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任丘:出嫁女的合法权益谁来保护?

康立江 原创 | 2010-06-21 11:37 | 收藏 | 投票

 


                出嫁女的合法权益谁来保护?

                                                    河北沧州 康立江


    据法制周末网报道,河北省任丘市南小征村委会制定的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故意将已婚但仍生活在该村的妇女排除在外。该村被侵害权益的11户出嫁女从2007 年起开始控告,却遭遇立案无门的境遇。同时11户出嫁女还反映发生在该村因土地被征具体征地补偿数额不公开村民集体抵制卖地等一系列匪夷所思事件。同时11户出嫁女的选举权、划分宅基地、土地承包权和土地征用补偿款被剥夺,这些问题也是往往被党和政府忽略不重视的问题,那就是出嫁女的合法权益谁来保护?

    文章介绍,自2000年前后,任丘市南小征村委会出台一份《南小征村分款方案》,将该村数户“出嫁女”应得征地补偿款的合法权益侵害,村委会规定凡是已婚出嫁的闺女从结婚年限算起往后推迟一年便不能再领取土地补偿款和享受村民一切的权利。时至2008年.南小征村集体土地再次被争用400余亩。该村11名出嫁女却因为南小征村委会制定的《南小征村分款方案》而无缘分配征地补偿款。 这是严重违反国家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和《农村土地承包法》,那么少给赔偿的这些款项是村干部克扣,是乡政府克扣,还是土地部门克扣了?这些问题值得深思考虑,更希望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和调查研究。同一样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合法村民,为什么要按照等级给百姓分配征地补偿款?很明显,任丘市委、市政府、任丘市国土资源局、任丘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南小征村委会在蔑视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是违法行为,侵权行为!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条、第四条,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即中办厅字[2001]9号文件也对如何保护外嫁女及其子女的利益做出了明确规定:》。《通知》明确农村妇女无论是否婚嫁,都就与相同条件的男性村民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其合法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有关经济权益。《通知》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组织检查,对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现象要予以纠正。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特别对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因此所有出嫁女要求记者呼吁党委政府:一定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合理合情、合法的应该得到的100/100的全部领取征地补偿款!

    土地稀缺且日益增值,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在利益之争中受到严重侵害我们河北省是农业大省,农村妇女是农业生产的主要劳动力,占全省农业劳动力的67%,土地是她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随着国家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从土地承包权利衍生出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土地征用补偿收益等财产权益,也城郊妇女主要经济来源和生活保障。我国《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现行法律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都对妇女土地权益的保护在中都有明确规定。温家宝总理最近向各级政府提出了“问计于民、问政于民、问需于民”的要求,妇女儿童是农村中的弱势群体,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解决机制无疑是政府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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