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竖一:“禁强拆强建强迫农民上楼”或成一纸空文

罗竖一 原创 | 2011-12-30 18:58 | 收藏 | 投票

文/罗竖一

    

    据新华社电,国土资源部2011年12月28日发布通知,要求各地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坚持项目管理、封闭运行,凡集体组织和农民不同意的,不得强行开展。严禁强拆强建、强迫农民住高楼。

 

  国土资源部发布该通知,可以说是一剂安慰剂。但笔者认为,就中国现实情况而言,国土部的“禁强拆强建强迫农民上楼”之通知,或成一纸空文。

 

  诚然,国土资源部的政治权威性很高。但其实国务院早就发出过此类通知。譬如,2011年4月2日,中国政府网播发《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的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指出,要坚决制止擅自开展土地置换等行为,严禁擅自开展建设用地置换、复垦土地周转等“搭车”行为。严禁盲目大拆大建和强迫农民住高楼,要为农民提供多种建房选择,保持农村特色和风貌,保护具有历史文化和景观价值的传统建筑。要尊重农民意愿并考虑农民实际承受能力,防止不顾条件盲目推进、大拆大建。

 

  然而,事实上当下中国遍布强拆强建、强迫农民住高楼之社会现象。也就是说,在某些地方政府心目中,国家的有关禁令往往就是一纸空文。为何如此呢?

 

  首要的原因是,为数众多的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性还非常强,而有关禁令客观上与此相悖。

 

  作为地方政府,理应不折不扣地按照国家的有关通知行政。可是多年来,全国不少地方形成的畸形财政,即过于依赖土地财政之现实,往往会迫使其有意无意地“对抗”国家的有关通知,而一如既往地大行土地财政之道。也就是说,为了确保地方局部经济利益,地方政府通常都会舍弃有关通知,而依照自己固有的一套发展模式强拆强建、强迫农民住高楼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客观上也支持地方政府“弱化”国家禁令的权威。

 

  譬如,曾经被无数法学专家热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换言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有关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具有合法外衣的“运作”,将“禁强拆强建强迫农民上楼”合法化。

 

  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即该法条,客观上也在支持强拆等行为。尽管农民未必跟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有关。

 

  常言道:“事实胜于雄辩”。而据媒体报道,9月25日监察部等四部门对2011年上半年发生的11起强制拆迁致人伤亡案件进行了调查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行政问责57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31人。其实,这仅是九牛之一毛。

 

  简言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保驾护航下,地方政府“强拆强建强迫农民上楼”就显得底气十足了,而“弱化”国家禁令的权威。

 

  再者,彻底转变传统政绩观需要时日。

 

  众所周知,中国传统的政绩观是,简单地把经济总量、发展速度等作为评价干部政绩的主要依据。尽管这样多次提出要转变政绩观,而在2011年12月18日召开的全国组织部长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家副主席习近平更是明确指出,考察干部的才,要注重考察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防止简单地把经济总量、发展速度等作为评价干部政绩的主要依据。然而,中国传统的政绩观根深蒂固。也就是说,彻底转变传统政绩观需要时日。

 

  当然,社会是不断进步的,而在12月27日起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强调,农村建设应保持农村的特点,有利于农民生产生活,保持田园风光和良好生态环境。不能把城镇的居民小区照搬到农村去,赶农民上楼。

 

  换言之,国家对地方政府“强拆强建强迫农民上楼”的问题越来越重视。然而,消除“强拆强建强迫农民上楼”之社会现象是一个较为漫长的博弈过程,所以就中国现实情况而言,国土资源部的“禁强拆强建强迫农民上楼”通知,或成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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