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小众、个体,以及权力(外一篇)

胥英杰 原创 | 2012-10-29 21:27 | 收藏 | 投票

大众、小众、个体,以及权力(外一篇)

 
     有一个叫做“大我”的“我”吗?
 
     “我们”中,每个人所面临的现实是,除了“我”,就是“他们”。“我”与“他们”天然地有着彼与此的关系和隔绝 -- 这种关系的两端总是有要挣脱对方的意愿。但最终,它们必须维持一种紧绷着的平衡,才能不甘而宿命般地平静与妥协片刻。
 
     人类从孤独的一个个生命体,到成为复杂而广泛的社会体,期间必是经过了难以数计的残酷的搏杀(我们当然可以轻描淡写地称之为“博弈”,但那其中的杀戮、掠夺和强暴恐怕是现代人类难以想象的。因此称为“搏杀”也许更加贴切。)这些搏杀,通常都要伴随着对于个体需求的不断否定和扬弃,最后通过妥协和委曲,仅保留最低限度的个体需求,而达到个体相对于群体(群众)的平衡。事实上,群体的最终平衡,正代表了对于个体自由蔑视和反动的临界状态。
 
     为什么人类社群和社会文明的建立,总是从皇权或者类似皇权形式的确定开始?这个话题,恐怕更不是历史学家所能够清晰地解释清楚的,(作为学者,他们更关心研究形式和方法,以及通过特定的形式和方法而形成的“结论”,而不会浪费太多时间寻找终极的真谛。)但皇权的金字塔结构的超稳定性,以及建立这种结构的简易程度,大概是最为稳妥的解释:人类文明之初,不可能有那么深刻的觉醒 – 我们每个人的生活经历告诉我们,唯有经过反反复复的实践和经验,人类才能够获得一点点崭新的智慧,并更加深刻地认识自己。
 
     人类的觉醒,并不是从群体组织的建立开始为标志,而是在建立了群体组织后的行为和经验,才促成了人类对于自身的认识的需求,才使人类有了(相对于他人的)欲望、满足感、道德感和反/非道德感的蔓延,并且才开始有了一些人严肃地思考人类自身的特性、属性、个性以及 – 自由的意义。在“我们”以前,人类从来不存在“觉醒”一说,只是一种服从于自然的自在。有了“我们”的概念,人类的蒙昧才刚刚开始,而人类的觉醒也从此起步。我们甚至可以这样认为,人类的觉醒,应该是一个回归的过程。-- 回到“我”。而不是“我们”。
 
     但“我们”是不可能那么轻易地让位于“我”的。“我们”通过实在的“权力”,以及虚幻的“权利”来实现对于每个“我”的最为精致和平衡的控制。“我”将永远不能拥有“权力”,但可以通过对于“我们”的屈服获得“权利”。很早以前,我曾经很惊讶于“现代”中文无耻的翻译能力,一对截然不同的概念:“Power”和“Rights”,居然能够被它解读得如此淫荡。
 
     因此,“‘权力’属‘我们’”(有人将它转译为“人民”这样一个冠冕堂皇而又煞气逼人的字眼),这样一个似是且非的概念,在一个所谓的民主制度下,就能够被利益团体和小众代表运用的淋漓尽致。事实上,“权力”除了约束,就是惩罚。
 
     “权力”对于“我”的坚决否定,也当然包括皇权的制度下。当我们经常地聆听到“皇权”制度的腐朽和古旧的时候,不要忘了皇权制度本身带给每个个体的归属感。在因为生命保障和安全获得的目的所驱动的人类群聚行为初始,众多个体就有着归属于一个明确个体的强烈需求。动物世界亦如此 – 在群体中,一个明确的个体拥有着对于其他个体的“权力”,便意味着最简单和明确的辨识度。蜜蜂的社群管理之所以引起人类那么大的兴趣,也许正是因为无论群落大小,每个蜂群似乎只有一个(唯一的一个)权力者也是管理者 – 蜂王。这大概是世界上最为简单和有效的权力运作系统了。
 
     但人类的天性(被恐惧和贪婪所驱动着的奴性和逐利性),从来不允许绝对稳定的生态存在,无论对自然环境,还是人类文明而言。当皇权的统治变得日益庞大和复杂的时候,权力机构出现了 – “权力”的代表者成为了一种由一小撮个体来承担的管理组织。人的臣服终于变成了因为畏惧细密有效的权力运作体系而生发的屈服。我们所以看到,皇权社会中那种心安理得的奴性和被统治的存在,并不是因为一个人对于大多数人的无尚权力,而是一个人(或少数人)通过一个阶层的人群而形成的“权力”面 – 他们都属于被我们所称为的“国家政权”。
 
