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刘先明《驳斥缪剑鸣〈为“姬涛”正名〉一文中的谬论》

林辉 转载自 缪剑鸣的博客 | 2010-09-05 18:35 | 收藏 | 投票

驳刘先明《驳斥缪剑鸣〈为姬涛正名〉一文中的谬论》

 

827号随机地找了个话题写了篇博文《为“姬涛”正名》,无非是说“老师能不能讲别人的理论”这个话题,没想到91号刘先明先生立马跳出来,“驳斥缪剑鸣《为姬涛正名》一文中的谬论”,也不知道是不是特意选了这个小孩子们开学的日子来进行探讨。

刘先生的《驳》文不仅在网上贴出来,还主动推送到我的邮箱(我也非常配合地贴在自己的博客上),署名叫“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文章末尾还附了一大 段光环眩目的“刘先明简介”,让我这个“略懂”中国许多评选背后广告运作的无名小辈吓了一大跳,实感“受宠若惊”。忙完一周,今天早上方得一丝闲空,于是 乎很舒服地把屎拉掉以后,来写下面这段文字。

《驳》文大体说了一个主题:姬涛并没有获得法律上的肯定。

这是刘先生的原文:

本人与姬涛之间的四场法律官司,第一场法律官司,是以姬涛向本人道歉,并赔偿本人3000元,本人撤诉而和解。另三场法律官司,皆因取证问题,本人没有获胜,……

四场官司,后三场,刘先生自己也承认“本人没有获胜”,第一场说是姬涛赔了个不是、刘先生拿了30张大钞就撤诉了。但刘先生拿出的相关“论据”是法院裁定书。我们也确实不知“姬涛到底有没有赔不是、刘先生是不是拿了30张 大钞”,但略有法律常识的人应该知道,法院的裁定书仅是一种对程序的处理,并不涉及对实体内容的判定,也就是说,这份裁定书并不意味着司法机构说谁赢谁输 了。据此(包括刘先生在《驳》文中的那份“裁定书”论据)推论,至少刘先生作为原告说姬涛抄袭了他的理论,实际上并没有得到法律的肯定。既然原告的立论不 成立,那么从法律上讲,被告姬涛老师实际上不就是得到了法律上的肯定吗?

于是刘先生就非常委屈地说,自己“皆因取证问题,本人没有获胜”,于是乎,刘先生只能诉诸媒体,代表一公民呼吁著作权的保护意识之强化:

另三场法律官司,皆因取证问题,本人没有获胜,这从一个侧面充分体现了《人力资源报》和中国管理传播网两篇文章所写到的:……

《人力资源报》那篇文章我一时没查到,也以为《中国管理传播网》的那篇文字也是媒体作为第三方为刘先生打抱不平,刘先生用来继续论证自己的冤曲的,原来竟 也是刘先明自己的文字,显然又是一个“证据不足”。既然证据不足,包括《驳》文的“裁定书”论据也是不可信的,那么刘先生所谓的“事实”就是不成立的,那 么刘先生仍然在网络这个公共媒体上大声喊冤,实质上不就是说他主张的“事实”是成立的么?——既然“事实”不成立,刘先生此举不也是对姬涛名誉权的一种侵 犯么?

作为一名老师,讲课内容实质上也是一篇论文,有论点并有相关论据进行论证的论文,逻辑性是一名老师和咨询顾问都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否则岂不引起学员和咨 询客户的思想混乱?至少从目前来看,因为刘先生这种逻辑的混乱,我倒非常担心此君的授课内容和咨询方案会不会也是逻辑混乱。

其实,本人倒也不想卷入“刘姬之争”,只是借题说话而已,希望中国管理培训、咨询行业有一种虚心、开放的学习心态,不知道刘君有没有注意到本人那篇博文的 题目当中给“姬涛”二字打了个引号,稍有文字修养的人应当知道这里的“姬涛”其实指的就是“老师”这个群体。可惜刘君仍然念念不忘官司的输赢,还在纠结 “法律”层面的话题,而且用了“驳斥”、“谬论”、“亵渎”这些尖锐的词汇,还在《驳》文的结尾有力地说道:

最后,提醒一下缪剑鸣:

虽然你姓缪,但不要信谬,更不要传谬。

老缪所言不知是“谬论”还是“妙论”,但中国语言文字委员会真该给刘君再授一个“批判性文字第一人”。你不信?也不知道是哪家权威机构还是刘君自己,就给 刘君封了一个“岗位主人翁”新观念第一人。如此睚眦必报、缺乏平和包容心态甚至在理论争鸣中攻击人身之人,不知其师德如何?

也许是发散性思维所致,倒突然想起两个话题:

一是刘君此等著作权意识极强之人,真如其所说的话,怎么区区3000块钱钞票加一声道谦就主动撤诉了呢?要是我的话,确实被侵权了,要么只要一声道谦,要么就索取至少3000亿元的赔偿。不是吗?我刘先明首创的“精细管理工程”理论,给中国带来的经济效益又何止3000亿、30000亿呢?

二是我们在疾呼保护著作权的同时,是不是也应该更深层次地考虑到会不会有贼喊捉贼的人呢?因为,这种本来就抄袭别人理论装裱成自己所有的贼,比抄袭别人理论的贼,更具有迷惑性,更可怕。

不知道刘先明先生看到本文以后,会不会再来一篇《驳〈驳〈驳〉……》文,也不知道会不会把这篇《驳〈驳〈驳〉……》文再到处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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