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竖一:中国全面废止"准生证"刻不容缓

罗竖一 原创 | 2012-12-12 17:01 | 收藏 | 投票

 

      文/罗竖一

    妇孺皆知,针对群众反映办“准生证”难的问题,2012年12月3日,国家人口计生委发出通知,要求各地简化办证程序,流动育龄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均有责任为其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并实行首接责任制。

  简化办证程序,这不仅是利民之举,而有利于减轻相关工作人员的压力,且有利于改善干群关系,并有利于 “美丽中国”之建设。

  但是,2012年12月11日的《人民日报》有文章却表明,12月5日,昌平区城北街道办事处的计生办工作人员问,“你是当地的还是外地的,有没有暂住证。”当得知不是本地人后,工作人员说:“我们这里办不了。”当问及是否知道国家人口计生委下发要求各地切实解决好群众办证难问题的通知时,工作人员说,我们是镇的办事处,这通知我们还不知道,要是想问的话就要去昌平区的计生委。在昌平区城南街道办事处,笔者遇到的情况类似。所不同的是,他们说相关的通知已知道,但是还没有下发到单位,所以现在没有什么落实的工作,只有当上级部门将通知下发到这里后才可以去实施。在回龙观地区办事处,问及如何办理准生证,工作人员对着电脑爱理不理地回答笔者的问题。问她关于“通知”的事,她说,“你是看新闻看到的,那是新闻,要到我们这儿,那就得等。”

  显而易见,上述有关人员的工作作风,其实就是衙门作风、官僚主义作风。

  众所周知,2012年12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会议强调,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作风如何,对党风政风乃至整个社会风气具有重要影响。会议一致同意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而举世瞩目的是,目前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业已率先垂范。

  可是,北京市前述有关人员依然保持着其固有的衙门作风、官僚主义作风,这难道就是风行多年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之真实写照?抑或就是传说中的麻木不仁?

  不过,据 2012年12月12日《京华时报》报道,12月11日,北京市人口计生委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人民日报》的报道自己早上已经看到,但其中走访日期是本月5日,是本市生育服务证登记新政出台前两日,这两日的时间差本市正在对新政进行最后的听取民意阶段,自然无法做到国家计生委要求的“简化程序”。

  如此,可以让无数国人的“冰心”获得一丝安慰。

  但事实上,相关部门推出“准生证”,本身就是违背国家法律规定和灭绝人性、反人类的。

  我们不妨来回顾一下有关事实和法律规定。

  权威资料表明,早在1953年,有关计划生育的内容就被写进《农业发展纲要》了,而计划生育也在一些地区进行试点。20世纪80年代,中国正式开始大规模地推进计划生育工作以后,越来越多的官家热衷于计划生育,而中华大地上遍布诸如此类的雷人计生宣传标语:“宁添十座坟,不添一个人。”“宁可家破,不可国亡。” “谁不实行计划生育,就叫他家破人亡。”“宁可血流成河,不准超生一个。”“一胎生,二胎扎,三胎四胎--刮!刮!刮!”“该扎不扎,房倒屋塌;该流不流,扒房牵牛。”“喝药不夺瓶,上吊就给绳。” “通不通,三分钟;再不通,龙卷风!” “农村想不穷,少生孩子养狗熊。” “少生孩子多种树,少生孩子多养猪!” “能引地引出来,能流地流出来,坚决不能生下来”“一人超生,全村结扎!”

