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法院造冤忙,冤民队伍添新丁!!

刘顺武 原创 | 2010-05-08 06:51 | 收藏 | 投票

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曹元,女,19891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赣榆县青口镇镇海西一路。

上诉人因不服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2010)赣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特提起上诉。(下称:赣刑108案)

上诉请求:

1、          撤销赣榆县人民法院(2010)赣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

2、          依法依事实改判上诉人无罪。

上诉理由:

一、     判决上诉人聚众斗殴罪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

1、          上诉人没有打任何电话。

2、          该斗殴时,上诉人不在现场,而在城西镇仙丘铺村。

3、          上诉人不是该斗殴的参与者。

4、          上诉人不是该斗殴的指挥者。

5、          上诉人不是该斗殴的组织者。

6、          上诉人到现场时,该斗殴早已结束。

二、     上诉人被捕前系交警青口支队辅警,无犯罪前科,是遵纪守法的。

三、     上诉人没有叫被告张承光打电话找人打斗,仅为尽晚辈关心长辈安危的心意。

12009923下午7点半许、上诉人与男朋友张承光下班后已回城西镇仙丘铺村张承光家,忽然接到母亲马维芬电话,言之其又被所谓受害人万顺富打了,因此前自2007年夏至今,万顺富依仗曾在县公安局做过官的岳父之威势,依仗其是青口镇本籍根基之势,坐地霸道滋事欺辱上诉人一家不计其数次,企图赶走上诉人家的电瓶车门市,以达到独霸市场的目的。

2007年夏,(约8月)的一天午饭后,万顺富用自家中型面包车拉来五六人突袭上诉人堂哥曹守文,后因上诉人堂哥在周围邻居的掩护和劝阻下,该次未能打成。

万顺富在第一次未打成后的月许,又借口差其二弟清早对上诉人家女店员高淑芬(58岁)实施打骂,该次上诉人家打110报警,110并按时出警并当场息事,并未作长短与谁对谁错之处理。

2009311下午,因县工商局突查万顺富门市,所谓受害人万顺富疑是上诉人家人密告了他,其当着众多人及工商局执法人员的面,窜至上诉人家门市,欲再次施暴,在工商执法人员和周边邻居的保护与劝阻下未能得逞。

该日所谓受害人万顺富又两次纠集数人对上诉人家实施暴力,上诉人父亲两次报警,110也两次出警,该事实有案可查。

(当时在场的有工商局商广股赵同股长、邻居尹慧、殷东、马玉娜、徐大朵等,此在场人员都可出庭证明,110出警民警张洋也能证明。)

赣刑108案案发的头一天,即2009922日早约8点许,所谓受害人万顺富纠集万洪光、(男)庄文玲(即所谓受害人万顺富之妻)和其妹、女,另一男性的姓名不详。他们又突袭打伤了上诉人的家人 李苏林(男,系上诉人家门市修理工),曹守文,(男,系上诉人的堂哥),曹广学,(上诉人的父亲,)致上述三人受伤,该受伤住院治疗相关照片、病历、发票等都于2009922日上午十点许交与青口派出所民警陈建树,当时在场的有该所民警王康会等多人。由于该次暴力侵害没有得到及时依法处理,致使所谓受害人万顺富更加狂妄,所谓受害人万顺富遂于923日下午7点半许,再次纠集万顺利、万园生、万洪光、等男女数十人,再次对上诉人家人——上诉人的母亲马维芬、于淞,(男,系上诉人姨弟)再次实施突然袭击侵害,由于当时其他人已下班回家,故上诉人的母亲在势单力薄情况下,向其亲人报告危情的同时发出了呼救声,但事有赶巧,就在马维芬向上诉人说出一句话的时候,手机无电,(通话记录可以作证)致使双方无法互报时情!

尊敬的法官先生,试想,已有此众多事件的前例,当上诉人听到母亲呼救的信号时,并且该信号不是完整的表达,作为晚辈来讲,焦急,想知道亲人的境况安危如何?乃人之常情,鉴于相隔较远,一时难至,故情急之下,张承光电话叫在青口的叔叔张守状代去看看,亦在情理之中。

 2、法官先生,后退一万步说,即便是张承光电话遥控命令某人(或是你的侄子命令您)去做违法的事,您做吗?!!!况且该电话还不是上诉人所打!!

