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日本灾民捐款”——建议中国红十字会发起倡议

陈朝晖 原创 | 2011-03-14 00:25 | 收藏 | 投票

建议中国红十字会发起“向日本灾民捐款的倡议”

——兼评部分网友的不当言论

中国红十字会及各分会:

从中国红十字会官网获悉:312,中国红十字会向日本红十字会提供100万元人民币的紧急援助。同日,向日本红十字会发出慰问电,向日本受灾群众表示诚挚的慰问,对地震遇难者表示深切的哀悼,并表示将根据灾区需求继续提供及时的人道援助。本人对此非常支持。同时,本人希望我会能够向公众发起向日本灾民捐款的倡议,并予以组织,事实与理由如下:

第一:这次地震是人类经历的重大灾难之一。全世界每年发生的各种灾难不计其数,甚至可以说每时每刻都有不同的灾难发生。但这次日本发生的地震,是人类历史上少有的。据媒体报道:美国地震专家11日表示,日本时间11日下午发生的里氏8.8级强震(美国测定为里氏8.9)是日本历史上1200年一遇的地震,预计将造成数以千万美元计的损失。最近,日本方面又将震级修正为9级。对于一些较小的灾难,当地政府和社会组织有能力解决,不需要发动大规模的捐款赈灾活动,同时为每个大大小小的灾难都进行募捐,无论组织者或者捐赠者都力有不逮,事实上也不可能。当然,不是说对小的灾难就不予救助,而是说在众多的灾难面前,每个人都有其所关注和动容的,但是类似日本地震这样的灾难,是每个人都不能够忽视的。因此,部分网友提出与其捐款帮助日本灾民,不如帮助本国的困难群众。这种观点值得商榷:救助一场车祸的受害者,当然也是高尚的行为,应予肯定;但是,这样相对较小的灾难,通过少数人的帮助就已足够,不需要也不可能发动大规模的捐款活动,后者从经济上说也不具有合理性。但对于类似日本地震这样的灾难事件,需要全世界人民的共同支持和援助。这里,中国和中国人民都不应当缺席。

第二:日本国家和人民在这次地震中遭受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近1万人下落不明。在赈灾过程中,购买物资、安置灾民等都需要大笔支出。这个具体数字以及日本政府能否负担,本人未曾考证,无法断言。但是,我们对日本灾民的捐款,是一种经济上的援助,更重要的是精神上的支持。有网友认为:日本是发达国家,中国是发展中国家,不需要给日本灾民捐款。但是,在中国发生汶川地震等灾难事件时,很多非常贫穷的国家和其人民,也为中国灾民捐赠了款项和物资。有些国家在捐款数额上不及某个企业或名人,但对我们帮助在精神层面上都是等值的。我们这次对日本灾民的捐款,可能也只能量力而行,重要的不是数额多少,而是表达我们作为人类的一份子,与全世界人民一道为战胜自然灾害、建设美好未来而共同努力、团结奋斗的意愿。

第三:我们对日本灾民的捐款,是基于人道主义精神。有部分网友列举上个世纪的日本侵华战争以及最近发生的钓鱼岛事件等,作为反对对日援助的理由。也有部分网友的观点与极端的观点有所区别:这次地震的灾民都是普通老百姓,他们和侵华战争以及钓鱼岛事件没有关系,大多数日本人是好的。本人在没有调查数据之前,对日本灾民的政治倾向暂不做出结论性的意见。在人道主义的视域下,这一结论本身并不重要:即使对于侵略战争的发起者、实施者,哪怕他本人的双手沾满鲜血,背负累累血债,当他在遭受伤害、生命受到威胁的时候,仍然需要对他进行救援——这就是人道主义。反对对日本灾民捐款的主张,只能建立在反对人道主义的基础上。

第四:从一个狭隘的立场出发,这次日本地震中,也有万余中国侨民、海外华人、中国留学生和务工人员等遭受各类损害或损害威胁。因此,与世界各国人民一道援助日本灾民,同时也会帮助我们的在日同胞改善境遇。

最后,提出另外一条相关建议:近两日,有少数国人对日本地震这一人类遭遇的重大灾难发表了很多幸灾乐祸的言论,以及把对日本灾民的人道主义援助污蔑为“汉奸”行径,对支持甚至只是同情日本灾民的公民进行人身攻击,并在互联网上广泛传播。这种行为从私法上说,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权,是一种违法行为,权利人可以依法起诉;但这已不单纯是私法问题:它是一种典型的反人类言行,如果任其发展,将会妨碍到我国政府、人民团体(如我会)以及公民与世界人民一道为人类战胜自然灾害,开创美好未来而做出应有的贡献和努力,其社会危害性不在煽动分裂国家、扰乱公共秩序(比如在自然灾害中以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等行为之下,因此,建议我会通过会员中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下届“两会”上提出议案或提案,将类似反人类行为纳入刑法处罚的范畴:对在自然灾害中故意伤害灾民感情、阻碍对灾民救援等恶性行为予以刑事处罚。

望请采纳!

 

 

 
 
                                 中国红十字会会员 陈朝晖
                                       2011-3-13

 

个人简介
渤海大学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法经济学研究所所长,经法学院副教授,政治与历史学院硕士生导师,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辽宁润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人民政协锦州市古塔区委员会委员,致公党辽宁省海外联谊工作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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