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竖一:“因言获罪”究竟是个什么“罪”?

罗竖一 原创 | 2011-07-20 13:13 | 收藏 | 投票

文/罗竖一

  2011年7月19日,一则题为《中国银行职员被疑举报领导遭拘留后流产》的文章,被中国网、中国法院网、中华网、腾讯网、新浪网、雅虎网、新华报业网、金羊网、大河网、甘肃网和大洋网等多家媒体转载。

  该文指出,2011年6月2日,金羊网金羊爆料一栏中,出现了一个标为“烟台市芝罘区向阳派出所对孕妇以诽谤罪迫害”的帖子。帖子从头到尾都在质疑一个中心问题:中国人民银行烟台支行领导涉嫌打击迫害职工董岩红,致使其流产。2011年 6月7日,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就金羊爆料的帖子给予了答复。官方给出的回应称: 2009年 8月 25日,中国人民银行烟台支行副行长宫云美到我局向阳街派出所报案称:其本人及单位领导、部分科室收到多封匿名信,对其进行诽谤,要求公安机关查处。接到报案后,向阳街派出所安排民警对案件进行了调查。2009年 12月 30日给予董岩红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当日送芝罘区拘留所执行拘留。 2010年1月1日,董岩红因怀孕被提前解除拘留,予以释放。

  众所周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即据现行中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诽谤罪,一般情况下是“告诉的才处理”,也就是说即使犯了诽谤罪,也是被害人提起诉讼,法院才受理,而惟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而应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譬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

  换而言之,所谓诽谤罪,通常属于自诉,而受理机关是法院,而惟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但在上述案件中,法院在哪里,检察院又在哪里? 是谁给了烟台市芝罘区向阳派出所等有关部门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于不顾,而另起炉灶的权力呢?

  诚然,相关公安机关可以搬出《治安管理处罚法》,但相关报道显示,董岩红说,该案不仅给其本人造成人身伤害,还给她及其家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一日不解决,一日就清静不了。我和我的家人至今仍活在该案件的阴影下。”

  有关部门,又是因何不能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依法解决董岩红所反映的问题呢?其中是否有不可告人的隐情呢?

  另据2011年5月18日《中国青年报》报道, 2008年年初,因为报道《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一文涉及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时任县委书记张志国,西丰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为由,对采写该报道的《法制日报》下属《法人》杂志社记者朱文娜进行立案调查,西丰县公安局的多名民警赶到法制日报社,对朱文娜进行拘传。“西丰事件”最终以西丰县公安局撤销对朱文娜涉嫌诽谤罪的立案和县委书记张志国引咎辞职而告终。 然而,在舆论渐渐平息的同时,引发该事件的女主角赵俊苹却被人们遗忘。2010年7月29日,辽宁省高院作出了(2009)辽立二刑监字第1号再审决定,认为赵俊华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指令铁岭中院再审。2010年3月20日,刑满释放的赵俊苹走出沈阳女子监狱。本想回归平静生活的她,却发现噩梦仍在继续。赵俊苹本想要回当年的拆迁补偿款364万元,但5年过去了,这笔补偿款却分文未得。赵屡次找到西丰县委、县政府、铁岭市委,得到的答复是,铁岭市委协调给现任西丰县委书记阎立峰处理。阎表示会尽力处理,并指派副县长高维义具体处理。然而,1年多过去了,赵仍然没有得到任何补偿。

  上述两案,就一定意义而言,同为“因言获罪”。那么“因言获罪”究竟是个什么“罪”呢?

  中国著名学者、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新闻与传播系教授教授展江,于2010年7月29日在《南方周末》发表题为《杜绝“因言获罪”,保护公民的言论表达权 》的评论文章。文章指出,中国宪法明确保护公民言论,赋予公民监督和批评公权力的权利。因言获罪,是20世纪以前各国“旧制度”的特征之一。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和民商法的发展,刑事诽谤也逐渐为民事性的名誉侵权所取代。但近年来,这种良好的趋势似有受阻倾向。手机和互联网普及以后,一些地方屡屡对网民和手机用户针对地方政府和官员的举报和批评行为加以处罚。2006年到2009年7月间,全国至少发生了近20起因此类通过新媒体的言论表达被行政拘留、通缉、刑事拘留、判处缓刑和有期徒刑的案件,所依据的法律,主要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中的侮辱和诽谤条款。

  由此可见,无论是山东省烟台的董岩红,还是辽宁省西丰县的赵俊苹,其实都是“因言获罪”这个实为“20世纪以前各国‘旧制度’的特征之一”者披着法律的外衣造就的牺牲品。

  而今人类社会进入21世纪已经长达11年,但“因言获罪”这个撒旦恶魔为何还不能销声匿迹,而依然继续“伤害”中国民众呢?

  但正如展江教授所言:“理论上讲,只要法律中有侮辱罪和诽谤罪条款,‘因言获罪’的阴影就不会完全散去。正因如此,在保护人权呼声越来越高的今天,世界上出现了诽谤去刑法化(去罪化)的大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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