法官先生,尽管人的相貌有别,然,在利害攸关的情况下,思维是相同的。

3、常识认为:正常人都有喜怒哀乐之能,试想,当一个正常人

人眼看着自己的亲人或是自己认识的人正遭虎狼所咬、恶人所害,能袖手旁观吗?!同时,当一个人去救助正遭暴徒袭击的人时,情绪能温文尔雅吗?!我想不会的!敢说一句,您也不会不怒的!!

尊敬的法官先生,综观全案卷宗资料,没有点滴的迹象可以证实上诉人犯了聚众斗殴罪,一审法院信意了自由裁量权,无端判处上诉人聚众斗殴罪,实属天大的冤枉!!!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依事实改判上诉人无罪,以还上诉人公道。

 

此致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042

 

附:

1、书证复印件              份。

2、上诉状正本、副本        份。

注:相关大量证据已交公安、检察院、法院,盼查。

 

刑 事 上 诉 状

 

2010)赣刑初字第108号案

(上诉状补充内容)

补充请求:

请求依据事实,依法追究万顺富的法律责任与民事责任。

一、     赣刑108案应定性为相互斗殴或者结伙械斗,认定并判决该案被告人聚众斗殴罪,是明显的错误定性和判决。

1、根据刑法的理论解释,聚众斗殴罪所侵犯的不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而是用聚众斗殴行为向整个社会挑战,从而形成对整个社会秩序的严重威胁。因此,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才是聚众斗殴罪的本质特征。

2、而本案的诸被告人(上诉人曹元、张承光另论)之所以参加打斗,是在目睹了被告一方正遭受所谓受害人的施暴之惨景后,被激怒而突发的被动行为。该案应定性为相互斗殴或者结伙械斗。公诉机关的认定有悖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一审判决本案诸被告人聚众斗殴罪是明显的错误定性与判决。

二、认定并判决上诉人曹元(女)、张承光聚众斗殴罪,缺乏主体要件,违背了“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系明显的错误判决。

1、周知,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虽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追究行政责任,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

2、上诉人在本案中的行为仅为:接听了正遭受万顺富暴力的母亲半截呼救电话;被告人张承光也只是打电话给其六叔张守壮,让他去看看的语言行为,上诉人的该语言行为其本意是善良的,应该的,是毫无恶意的,其行为不是违法行为,更不是犯罪行为,属正常人处事的正常行为。一审法院竟以如此既简单、正常、也毫无恶意的语言行为为依据认定并判决上诉人犯聚众斗殴罪,是明显的错误判决。

三、赣刑108案,是赣榆县公安局青口派出所数年历次办案不公、渎职包庇万顺富而培育制造的必然结果。

120025月始,上诉人家就在青口镇,文化东路租房经营(永久、雅迪)电动车,上诉人一家与周边邻里的关系融洽,相互帮助,和谐相处,一家生活快乐平安,经营红火。

2005年,万顺富也在上诉人家门市旁租房经营(吉祥狮)电动车.自此, “同行是冤家”这句古言便在万顺富与上诉人家之间得到了应验,万顺富仗其在赣榆县公安局退休的岳父之势,依仗祖籍本镇之本,毫无隐讳的公开叫嚣说:“坚决把曹广学从哪里来的赶回哪里去!”

万顺富说到做到,自开始营业起,便时常用口头语言对上诉人家指桑骂槐,借打扫卫生故意将垃圾往上诉人家扫扬滋事挑衅,万顺富的挑衅滋事行为周边皆知,并且持续至今仍然不变。

为保平安经营,安宁度日,上诉人一家一直采取无限度的忍让和回避态度。

2、上诉人一家的忍让没有感化万顺富贪婪独霸市场的野心,其得寸进尺,2007年夏的一天午饭后,(8月许)万顺富用自家中型面包车拉来五六人对上诉人堂哥曹守文(修理工)实施突袭,幸得邻居及当时在场的众多人的及时掩护和劝阻,才幸免一劫。

