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抵押的法律障碍及其他

郑友林 原创 | 2012-12-15 23:40 | 收藏 | 投票
农地抵押的法律障碍及其他
 
——十七届三中全会公报及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都未论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的抵押问题。参加《决定》文件起草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部部长韩俊称,《决定》中未提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那就是现在法律上不允许。”
——在制定《物权法》的时候,据说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允许两类土地使用权(承包地和宅基地)进行抵押。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现在最大的问题就是没有金融保障。物权法应当给老百姓的金融借贷提供保障。建议物权法允许老百姓以承包的山林、承包的土地、宅基地用于抵押。这对于解决“三农”问题会起到很好的作用。再如,有的委员认为,现在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贷款一般都需要有抵押或者其他担保。如果物权法不允许农民的房产(包括宅基地)可以抵押,广大农民基本上就没有贷款抵押物。此外,城市的居民有了房产就可以作为贷款的抵押,而农民有了房产不能作为贷款的抵押,很不合理。因此,建议在法律上留一个口子,允许农民以房产作为抵押物。另一种观点认为,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不能设定抵押,至少目前还不宜放开。例如,有的同志认为,按照用益物权的性质,宅基地使用权是可以抵押的,但是在现在的经济社会条件下,农村医疗、养老、生活保障制度都不完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赖以生存的保障。同时宅基地使用权本身具有身份性质和福利性质,因此现在不宜完全放开这两种权利的抵押。还有的同志认为,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都是当前大多数农民安身立命之本,因此目前尚不具备放开这两种权利抵押的条件。《物权法》采取了第二种观点,即不允许以宅基地使用权设定抵押。这样规定的主要理由在于:首先,此种规定能够抑制占用农地建房,从而实现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其次,能够维护农民的基本生存条件。宅基地使用权是为了保障农民基本生活居住条件而无偿或者以非常低廉的价格批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用于建造农村村民的个人住宅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性质,如果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那么当使用权人无法清偿债务时,就会丧失该土地使用权,从而出现农民居无定所,以致出现社会不稳定的严重后果。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前央行副行长吴晓灵在一个论坛上表示:“如果农村的宅基地和承包权可以做抵押的话,就会极大地解放农村的生产力,使农民获得更多的金融服务。”显然,吴晓灵的潜台词是应该积极创造条件让农村的宅基地和承包权进入抵押市场,活化农村金融,为农民创业提供更方便、灵活、高效的金融服务,从而解放农村生产力。
 
——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却表示,把土地承包权、宅基地和农民房产作为抵押是“不现实的”。当前不能将土地承包权、宅基地和农民房产作抵押,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中国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必须避免农民‘失地、失业、失住房’的情况发生。”陈锡文的意见是当前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以土地承包权、宅基地和农民房产作为抵押万万搞不得,搞的不好,农村会出问题。按照陈的观点,以土地承包权、宅基地和农民房产作为抵押的最重要的条件是完善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只要这件事情落实好了,则土地承包权、宅基地和农民房产作为贷款的抵押物就没有问题了。
 
按照正常的逻辑推理:政府所要做的事情就是为农民提供社会保障。问题在于:谁来支付农民社会保障的费用?支付多少为宜?陈锡文没有告诉我们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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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军赶路,不博小兔。目标长远,就不必计较一时一事得失,谓之境界。 无为而无不为,无为而成。 为大必作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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