔录!从海伦公安局刑警队到绥棱顺兴修理部荆佳兴家最快也要40分钟、并且这中间还要打听去荆佳兴家里的路线,也就是说最快也要1个小时的时间找到荆佳兴家。由此推理出杨海涛和曹勇动身时间在12月2日!多么荒唐幼稚的造假伎俩!!

    质疑海伦公安局办案人杨海涛和曹勇12月3日凌晨1时,杨、曹二人来到绥棱顺兴修理部荆佳兴家,他们为何能在深更半夜到修理部?来源何在?卷内记载:被抢劫的黑M37185车12月3日还在绥棱县顺兴修理部业主荆佳兴的家里!办案人将提取笔录时间造假为12月3日的目的就是摘出吕长海参与抢劫杀害冯伟的事实。

    更为可气的是海伦公安造假的办案人,在2007年8月中央政法委督办12.3案由绥化公安局专案组复查案件时,被害人姐姐质疑张殿军被抢车起回和返脏时间被造假,质问杨海涛和曹勇去绥棱修理部的线索来源,绥化公安局专案组竟然将弱智的海伦公安办案人造假说的“案件来源是当时接到绥棱公安局电话、告知有一台车被扔在修理部、经去绥棱工作、起回后就返还给被抢车主张殿军”绥化公安局专案组竟将假话当做真理报给上级督办领导。

图片六:海伦公安将张殿军被抢劫的黑M37185出租车返回,笔录造假时间为2003年12月3日。

    质疑海伦公安:让人们不明白的是在12月3日张殿军被抢的车还没有侦破,也不知抢劫犯是谁?11.26被抢劫赃车还隐藏在绥棱修理部荆佳兴家,公安却能造出已将此车返还给被抢车主张殿军的返脏笔录!这些吃人饭、不拉人屎的公安败类明显説鬼话!事实如下:

    1.据11.26抢劫出租车案发后、当地村民王景荣、李冬艳多个证人、证言、证实,张殿军车被抢走后,警方一直没去抢车现场勘察,直到12.3团伙抢劫出租车司机冯伟被害后的七八天、才来他们家门前的乡间公路上、现场勘察、照相、取笔录,详见王景荣、李冬艳证言。退100步讲,假如赃车真的是12月3日1时提取的、依照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也不应该在没有勘察现场就将赃车返还给车主张殿军?公安为何不顾事实偏偏要急于造假返还赃车呢?这不是居心叵测在摘出吕长海参与抢劫杀害冯伟的重罪吗?杀人犯吕长海给个海伦公安多少买命钱??
  
    2.据被抢车主张殿军儿媳讲,张被抢劫的出租车是在被抢后10多天后返还的,当时张殿军还请公安办案人到饭店吃的喜(有录音为证)。卷内记载:这个给抢车团伙磕头、下跪求饶的熊包司机张殿军,在12.3案件公诉到绥化中级法院开庭时出了一份伪证笔录,内容是:歹徒抢劫他车时,因天黑没看清罪犯(指吕长海)的脸,为绥化中级法院原刑二庭庭长杨国权这个狗胆包天的败类、更改吕长海唯一被起诉的一起抢劫事实提供伪证!张殿军的这份伪证和2003年12月5日20点05分至20时10分在公安局辨认同案犯吕长海笔录相矛盾。辨认笔录记载在5分钟内指认出吕长海、在张明抢劫他时吕犯坐在车后,而后期笔录居然说天黑没看清脸!张殿军涉嫌伪证罪(详见卷宗)。

    质疑被抢车主张殿军:卷内记载张殿军被抢劫时、被持刀歹徒揪住衣领拽出十多米远,后张殿军屈膝下跪求饶说:只要不杀我要啥都给。他被抢劫在先、只因屈膝苟且残生;冯伟被抢劫在后、不畏强暴却被残忍砍杀19刀致死!张殿军作为活着的被害人理应维护公平正义、不该泯灭良心出伪证!

    杨国权已于08年因安达特大涉黑团伙案迁出、后被绥化腐败帮保护,重罪轻判7年徒刑!他在12.3案审判中将绥化检察院公诉吕长海的抢劫罪枉法更改为转移赃物罪,将参与两起抢劫出租车并杀人的同案犯吕长海重罪轻判两年!将罪大恶极的伪证罪、包庇罪、销赃罪张立文判三缓五!此案中杨国权收取巨额贿赂,这些罪行还没有被追诉。

    3. 据案发地居民介绍、11月26日那天夜间,抢劫犯开着车行驶的很慢,可能是车技不熟。据卷中抢劫团伙吕长海交待,在开车逃逸过程中,被抢车在海伦至绥棱路段的海南乡拐弯处掉入路旁沟内。被抢车掉进沟内的地点离海伦市110驻地大约三四十里路程,当时张殿军被抢劫后四次报警、110没有出警,如果出警,最多30分钟足可以赶到,同时可将这伙抢劫犯抓获归案。也就不会在7天后发生12.3抢劫案,司机冯伟就不会遇害。

    11.26被抢车主为何对罪犯保持沉默?2007年8月,中央政法委督办12.3案,绥化公安局复查时,办案人李春光找到张殿军询问情况、张刚刚被专案组带到海伦市金豆大厦二楼,他儿子张振丰和儿媳便慌慌张张的赶到金豆大厦,可能担心原来作了伪证,心虚、害怕办案人把张殿军带走,一个劲的说他爸爸有病,还说:现在说的笔录不能算数,笔录与先前卷内记载出现不一致的还以先前为准。因为张殿军对原做假的说法已印象不深,这次公安突然在4年后又了解当时被抢劫的情况,张对当时被抢劫的记忆也许一辈子都不会忘记,因此,这次张殿军无意又说了实话。因这次阳光办案被害人姐姐参与,所以,听到他说张明抢劫他时、吕长海就在车内,这与卷内笔录相矛盾。

    张殿军同时告知被害人姐姐说:“当时抢走的现金是400多元,不是卷内记载的200元;法院开庭不知道、罪犯咋判的、判几年都不知道”。法院不知是有意或无意漏掉张殿军,判决书竟然缺少张明、吕长海对张殿军的刑事及附带民事赔偿判决。而作为被抢车主的张殿军也非常奇怪,竟然没有提出刑事及附带民事赔偿!这充分说明他们私下已有交易。当然,张殿军出伪证后的恐惧症状或许终生难安、良心会受到煎熬!!

