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才是“只肯认输,不肯认错”的倡导者和根源!

肖乐义 转载自 网易 | 2011-10-28 10:54 | 收藏 | 投票

   在中国传统的小农社会和自然经济条件之下,由于社会交往主要基于静态的熟人社会,诚信和正义体系由“知根知底”的口碑以及小范围的地方规则构建,而到了今天的现代商业社会,熟人制约已经基本失去效应,中国文化在诚信正义问题上的设定已经无法满足社会的需要。

 

中国的传统伦理喜欢谈人性的善恶,谈性命、心性这些似乎是天生的东西,很热衷于分析谁是君子谁是小人。董仲舒和韩愈都有“性三品说”,把人性分为天生的上中下三等。我们看中国的文学作品,人物都是脸谱化的,谁是好人,谁是坏人,清清楚楚。

正因为如此,中国人讲好人坏人,但很少人承认自己是坏人的。孔子说,君子有三畏:“畏天命、畏大人、畏圣人之言”,唯独不畏惧自己,唯独不怕自己会犯罪。我怎么会犯罪呢?我是好人,我是君子,只有坏人才会犯罪。

善人做善事,恶人做恶事。在这种心理之下,商人官员当然都怕认错,认了就是认栽,影响钱途仕途。

唐骏长期以来被各种成功学、厚黑学畅销书树立为“青年人的偶像”,这导致很多中国人以为道歉就是偶像的坍塌。西方人则不存在这个问题,因为《圣经》十诫明确反对拜偶像,明确反对神化人,再有成就的人也是人,犯错道歉很正常。

与中国人爱谈人性善恶不同,西方人认为人性不是一个点,而是一段历史。人人生下来都背负有原罪,所以人人都可能堕落和犯罪,这没什么可耻的,可耻的是不知罪,不承认改过和忏悔。因此,人永远需要反省和忏悔,人的伟大就在于能够克服原罪不断向善。

在西方文化中,恶是起点,善是终点;恶是现实的,善是潜在的,道德是一个不断进化的过程。至于一个人是好人还是坏人,要走完一生,到了上帝那里才能由上帝来评判。西方文化里讲“要论断事不论断人”,所以他们往往就事论事,做错事的人并不受到歧视,只要忏悔认错、改过自新就好。

在西方人的自然法观念里,“法”(law)和“法律”(legislation/enacted law)是有区别的。他们认为,“法”意味着自然法,代表基本正义。而“法律”是立法机关颁布的规则,这种人定法既可能是正义的,也可能是非正义的。自然法是最高法律,而“法律”,也就是人定法,应该以自然法为标准,或许人定的法律永远也达不到100%的正义,也许永远也不能使“法律”与“法”完全重合,但“法”是“法律”的目标和衡量标准,“法律”要不断地接近“法”。

阿奎那就曾指出:“神定法和自然法,作为上帝统治世界的永恒法的具体体现,规定了真正的立宪政府。”

因为法具有一种高于人世的神圣性,所以无论什么人,包括政府,都要服从法和正义,法和正义高于人世间的一切权威。

而在中国传统则不同,法又常被称为王法。也就是说,法是王制定的,在中国传统中,没有神定法或者自然法与人定法的清晰的对立和制衡,法和法律几乎就是一码事。既然王法是王定的,那么王就是高于法的,自然也不在法的管辖范围之内,也随时可以修改,谁是王谁就是法,谁就是正义。

中国传统社会中,天道、青史留名等观念还能起到一点点超验正义的作用。但当传统文化到了近代断裂之后,这块最后的遮羞布也被拿掉了。人们只相信“规矩都是人定的”,“历史由强者书写的”,只相信法律和道德都是强者用来管束弱者的。

看我们怎么定义法的: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功能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手段。因为法的话语权力和执行权力都掌握在统治阶级手里,所谓胜者为王败者寇,谁掌握权力谁就掌握正义,这在很多中国人看来是天经地义的事。

既然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那么很显然,法律实质就是一种统治的工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成了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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