3、万顺富在该次施暴未得逞后的月许的一个清晨,万顺富又差其二弟上门滋事对上诉人家女店员高淑芬(58岁)实施殴打,在高淑芬遭暴力中,上诉人家人打了110报警电话,110到场后,并未按相关办理案件程序履行问明情况、制作笔录、勘察现场、调查搜取证据等工作,仅轻描淡写的说了些黑白不辩、对错不分的话语,算是对该次治安案件的了结处理。

 4、由于万顺富数次挑衅,施暴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故更加胆大狂妄。

2009311下午,赣榆县工商局到万顺富门市检查,万顺富遂无根生有,当着工商局执法人员的面,带人叫骂着窜至上诉人门市,以是上诉人家秘密举告了他为由,再次对上诉人家施暴,在工商局执法人员及周边邻居的保护和阻拦下,万顺富当时施暴未成。

5、是日工商局人员离去后,万顺富又两次纠集数人,以同样的借口对上诉人家人施暴。上诉人父亲两次报警,110虽也两次出警,但是,像往次出警一样,并未严肃按照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相关程序规定履行公务,仍是不分是非的糊涂敷衍几语拂袖而归。

万顺富上述的无端挑衅施暴行为,当时在现场的赣榆县工商局商广股赵同股长、邻居尹慧、殷东、马玉娜、徐大朵、中心村村长韦洪波、民警张洋等至今记忆犹新。

6、万顺富时刻对上诉人家拂尘寻隙,无事生非,在这种残酷的生活环境下,上诉人一家慎首愖足,尽管如此,还是无法摆脱万顺富的无端挑衅与欺凌!

赣刑108案案发头一天上午8时许,(2009922日)上诉人父亲驾驶面的车到门市上班,经过万顺富门前时,(是必须经的),万顺富妻子庄文玲推着电动车瞪着双眼有意直接撞上面的车左后部保险杠上,随之破口大骂,上诉人父亲明知是有意找茬滋事,故仍以“忍”为上,欲下车 “回避”,但是,就在上诉人父亲下车瞬间,万顺富帅等候在此的万洪光、(男)庄文玲、(女,万顺富之妻。)庄文玲的妹妹、(名不详。)另一男性,(姓名不详。)等五六人同时扑上上诉人家门市修理工李苏林、曹守文、(上诉人堂哥。)和上诉人的父亲,万顺富他们一阵恶撕强打,致该三人身体不同程度的流血受伤,上诉人的父亲曹广学等三受害人即去了瑞慈医院检查治疗,随于即日上午持该三人治疗相关门诊病历发票、等证明材料,去青口镇派出所报案,并请求出具《法医鉴定委托书》,以备鉴定后请求立案处理。当班民警朱孟德不予出具《委托书》,并告诉上诉人父亲说不用鉴定,拍个受伤部位照片就行了,于是上诉人父亲等三受害人随即反身去拍了照片送回青口镇公安派出所,此时大约10点许,朱孟德已经离去,在班民警王康会叫陈建树接收,并当着上诉人父亲的面将相关照片放入抽屉。

上诉人父亲去青口镇公安派出所报案回来后,有人提醒说瑞慈医院的《门诊病历》在司法方面可能效力有限,故上诉人的父亲趁受伤尚未愈合即又去了赣榆县人民医院求医,经诊断与瑞慈医院诊断基本一致,上诉人父亲将该《门诊病历》保留在家,以备公安提出异议时呈换,至今该诊断书还在上诉人家中。

72009923,即青口镇公安派出所收到上诉人报案的第二天下午1830分许,多数门市皆已关门下班,上诉人母亲与上诉人姨弟于淞关好店门刚要转身下班,万顺富从对面修理部那边手举一米多长的木棍闷声不吭地冲上诉人母亲打来,上诉人姨弟于淞手尖眼快一把抓住,上诉人母亲才幸免当头一棒之灾!

