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的高尚:论强迫捐赠

刘业进 原创自 搜狐博客 | 2010-06-23 11:26 | 收藏 | 投票

    当一个名人承诺捐赠100万,但最后只捐了60万,我们是否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当事人按照承诺捐足款项?当一个富人拥有亿万家财以后,其他人是否可以以公益的名义“倡议”富人每年至少捐出100万?

    我认为答案是否定的。上述事实中的强迫和倡导都假道德之名义。道德,不是看其牺牲之事实,而是达到之结果。是否牺牲自我的利益以利他人就必然是道德之举?不尽然。道德判断的最终依据是行为者之行为是否有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与持续。

  第一个例子中,捐赠者不履行承诺,道德上固然有瑕疵。但对此,旁人若采取各种强迫行动,或者造成事实上的强制,致使当事人被迫把余下的款项捐满,那也是错误的。这两种错误,哪一种更错?这还是要看该行为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和持续的破坏性之大小。不履行承诺,是破坏秩序的行为。但是休谟所谓“三大法则”之一的“承诺之践履”,核心指向是财产权利交易之承诺履行,而前例中捐赠者不完全履行承诺,显然比前者的危害要小得多。而强迫他们交出财产,显然与休谟三大法则之一的“稳定的财产权相”违背,而且是直接、实质上的违背,因而是极为错误的。相较之下,强迫者之恶要比不履行捐赠承诺之恶更甚。这算是我对于章子怡的一个辩护,虽然她后来补足了捐赠款项。

  第二个例子,北师大某新任教授王振耀倡导富人每年捐100万。我对此不以为然。任何这样的行为,如果最终事实上造成对于当事人的强迫,即在基于别人的意志而被迫交出自己的财产中的一部分用于公益,都是不正义,也是不道德的。首先说明我是完全赞成公益的,也对于公益人士由衷的尊敬。我不赞成的是从事公益的人士,无论是教学还是一线的公益事务者,以任何名义造成对其他人士的财产权的强迫分配行为。美德,一旦沾染上强制的成分,美德就演变为邪恶。此案例中的教授虽然没有直接建议税务当局直接征收富人美男100万,但是鉴于我们这个倡导“knowledge is power”的时代,你在一所著名大学,作为一名退休官员和学校教授,这种呼吁和倡导已经不仅是个人行为,而是带着“知识即权力”的道具在说话,这种间接影响甚至真实地导致立法行动或行政干预,这对一个社会秩序中的财产权的稳定无疑是一个重大打击。正如巴斯夏所言,要关注公共政策的“看得见的和看不见的”两方面的效果。强迫一个富人拿出100万,转移给100个穷人家庭,从直接效果上看,无疑是“卡尔多改进”。可是人类千百年的文化进化积累的规则而却告诉我们,这种直接的“收益”马上会被它给社会秩序的破坏所带来的“损失”抵消掉。损失何来?财产权的不稳定导致创造财富的动力减弱;也会引致人们更多关注“分配”(其实是抢劫或强迫劳动)别人的财富,两种力量结合的后果是,社会发展动力乏力,社会秩序失序,其后果远不是10个穷人的福利改善能比拟的。

     简单总结一句:财产权是道德之神;财产是自由的守护神。对待财产,我们,身处不公平、不正义处境中因而对于公平正义具有强烈渴求的中国人,尤其需要恪守“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西谚。稳定的财产权利的神圣性,不是理性的产物,而是文化演化的结果。

 

个人简介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副教授,九鼎公共事务研究所研究员。入选北京市属高校人才强教计划中青年骨干教师。研究领域:新制度经济学,演化经济学,经济中的复杂性(complexity in economics),奥地利学派,哈耶克思想;关注分工、交易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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