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以明诉范迪安侵权案将重审彰显司法理性

曹喜斌 转载自 人民网 | 2011-12-02 14:32 | 收藏 | 投票

  黄以明诉范迪安侵权案将重审彰显司法理性

  

  

  倍受媒体关注和网民“围观”的书法家、艺术评论家黄以明诉中国美术馆馆长范迪安著作权侵权一案,终审裁定结果大大出乎时下人们的意料。11月2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高民终字第1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民初字第676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该案曾被媒体列为“2010年文化界的十大文化事件”之一,3年以来从法院的不理、到立案、调查、诉讼,始终纷纷扰扰,从网络草根的申诉到传统媒体的参与,从美术界私议到文艺界、社会各界的讨论,以致全国人大最后的介入调查,都引起公众诸多的猜测和焦虑。自2011年3月24日二审开庭8个月之后,如今终于有了二审裁定结果,走出了“公民社会”“民告官”总是“不了了之”“一声叹息”的怪圈,原告、被告也都从刚开始难免有情绪、偏激的“嘴官司”,到最后双方诉诸法律、走向法庭,尤其作为弱势一方的黄以明不无克制和理性的“不求胜诉、只要真相”的公民追求所作出的牺牲受到各界支持,此间人民网、新华网、《法制日报》等媒体都对此案做了公正、客观的报道,媒体在此案引向良性发展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舆论监督作用。

  据黄以明书法博客披露,12月1日,原告黄以明收到裁定书后第一时间在微博表达了对法治的信心:“万分感激朋友们在我长达三年、十分艰难危困的诉讼过程中,坚定地支持公民维法的高尚的帮助,您们的正直和善良,使本人的官司取得了比胜诉更有价值的结果,这就是任何一个普通公民都有可能和法院一道纠正司法程序和执法者的错误。”

  据此前媒体报道,原告黄以明称:2006年3月15日至25日,由中国美术馆馆长范迪安出任策展人、中国美术馆主办的《空间想象——萧长正的穿透雕塑展》,从展会策划到媒体宣传以各种形式侵权使用了黄以明的艺术文论《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2006年8月13日,黑龙江《生活报》刊发的署名“范迪安”的《我的森林与自然精神》一文全文全部抄袭自黄以明的《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黄以明以这两个百分之百的事实为由,于2009年底将范迪安等告上了法庭。范迪安则高声喊冤,并多次召开新闻发布会,撇清关系。2010年11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转载涉案文章的中华特产网承担侵权责任。原告黄以明与中华特产网均不服判决,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据此前黄以明书法博客介绍,尽管黄以明坚持范迪安策展的展会侵权和《生活报》范迪安署名文章侵权“两个百分之百的事实”,并在二审中表示:“决不放弃国家法律赋予一个公民的权利,要按照法律程序不断地做,该做的都做了,把本案作为检验司法公正的一个标本,要和法院,和被告一道来促进中国的法治进程”,但当前社会潜规则的泛滥和司法公信力的下降,加之原告被告双方在社会地位、经济基础的悬殊,使网络“围观者”和多数猜测者对本案二审并不乐观。

  此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并裁定“发回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审”,黄以明说“我虽然还没有取得最终的胜诉,但法律已经取得了胜利”。此案的终审裁定结果说明本案的司法程序排除了各种非法律因素的干预,是社会主义法治、法律的归位,还原了宪法赋予原告、被告平等的公民权,标志着中国公民社会建设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将胜利的良好开端。

个人简介
曹喜蛙,艺术评论家,策展人,诗人,互联网哲学家,2007中国旅游新锐传播奖获得者,2013雅昌艺术网年度最佳艺评人,日本东亚艺术研究会秘书长,人民大学休闲经济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中央电视台《远方的家》特邀嘉宾,互联网起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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