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与云南高院判决的冲突是正义与腐败的较量

王世保 原创 | 2011-07-24 20:16 | 收藏 | 投票

民意与云南高院判决的冲突是正义与腐败的较量

作者:王世保

民意是全体国民当下的意志,也是全体国民在历史的演进过程中逐渐达成的共识,这种意志与共识通过道德和法律的形态表现出来,并通过其对每位民众的约束维护着全体国民正常的社会关系。道德的约束力来自于全体国民所达成的共识而形成的舆论,法律的约束力则直接依赖于代表全体国民意志的公权力所控制的国家暴力机器。民意就是法律的本质,法律从来都是民意的体现。

公权力既是法律的制定者,又是法律的执行者和维护者。法律能不能被有力地执行去发挥自己应有的社会功能,关键还是取决于执法的公权力机关能否做到公正无私。如果公权力机关能够秉公执法,它就能代表法律,体现人民的意志;如果公权力机关因腐败而徇私枉法,它就不再代表法律,违背人民的意志,进而与民意发生冲突。

中国社会当下日益严重的腐败导致公权力机关枉法的行为越来越多,这种枉法行为有两种典型表现:通过暴力机关伪造证据和谎言,为与公权力机关结成的利益共同体开脱罪责;或者通过对法律的质疑、选择性执法来达到减轻与公权力机关结成的利益共同体的刑罚。从伪造证据到对法律的质疑,表明中国的法律进一步走向沉沦,公权力施暴更加肆无忌惮。

民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公权力机关因腐败而枉法办案,每次都会激起不同程度的民愤,使得举国民众从对公权力判决的质疑发展到对执政党执政合法性的质疑。一些媒体在评价民意对公权力机关判决的质疑时,往往混淆法律的法义与具体的案件判决之间的本质区别。法义反映的是全民的意志,代表着普遍的正义;个案的判决是公权力机关执行法律的结果,这个结果一旦遭遇腐败就必然会违背法义,成为对法律的践踏与亵渎。因此,我们绝不能把公权力机关执行法律的所有结果等同于法律,更不能将民意对公权力机关执行法律的结果的质疑等同于对法律的挑战。

从“李昌奎案”到后续揭发出来的如出一辙的“赛锐案”,我们不能看出云南高院少杀慎杀论调背后是其难以掩饰的腐败。因腐败而选择性执法,因选择性执法而违背民意,为了将这种违背民意的枉法行为披上一层正当的外衣,云南高院居然毫无廉耻地打着慈悲与正义的幌子对体现民意的现行法律进行质疑,并将民意贬低为一种嗜血的狂欢。

法官的判决不能完全代表法律的判决,法官因腐败而进行的判决是对法律的践踏,尊重徇私枉法的法官及其判决就是对法律的亵渎,而不是尊重法律。从历来的民意与一些公权力机关执法的结果发生冲突的事件来看,民意从来就没有违背法律,而是在伸张正义、维护法律的尊严。因此民意与云南高院 “李昌奎案” 判决结果之间的冲突是正义与腐败的较量。

 

 

个人简介
思想家,诗人。1975年2月生于河南省商城县,1998年毕业于北京中医药大学,致力于中国古典文化的复兴和西方文化的批判。已出版《中医是什么》《中医是科学吗》《当代天空飘过一缕古风》。 邮箱:zhjingxiuyuan@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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