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善 个税改革共识的基础

刘植荣 原创 | 2011-04-18 00:06 | 收藏 | 投票

  据新华社消息,个税改革终入人大议程。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将于4月20日至22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将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等。

  笔者日前与网友交流,对“共识”一词颇有感受。“共识”在英、法、荷等语言里都是consensus,语言文字上很容易达成共识,但要在公共政策上达成共识,可就不那么容易了,因为这牵扯到多方利益。

  Consensus来源于拉丁文的cōnsentiō,就是feel together的意思,大家在一起互相感触,让思想碰撞,这就是“共识”的本意。可见,要达成共识,必须有个辩论的过程。真理越辩越明,发现了真理,谁都要向真理低头。换言之,任何公共政策的制定,都首先要达成共识,要想达成共识,就要经过公开、广泛的辩论,谁的观点正确,就采纳谁的观点,政策制定者对这个观点进行“深加工”形成公共政策。

  公共政策是各种法律法规的集合,是由大多数人接受的社会、道德和经济价值观把社会凝聚在一起的媒介。随着人类对客观世界认识的发展以及人类思想的进步,公共政策也应与时俱进,随时修正,这同样需要达成共识。

  达成共识的基础是共善。共善就是公共利益,是多数人的利益,少数人的利益寓于多数人的利益之中。笔者在埃塞俄比亚一世界银行公路项目工作时,一次陪同总监Gangopadhyay先生检查工程,在Sanke镇,有一居民要求在公路旁修一条15米长的便道通向他家大门。Gangopadhyay先生对他解释说:“我不能答应你的要求,修路是为了people(人民),而不是为了person(个人)。”这就是公共利益,修路需要用政府的公共开支,不能为了满足少数人的个人利益而损失多数人的公共利益。

  所以,要想就某一项政策达成共识,利益各方必须把公共利益作为讨论的基础,不然,你说你的利益,他说他的利益,各怀鬼胎,猜疑谩骂,分道扬镳,永远达不成共识。

  当前的个税改革就需要达成共识。1980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时,中国还处于计划经济年代,职工收入基本上只来源于工资,收入差距并不明显,且没有失业(官方统计),当时个税按个人工资计征并没有显露出税制的缺陷。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确立了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由于没有建立起完善的收入分配制度,中国收入差距越拉越大,失业人员增多,个税税制缺陷日益显露。以个人月工资计征个税的最大弊端就是没有考虑家庭收入和家庭负担,没有认识到“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经济活动的最小单元”这一社会、伦理和经济上的核心理论。

  个税改革就是各阶层的利益博弈。毫无疑问,有人会利用自己的社会影响力游说政策制定者制定有利于他们的政策,利用媒体大造声势,似乎个税起征点提高到3000元、5000元、8000元甚至10000元就是共识,却又拿不出任何论据来支持他们的观点。中国的公共利益在哪里?中国的公共利益在“三个代表”里,即“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谁是中国的最广大人民?那些工资够不着起征点的劳动者就是中国的最广大人民,他们占劳动人口的95%,他们辛勤劳作,是中国沉默的大多数。个税改革绝对不能忽视他们的利益。

  讨论个税改革必须有良心和公心,忽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就没有资格进行个税改革的讨论,因为他没有立足于公共利益的基础上。

  个税改革必须首先弄清中国劳动者的收入中位数是多少,平均收入是多少,谁是中国的真正中低收入者,中国交纳工资所得税的人占劳动人口的比例有多大。这些统计数字弄不清楚,盲目提高起征点只能是缘木求鱼,南辕北辙。

  要知道,任何一项经济政策都会产生外溢成本,提高个税起征点让5%的劳动者受益,却让95%的劳动者承担因此产生的外溢成本,这不符合经济学上的帕累托效率改善,不符合“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

  政策不当对社会的危害很大,正如英国作家刘易斯所写:“当今世界最大的邪恶不是狄更斯笔下肮脏的‘犯罪魔窟’,也不是集中营和劳改营,那些地方只能看到邪恶的最终结果。当今世界最大的邪恶是由那些西装革履、言谈斯文的人在窗明几净、富丽堂皇的办公室里构思、安排、散布出来的。”

  总之,个税改革达成共识的基础是公共利益,也就是小平同志所说的要将“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这四条原则作为制定各项方针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始终以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为最高价值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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