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被判死刑后还有“故事”

罗竖一 原创 | 2011-04-22 14:50 | 收藏 | 投票

 作者:罗竖一

    药家鑫,一个定然会载入中国司法史的名子。尽管他在2010年10月20日晚开车撞倒,并手起刀落杀害年仅26岁的张妙之惨案发生以前,只是一个普通的在校大学生。

    然而,正是这起被誉为 “激情杀人”、“钢琴杀人”之惨案,以及相关司法进程中出现的某些疑似有深意的因子而导致的信任危机,激发了亿万民众的神经。药家鑫也因此成为举世瞩目的犯罪嫌疑人,而变得不再普通,甚至与“激情杀人”、“钢琴杀人”之说紧密地结合在一起。面对药家鑫制造的惨案,或语应千刀万剐,或言该刀下留下,或谓拭目以待……

    新华网2011年4月22日的有关新闻报道,终于给全国民众带来了一个结果:“22日上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

    药家鑫故意杀人案就此尘埃落定了吗?——药家鑫被判处死刑后应该还有“故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但有关判决仅为“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

    据新华网4月22日的相关报道,西安中院刑一庭的办案法官告诉记者,本案被告人药家鑫是在开车撞到被害人张妙后,因担心张妙记住其车牌号,为逃避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杀人灭口行为。被害人张妙在本案中完全是无辜的,从被撞倒直至被杀害,没有任何不当言行。药家鑫的故意杀人行为不属于激情杀人。纵观本案,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张妙撞伤后,不但不施救,反而因怕被害人记住其车牌号而杀人灭口,犯罪动机极其卑劣,主观恶性极深;被告人药家鑫持尖刀在被害人前胸、后背等部位连捅数刀,致被害人当场死亡,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被告人药家鑫仅因一般的交通事故就杀人灭口,社会危害性极大,属于《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7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一种例外情形,虽有自首情节,仍应依法严惩。

    既然办案法官已经明确表示“应依法严惩”,但为何没有明确是“必须立即执行的”,还是“缓期二年执行”?其中是否有某些特殊的因素,作为民众不得而知。即给全国民众留下了很大的想象空间,也为未来故事的发生埋下了伏笔。

    再者,依照中国相关法律规定,药家鑫还可以上诉。也就是说,未来有可能会出现“缓期二年执行”之类的判词。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换言之,即使药家鑫不上诉,还可能生出变数,而这都是可以找到法律依据的。

    还有,法院判决“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之事实依据是什么?这4万多元人民币能干什么?

    总而言之,药家鑫被判处死刑后应该还有“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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