万顺富丢下棍子双手掐住于淞的脖子按倒在地,被闻声赶来的邻居拉开时,于淞的脖子已被万顺富扣抓的多处皮肉破裂流血,此时有邻居告诉上诉人母亲说万顺富已打电话找人了,你快跑吧!在邻居的帮助下,上诉人的母亲推车带于淞逃跑到文化路和健康路交叉口时,巧遇上诉人门市职工下班后去自己书店也正路过到此的曹守文时,被万顺富纠集的打手追上了,如是万顺富手指着曹守文大声喊道:“就打这个穿白汗衫的”!上诉人的母亲趁万顺富的打手围打曹守文的时候给上诉人打了电话说:“你们在哪里,万顺富又带人来打我们了”!事有凑巧,恰在此时因上诉人母亲的手机无电而停止通话。(调取通话记录可以佐证)

此时的上诉人与张承光已下班去了远在25华里外的城西镇仙丘铺村。

上诉人远在异乡听得母亲又遭该案所谓受害人万顺富侵害的半截呼救电话,心中万分焦急,鉴于此情,张承光即给在青口镇的六叔张守壮电话,要他先去看看,随后,上诉人即与张承光骑车去了门市,当上诉人与张承光到达门市时,斗殴早已收场结束。

鉴于往次斗殴公安总渎职不理和拒绝出具《法医鉴定委托书》的现实,上诉人家早已失去了留取证据寻求法律保护的愿望,故只求医疗伤,而未作法医鉴定。

上诉人保证上述真实无误,并且相当一些在110出警记录中可以查证,故恳请二审审查,如有虚构,上诉人当负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足以证明,倘上诉人家与万顺富以前历次的打斗事件能

得到及时处理的话,是不会再发生该次打斗事件的。该次爆发的打斗事件,纯因数年打斗没有得到公安应有的及时公正、公平处理,矛盾被人为堆积而膨胀的必然打斗事件!赣榆县公安局青口派出所对此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四、赣刑108案从侦查、起诉到判决,隐藏和淡化了该案的挑起、制造者万顺富的犯罪作用及责任,这种明目张胆的包庇犯罪行为,令上诉人不服!故质问如下:

1、万顺富为达到赶走上诉人独霸车辆经营市场,数次纠集人员对

上诉人家实施暴力侵害,是该案案发地周边众所周知的事实,赣榆县公安局110也曾多次出警,但都没有按办案相关程序处理,并且还隐瞒了报警电话次数,是何用心?

2、青口镇公安派出所为什么不给上诉人家出具《法医鉴定委托书》?而对万顺富服务为何又如此及时与到位?

3、上诉人家报案时所交的相关被万顺富殴打致伤的照片等证据材料,被青口镇公安派出所无端丢失?其真实目的是什么?

4、本案被告人李鑫在庭审中公开说:我的供述不是我自己所要说的话,全是他们编好了逼我照说和签字的。这说明侦查机关存在诱供、逼供行为,一审对此为何不作重新认定?

5、本案被告人曹守文在109晚接受审讯时,遭受多次警棍击打,该刑讯逼供行为公诉机关为何充耳不闻?视而不见!如此获得的供词能作认定与判决依据吗?

6赣刑108案系万顺富首先挑起,此事实案发现场周边群众皆知,负有举证责任的公诉机关为何不予调查收取该重要证据?

7上诉人家将该案发缘由及经过写入《控告信》,分别亲自递交、和邮寄给赣榆县、连云港市、江苏省、公安、检察院、法院、人大、政法委、纪检委等相关机关及首长,无一回音与反应!这符合“司法为民”的宗旨吗?是上级渎职?还是基层拦截信息?

8、上诉人无犯罪前科,是遵纪守法的公民,捕前系交警青口中队辅警,而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却定性上诉人系“无业”,用意是什么?

9、本案所谓受害人,是因何原因遭到伤害?是他们因先到现场施暴而遭受反击受伤?还是他们因围观看热闹而遭受不应遭受的侵害?对此,公诉机关与一审法院是如何认定和定性的?

10、赣刑108案的所谓证人童良德、蒋祖亮、王继营、米海清、冯世燕、包小芳、王中魏、龙维光、苗德艳、祁德军、王东港等,他们的证人资格是否合法?

此致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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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到人间,灾难相伴。自然灾害好战,人祸灾害难缠!官匪勾结欺我至今半世,今仍在冤洋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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