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搭乘车主应负什么责任
作者:林桂英
案情介绍:圣诞狂欢,车毁人亡
2006年12月25日,王某外出,将车和钥匙均放于家中。王某儿子未经父亲同意,私自将王某的轿车从家中开出,并接其女友张某一起到迪厅和朋友过圣诞节。王某发现车不在时,打电话给儿子,并告之喝酒就不要回来了。但酒过三巡,时至夜半,张某却极力要求王某的儿子送其回家,虽经朋友劝说,但仍执意要走。王某的儿子无奈,亲自开车送女友张某回家。在途中撞在路边的大树上,当场车毁人亡。交警出现场,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的儿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07年5月1日,张某之父起诉王某,以王某是车主,未尽管理职责为由,要求王某赔偿张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20万元。王某接到诉状后悲愤交加。他说,我的车毁了,我的儿子也死了,我又被起诉了。可是,我何过之有?我的损失又由谁来赔偿?
争议焦点:本案是交通事故还是好意同乘纠纷?车主王某是否有过错?是否负有赔偿责任?
法院审判:一审认定车主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原告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经典评析:
一、本案法律性质
车驾驶人、车辆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同意他人无偿搭乘该车去某
目的地,因交通事故造成直接人身损害。对于此类纠纷,通说“好意
同乘”纠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疑难问题暨司法解释适用研讨会”
明确了好意同乘的法律性质,同乘者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付款义务,因
而不具有合同的特征。好意同乘属事实行为,不属于合同行为,而是
一种情谊行为。在“好意”者方面也未想与同乘者签订契约或得有何种报酬,完全是在尽义务,而在“同乘者”方面亦未想到出现风险,或出现风险之后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属于自己默示的风险承担。所以好意同乘的行为是事务行为或请谊行为,决非契约行为。“好意同乘”的前提是“好意”,并非歹意,上升到民法理论,属于善意行为,符合“善良风俗”原则,所以在处理好意同乘纠纷时不能让好意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自不待言。减少甚至除免其好意者民事责任才符合“善良风俗”。如果让好意者承担全部责任或赔偿责任,等于常说的“好心没好报”,让乐善好施、助人为乐的人感到司法不公,社会舆论也不赞成。从同乘者方面看,车主或司机好心好意让你搭便车,即享有了白白乘坐他人车辆的权利,不负担任何义务,而在出现事故后,却让好意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符合善良风俗原则,自己也觉得难以启齿。如果规定好意人承担完全赔偿责任,不但对于汽车所有人和司机不公,与主流民法观点和司法实践也不符,更与中华民族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不符。
三、本案过错划分及责任承担,原告女儿张某对事故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张某明知男友喝了很多酒,却强烈要求已经醉酒的男友开车相送。作为成年人,张某完全能够预见到醉酒驾车的危险而仍然唆使男友驾车相送,因此张某对当晚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亦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系无过错的车主。被告之子使用的肇事车辆未经被告允许,系偷开,被告对此并不知情。被告发现车被开走后,便立即打电话询问,得知儿子朋友聚会,已喝酒,便再三叮嘱儿子别开车,明天再回家。可见,被告已经尽了善良管理人应尽的义务,在车已经脱离其控制的情况下,作为车主的被告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