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搭乘车主应负什么责任--林桂英

林桂英 原创 | 2011-09-11 09:55 | 收藏 | 投票

                    无偿搭乘车主应负什么责任

                                   作者:林桂英

案情介绍:圣诞狂欢,车毁人亡  ;车主被诉,悲愤交加。

 

2006年12月25日,王某外出,将车和钥匙均放于家中。王某儿子未经父亲同意,私自将王某的轿车从家中开出,并接其女友张某一起到迪厅和朋友过圣诞节。王某发现车不在时,打电话给儿子,并告之喝酒就不要回来了。但酒过三巡,时至夜半,张某却极力要求王某的儿子送其回家,虽经朋友劝说,但仍执意要走。王某的儿子无奈,亲自开车送女友张某回家。在途中撞在路边的大树上,当场车毁人亡。交警出现场,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的儿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07年5月1日,张某之父起诉王某,以王某是车主,未尽管理职责为由,要求王某赔偿张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20万元。王某接到诉状后悲愤交加。他说,我的车毁了,我的儿子也死了,我又被起诉了。可是,我何过之有?我的损失又由谁来赔偿?

争议焦点:本案是交通事故还是好意同乘纠纷?车主王某是否有过错?是否负有赔偿责任?

法院审判:一审认定车主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原告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经典评析:

一、本案法律性质

    本案是由于好意同乘引发的民事纠纷。所谓好意同乘,即指机动

车驾驶人、车辆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同意他人无偿搭乘该车去某

目的地,因交通事故造成直接人身损害。对于此类纠纷,通说“好意

同乘”纠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疑难问题暨司法解释适用研讨会”

明确了好意同乘的法律性质,同乘者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付款义务,因

而不具有合同的特征。好意同乘属事实行为,不属于合同行为,而是

一种情谊行为。在“好意”者方面也未想与同乘者签订契约或得有何种报酬,完全是在尽义务,而在“同乘者”方面亦未想到出现风险,或出现风险之后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属于自己默示的风险承担。所以好意同乘的行为是事务行为或请谊行为,决非契约行为。“好意同乘”的前提是“好意”,并非歹意,上升到民法理论,属于善意行为,符合“善良风俗”原则,所以在处理好意同乘纠纷时不能让好意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自不待言。减少甚至除免其好意者民事责任才符合“善良风俗”。如果让好意者承担全部责任或赔偿责任,等于常说的“好心没好报”,让乐善好施、助人为乐的人感到司法不公,社会舆论也不赞成。从同乘者方面看,车主或司机好心好意让你搭便车,即享有了白白乘坐他人车辆的权利,不负担任何义务,而在出现事故后,却让好意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符合善良风俗原则,自己也觉得难以启齿。如果规定好意人承担完全赔偿责任,不但对于汽车所有人和司机不公,与主流民法观点和司法实践也不符,更与中华民族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不符。

    二、好意同乘的赔偿原则。基于好意同乘的上述法律性质,确立了好意同乘的基本原则,即无偿的同乘人遭受交通事故损,驾驶入应当适当补偿,而不是赔偿,在我国法律没有对好意同乘作出法律规定,但各地法院在实践中已经作出相应规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座谈上,有关与会者指出:在好意同乘情形下,车辆所有八作为民事赔偿主体,承担有限制的民事责任。在好意同乘情形下,若好意同乘人明知司机已酗酒、无驾驶执照仍要求同乘、或者教唆司机超速、搭载、搭乘禁止载客车辆的,同乘人也具有过失责任,均可构成过失相抵的事由,从而可以减轻或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民法通则》第131条之规定,可以减轻或免除赔偿案件法律适用问题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关于《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无偿的同乘人遭受交通事故损害的,应由致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车主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存在下列情形仍搭乘的,可以酌情减轻车主的补充赔偿责任......明知驾驶人已酗酒的。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好意同乘中,致害人应承担补偿责任同乘人有过错的应该可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减轻或者免除致害人的责任。车主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三、本案过错划分及责任承担,原告女儿张某对事故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张某明知男友喝了很多酒,却强烈要求已经醉酒的男友开车相送。作为成年人,张某完全能够预见到醉酒驾车的危险而仍然唆使男友驾车相送,因此张某对当晚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亦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系无过错的车主。被告之子使用的肇事车辆未经被告允许,系偷开,被告对此并不知情。被告发现车被开走后,便立即打电话询问,得知儿子朋友聚会,已喝酒,便再三叮嘱儿子别开车,明天再回家。可见,被告已经尽了善良管理人应尽的义务,在车已经脱离其控制的情况下,作为车主的被告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不享有运行利益也不能控制车辆。综上,被告饱尝中年丧子之痛,财产也遭受巨大损失。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他的儿子醉酒后驾车,而醉酒驾车的原因,却恰恰是张某明知男友醉酒,仍要求开车送她回家而致。王某儿子的过错是在事故发生当时,而张某的过错是在事故发生之前。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是交通事故发生时的责任,但本案不是交通事故纠纷,而是好意同乘引起的纠纷,交通事故认定书也无法认定好意者与同乘者之间的过错。被告虽系该车辆所有人,但该车是其子偷出使用,王某儿子具有机动车驾驶资格,在使用车辆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时,该车不存在安全隐患,故被告作为车主不承担任何责任。张某与王某的儿子二人因交通事故而遭受全部损失应按过错责任在已所留遗产范围内承担,与被告无关。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中王某儿子未留任何遗产。

个人简介
林桂英,女,生于1973年,吉林大学法律硕士,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在法院从事9年经济审判工作后,辞职做律师,创办了黑龙江鸿英律师事务所,该所当年就被评为当地优秀律师事务所。 法官加律师的工作经历,积累了丰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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