     一个名义上的“群体”,在强调“权力”属于“我们”的同时,就已经形成了以极小一撮个体所组成的“权力架构”和“权力理念”,从而得以放肆地对大多数的个体实施 “统治”和“控制”,也进而更加精致地实现对每个个体的不断掠夺。在这个理念上,皇权和现代政治的区别仅在于“权力”运行的精细程度和“公权私有”的严重程度,而不是本质上的人类的觉醒。
 
     在我们走向终极文明的路程上,人类恐怕还要走上数百年甚至数千年。这,已经将文明进程的不断加速的因素考虑在内了。
 
 
有关公权力
 
     我们通常的理解,公权力并不单单指向政府权力。政府权力只是被赋予的公权力之一种。商业机构,包括媒体也常常被赋予这样的公权力,典型如电信、电力、自来水一类的具有公用事业性质的商业或者营利性组织 –它们的商业性行为,也常常表现为一种公权力的延伸。这使得它们既具有某种程度的迷惑性(维持一种虚伪的交易公平),同时又可以肆意地滥用垄断和限制人们正常生活的权力。
 
     理论上,无论公权力如何表现,它应该且必须是属于其所覆盖范围(如一个国家,或者一个族群)的所有个体,也就是“大众”。而不是属于某个特定的机构或者一部分人群。唯其行使的形式,需要通过一个赋予对象(机构或者个人)来实现。这个对象 – 公权力的赋予者 – 必定是受到约束和随时随地的裁量,才能够正确而且合理地行使其所被赋予的(特定的)公权力的。
 
     我所理解的公权力赋予者的定义应该是:在特定(和受到高度约束和限制的)条件下,能够代表一定域内的全体(!)民众行使一定的权利。 -- 并且,对于此种权力的行使是否合理和过当,不能通过其他任何的公权力部门来裁决,而只能通过超越于公权力之上、且能够被所有个体所接受的机构或者个人,如法院及法官,获得裁量及判决。
 
     这意味着,法官和法院这样的一个个体或者机构(有一个时期,是神父,或者教会),并不是一种形式的公权力,因而,他(她)或者它也就无法进行公权力所定义行为 – 换句话说,他们只有一种行为的能力以及行使这种能力的许可:那就是对于一种行为“是”或者“否”的裁决 – 或者换种表达:将行为权力的许可赋予某种形式的个体或者机构,而不能以自身僭越权力,自行实施任何行为。
 
     而现实却又是,法官和法院在运用自己所拥有的裁量权的时候,常常将它当作一种形式的权力本体 -- 具有自我而且持续行为能力的本体。于是,法院在某些制度下,就具有了拘禁、强制劳役和实施肉体和精神摧残的许可,并且大行其道。本意为公平、正义和保护(任何意义上的)弱者的裁量机构,成为自由人头上的一柄时时落下的利剑。
 
     在文明社会里,人们总是认为,公权力的滥用(和缺位),大多是因为对于公权力被赋予者(行使者,也就是权力机构)本身缺乏(必要的)监督、约束和钳制。于是,人们在建立了一种形式的公权力实施主体之后,往往会建立(或驱使形成)另一种形式的公权力主体来实施监督和约束。比如媒体,比如形形色色的监察机构。这使得公权力之上又建构了新的公权力。这样的结构,这样的制约,甚至更甚于没有任何形式的公权力。
 
     “权力”一经定义,表明人类在实现了社群和组织化的那一刻开始,就丧失了自我的功能。任何形式的“自我”表现,都因为“权力”的存在,而成为另一种形式的奴化和“媚众”。特别是当“权力”之前还加上一个“公”字,就更具迷惑性。在“公权力”面前,自由已经不存在。
 
     还有,我的支离破碎的思绪,不可能让人们相信我所思想有任何意义上的价值 – 这正像权力层级所强调的:个体的思想总是倾向于挣脱对于群体的责任和义务,从而建立超越于组织或群体的特权(特别权利);公权力存在的意义正是为了维护一种对于组织和群体共同的权利 – 实际上,它们进而强调,群体的共同权利也正是代表了每个个体的私有权利。反之,过分强调或要求个体的绝对的自由,它们解释说,只会抹煞和消解个体存在的意义;它们说,个体的存在是相对于群体而言的,没有群体以及群体共同的价值和权利观并通过一种形式的“权力”来竭力维护,个体也就(当然地)没有存在的价值。
 
     不是吗?
 
     不是。
 
     2012.10.27.
 

胥英杰 的近期作品

个人简介
我的20多年的职业经历,除了IT(信息科技)这个领域算是一种稳定的描述外,用“眼花缭乱”来注解是最恰当的。对我而言,变化就是一种生存。这种经历让我从成熟走向蒙昧,再从蒙昧走向清醒。我认为,清醒比成熟更加有意义。
每日关注 更多
胥英杰 的日志归档
[查看更多]
赞助商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