  诚然,计划生育作为一项国策,至今还没有被废止。换言之,有关部门或者相关人员为计生工作尽力,是其责任使然。但是,这几十年,中华大地上因为畸形计生而酿造的人间惨剧多如牛毛。故此,严重地伤害了群众的感情,也严重地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并给西方某些国家制造了太多攻击中国的口实。

  实事求是地讲,任何一个能正视中国社会现实的良知尚存者,或许都会从上述雷人的计生宣传标语,以及众所周知的诸多计生惨剧中,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畸形的计生思维,必然会导致出现尽显灭绝人性、反人类的计生言行。

  然而,无比悲哀的是,伴随着畸形的计生思维,“准生证”这个社会怪胎和魔头,也横空出世了。其给亿万中华儿女带来了多么巨大的伤痛,已是人所共知,故于此不再赘言。

  当然,我们不可否认, “准生证”之出世和横行霸道,是披有所谓的“合法外衣” 。譬如,“准生证”依据《某某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云云,有的官方甚至还可以搬出曾经能呼风唤雨的毛主席语录:“人类要控制自己,做到有计划地增长”。

  但是,无论是作为“依法治国”之根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还是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其中从来都没有出现 “必须只生育一个孩子”之类的表述,而是,“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或“倡导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也就是说,如果国法仅容许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那么官方让办理“准生证”还勉强说得过去。

  一个法律常识是,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事实上,指令“准生证”出世的地方性条例,是不折不扣的“下位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较其来说,是地地道道的“上位法”。

  换言之,所谓的“准生证”自己也没有合法的“准生证”。也就是说,官方无论是繁碎办理“准生证”的手续,还是简化办理“准生证”的程序,事实上都是与“依法治国”之理念格格不入的,是属于违法之举。

  家喻户晓的是,胡锦涛在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而习近平总书记近日在广东考察时亦强调道,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一招,也是决定实现“两个100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一招。我们要坚持改革开放正确方向,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既勇于冲破思想观念的障碍,又勇于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

  而且,在人口结构、劳动力不足、不孕不育、兵源吃紧、社会老龄化和失独家庭等方面的问题日益严重的残酷背景下,在十八大有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逐步完善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之精神的指引下,无论是官方,还是民间,都应该严格地遵守国法,而齐心协力地“建设美丽中国”,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最伟大的梦想。

  事实上,中国有的省市,早就依照国法、顺应民意,坚决地取消了“准生证”。

  譬如,依据2012年12月12日《人民日报》报道,记者随后拨打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接线员说:“10年前,自2002年起,江苏就取消了准生证。”接线员说,流动人口生育第一个孩子,在江苏范围内都不再需要办理准生证。2012年7月1日起,《江苏省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办法》施行,其中规定,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在现居住地再生育的,应当依法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新生儿落户,无需提供准生证。

  但是,国家人口计生委,以及其它某些省市,为什么时至今日还要为“准生证”保驾护航呢?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到如今为何还要紧抓“准生证”这个没有“合法身份”的社会怪胎和恶魔而不放手呢?其意欲何为呢?

  是的,某些官家和专家等群体认为,如果中国放开计生,废止“准生证”,那么会导致中国人口猛增,并产生一系列的连锁反应,但这些实为杞人忧天。事实上,某些人之所以危言耸听,并误导最高决策层,是因为有其个人私心、私利,从而置中华民族的安危于不顾。

  何况,“见证怀孕,持证生育”式的治理之方式,不仅是违背国法、灭绝人性、反人类,而且是在客观上给西方某些国家制造指责、丑化中国人权的口实,并严重地损害中国亿万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进而影响“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进程。

  概而言之,官方所坚持的 “准生证”之路,其实就是一条邪路。

  但是,胡锦涛在十八大报告中讲得非常明确,那就是,“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一以贯之的接力探索中,我们坚定不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我们一定要毫不动摇坚持、与时俱进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断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特色、理论特色、民族特色、时代特色。”“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做法都要坚决防止和纠正”。

  至今尚在力推“准生证”的某些官方,该何去何从,难道不是很清楚的问题吗?

  总而言之,笔者罗竖一认为,从确保“国家长治久安”、“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和全力维护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之权威的至高点出发,中国全面废止“准生证”刻不容缓。也就是说,事实上不是简化“准生证”办理的问题,而是当立即全面废止“准生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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