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完善学术权力制衡机制

宋圭武 原创 | 2011-01-07 18:17 | 收藏 | 投票

           建立和完善学术权力制衡机制

                                        宋 圭 武

    目前,产生学术腐败,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是做学问的人,未必都是圣人,不食人间烟火,这些人或多或少都会有一些自己的利益追求。所以,产生学术腐败也有人性方面的原因。当然,这里也有些学术人,变得贪得无厌,不知满足,没有任何廉耻,但这毕竟是少数。但市场经济中金钱的力量也是强大的,金钱可以蚕食一切,金钱也使一部分知识人或一小部分知识人的良心和道德变得越来越稀少。    

二是学术体制上的原因。学术权力过于集中,是产生学术腐败最根本的原因。从实践上看,人们往往是注重了政治权力的制衡,但对学术权力的制衡关注不够,这也是一个误区。从对社会的影响看,政治权力的腐败对社会影响是巨大的,但来自学术权力的腐败对社会影响也是巨大的,二者的区别只不过是,一个是狼,一个是老虎,都是社会上吃人的巨害,都是需要社会全力围剿的对象。

    三是政治体制上的原因。官本位体制对学术腐败具有推波助澜作用。一些官员参与学术管理,外行管内行,间接助长了一些学术骗子。一些做学问的人,在这种情况下,与其花大力气认认真真做学问,不如也学习一些忽悠和拍马屁技术,这样不仅来钱容易,而且还会得到其他许多好处,何乐而不为!另外,一些官员也将手中掌握的权力看成是寻租的工具,这样也导致一部分学者不得不巴结这些人,不然,就得不到课题经费,就得不到科研奖励等。所以,有些学术人也是逼上梁山,本质是不想腐败的,但为了科研,也只能是一方面违背良心巴结领导,一方面在得到资助后,又去认认真真做一些学问。

如何治理学术腐败?关键是要建立和完善学术权力的制衡机制。制度创新是最重要的。制度的恶是最大的恶,制度的善是最大的善。如何建立和完善学术权力的制衡机制?笔者认为,学术权力也要注重分立,也就是学术的生产、评价、监督三者要分离。学术的生产要多提倡自由和效率,这是科学家自己的事,国家主要是要为科学家提供一个自由创新的空间。学术的评价要独立和公正,但如何保证学术的评价才能公正,就需要有一个对学术评价进行监督的机制,现在我们就缺少这个机制。学术评价权力过于集中,形成学术集权主义。比如,评职称,现在拉关系等腐败现象也时有发生,而且是越来越严重,结果是一些该评上的没有评上,不该评上的反而评上了职称,最后也没有人去追究这些事,也没有专门的机构负责处理这些事,最多是人们在口头舆论上说说,但这根本不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人是,面对不合理的事,做了就做了,不做也是白不做,何不顺水做个人情,这样对自己也有好处,结果导致不良现象是愈演愈烈。所以,应当在学术评价机制外,要建立和完善学术申诉和监督机制。在国家层面,可考虑多从法律角度进行完善,如设立《学术成果评价法》、《职称评定法》等。另外,国家要建立专门的委员会,要对学术评价进行监督,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如设立学术法院也是一种考虑。总之,国家要注重多从法律角度对学术腐败进行治理。在地方和单位层面,也要建立和完善对学术权力的监督机制。如评职称和评奖,就需要在学术委员会之外,再设立一个学术监督委员会,二者在人员上不要重叠,要形成互相制衡的机制,或者同类型单位之间,可互相监督和评审。如北京大学的职称评审,可委托兰州大学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而北京大学学术监督委员会可受理申诉,可对兰州大学的评审结果进行监督,如二者有争议,可上诉到国家层面的监督委员会进行仲裁等。再比如,上海地方的评职称,可委托青海的有关学术机构进行评审,而上海的学术监督委员会可进行监督和申诉,对出现问题的可进行纠正,如有争议,可上报国家学术监督委员会进行仲裁等。当然,在治理学术腐败的具体制度设计上,我们总是可以想出许多办法的。但不管是什么办法,核心的原则就是要坚持学术权力的分立和制衡。学术权力不能再这样过于集中,集中只会导致更大的学术腐败。

另外,要提倡学术人管理学术人,内行管内行,政治要尽可能不要介入学术领域。对一些行政官员兼学术职务或学术管理职务的,有关部门要尽快清理或重新对这些人进行安排,或从机构上进行调整。有些学术人半路已参与政治和从事行政工作的,就不要再过多参与学术方面的事务,如课题的承担和学术的评奖等。在反对政治对学术的过多参与方面,国家要具体出台一些制度进行硬性约束,若只停留在口头或舆论层面上,效果也是不大的。

还有,就是不管是学术评价,还是学术监督,都要尽可能坚持公开化原则。公开是实现公正的有效途径。公开的环节越多,腐败的环节就越少。

再一条,就是要加强教育。各单位要注重对学术研究人进行持续不断的学术道德教育,要形成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教育虽然是一个软约束,但可以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并且从长期看,效果也是巨大的。

还有,就是要严肃执法。对一些已经发现的学术腐败问题,有关部门要严肃处理,不能姑息迁就。不能仅靠一些个人去反对学术腐败,政府要加大治理学术腐败的力度。若对一些已经暴露出的学术腐败问题,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就等于是变相纵容学术腐败,这也是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失职。所以,应当在反对学术腐败方面,要健全对政府的问责制。政府和有关部门若对学术腐败问题不及时治理,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或有关责任人就要承担相应责任。责任人若出现重大失职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作者简介:宋圭武,男, 1964年10月25日生,中共党员,甘肃靖远人;曾先后毕业于西北师范大学数学专业和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院经济学专业,经济学双学位;先后在各类期刊杂志发表学术文章260多篇,出版专著5本;现为甘肃省委党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经济学部教授,兼兰州交通大学研究生导师和安徽大学中国三农问题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涉及三农问题、经济理论中国发展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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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介
宋圭武,男,汉族,1964年生,甘肃靖远人,中共甘肃省委党校(甘肃行政学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主任、二级教授,甘肃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主要研究方向为三农问题、经济理论和中国经济改革问题。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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