    图片七第一页:海伦市办案人杨海涛、曹勇根据吕长海12月5日17时50分投案交待后、又找张殿军辨认吕长海后、去绥棱顺兴修理部对业主荆佳兴取笔录的准确时间应是12月6日凌晨1时05分至1时30分,而该笔录记载的时间却是后填的12月3日1时05分至1时30分。

图片七第二页

    图片八:被抢劫的黑M37185出租车被罪犯张明、吕长海转移到绥棱县顺兴修理部、业主荆佳兴询问笔录的时间被公安造假为2003年12月3日、且明显看出时间是后给填上的、笔录记载张殿军被抢车放在修理部时间是2003年11月27日上午,这是荆佳兴报案到绥棱刑警三队取的笔录第一页。

    图片八:这是荆佳兴报案到绥棱刑警三队取笔录的第二页,记载被抢车放在他家九天了,即2003年11月27日至2003年12月5日张殿军被抢的出租车在荆佳兴修理部共九天,由此推断出海伦公安到绥棱修理部时间是12月6日的凌晨1时,起回赃车的时间理应是12月6日1时之后。而不是卷内造假的12月3日起回脏车。

    此笔录记载:被抢劫的出租车存放到荆佳兴修理部的时间是2003年11月27日上午,一共存放九天;即2003年11月27日至12月5日。按照荆佳兴证言证明,被抢车存放他家院外9天,就是说12月5日那天张殿军被抢劫的出租车还在荆佳兴的修理部,而海伦公安在12月3日却把赃车返还给了张殿军,这其中有什么猫腻? 这份询问笔录日期墨迹比原记载笔录色深,明显是后填的。绥化检察院田永生检察长在2006年6月15日对12.3案件提出两点意见和11条疑点,要求绥检院调卷复查并将荆佳兴这份笔录拿到鹤岗去做笔迹鉴定,后没有做。

    图片九:张殿军被抢车现场村民毕艳波笔录记载:12月12日办案人才去张殿军被抢劫车现场勘查,奇怪的是12月3日就将车返还给了车主?这与刑事案件办案程序相违背。

    卷内记载在办案人关士峰、曹勇等人12月12日9时30分至12月9日45分去张殿军被抢劫出租车案发地勘查、并到村民毕某某(王某某的儿子)家里作询问笔录。此笔录证明海伦公安局办案人此时才到黑M37185被抢的出租车案发地现场勘查。由此可见海伦公安局造假的水平是如此的低劣!村民王某证言证明被抢车主张殿军同海伦公安办案人一起到现场勘查、照相、做笔录(有王某的录音和笔录为证),真不知张殿军被抢的赃车海伦公安在12月3日是如何返还的??也不知笔录上的指纹是不是张殿军的?请办案单位依法鉴定。

    图片十:是被办案人贺健更改后的综合材料、将吕长海参与抢劫杀害冯伟的犯罪事实已摘出,又在下属第四行后填上“12月3日车被起回”,明显‘此地无银三百两’。

    图片十一:海伦公安返还被抢劫的黑M37185出租车司机张殿军被同案犯吕长海挥霍的现金,时间竟是2004年2月17日。制作返还笔录的是贺健。

    附:同案犯吕长海投案自首事实:

    2004年5月份,海伦市公安局看守所司机甄学谦曾对被害人姐姐说:“吕长海投案自首是因为冯伟被杀案,现在公安办案人素质低,把这个事给漏了,取保那小子(吕长海)到公安局自己说的,不是因车价口角,就是抢劫(指12.3案),想抢那小子(指冯伟),吕说一手没伸,承认窝藏冯伟手机和钱,这小子还说,在此前还抢过一台车,车在绥棱修理部改色,要不这小子(指吕)不能取保,属于立功取保,当时这小子害怕了,害怕案子整大了把他拽进去,不能咬,团伙罪重,抢车防不住,后面都有人,后面人很关键。吕长海进去(指被刑拘)张明不知道,就吕长海不许喊名,我们给编的名字叫刘长海,估计这小子还有案子,不可能就这两起,吕长海第一起(指11.26)参没参与不一定”。

    甄又说:“你真咋猜了呢!当时张明不交待,这案子一半会破不了,当时公安局挺害怕,那起抢车还没破,又出一起抢车,正在关键时吕长海来了,确实是自己来的,完了就不审张明了,后来坐车到绥棱启车,这案子就破了(有录音为证)”。

    2007年8月28日下午,中央政法委督办、绥化市检察院法纪处邢昕叫甄学谦到专案组在金豆大厦的二楼包房里做询问笔录,开始甄否认对被害人姐姐说过吕长海投案自首真实内容,当检察院办案人放出谈话录音后,他才不得不承认说过这些话。

    敬请看系列报道三:乾坤大挪移  绥化政法委做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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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司法腐败已严重损害了执法者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由于黑龙江省部分司法人员的素质低下,致使老百姓对国家法律产生了怀疑,尊严的法律遭到亵渎,希望大家通过文章,更多了解龙江大地有法不依、徇私舞弊、司法腐败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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