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土地问题的认识是一个渐进过程

郑友林 原创 | 2012-12-17 18:36 | 收藏 | 投票
对土地问题的认识是一个渐进过程
 
“八七”会议确定了土地革命和武装斗争的方针,大的方向是对的。但是,土地革命和武装斗争怎么搞法?这还需要全党在实践中去摸索,去创造。各支红军和各个革命根据地各有自己的做法,争论比较多。在1928年党的“六大”以前,从土地斗争来说,主要在四个问题上有不同意见:(一)是没收一切地主的土地,还是没收一切土地?(二)对待富农的策略是不是应当同对待地主有所区别,怎样加以区别?(三)没收土地以后,如何进行分配?是按人口平均分配,还是按劳动力分配?或者是按人口和劳动力兼顾的原则去分配?(四)土地归谁所有,是归农民私有,还是归政府公有?
 
毛泽东和《井冈山土地法》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各根据地(如井冈山、闽西、赣东北、湘鄂西、湘鄂赣、鄂豫皖等)在土地问题上都有自己的创造,积累了经验。
总的来看,毛泽东领导的井冈山根据地的土地革命运动开展得比较好。它是有步骤进行的,不是一下子铺开,而是开展打土豪的游击暴动,恢复和建立地方党的组织,建立工农民主政权和农民组织,同时进行社会调查。
在社会调查的基础上,毛泽东写了《宁冈调查》和《永新调查》,初步掌握和分析了湘赣边区的土地占有状况和农村阶级关系,使土地革命运动的开展和土地政策的制定有了事实的依据。
随着游击战争的胜利,土地革命运动逐步全面展开,县、区、乡都普遍组织了土地革命委员会,发动农民群众实行分田。
当时,边界对于土地是采取全部没收、彻底分配的政策,以乡为单位进行分配土地,所有乡村中男女老幼,一律平分。井冈山根据地土地革命,和其他根据地一样,并不是一帆风顺的,也有曲折,有来自敌人的破坏,也有来自党中央和湖南省委过“左”政策的干扰。
1928年12月,在井冈山根据地一年来土地革命运动经验的基础上,毛泽东主持起草了《井冈山土地法》,共9条14款,它对于没收范围、分配土地的数量标准和区域标准、土地所有权、手工业工人及红军官兵、政府工作人员是否分配土地的问题,都有具体的规定。
这个土地法,由于经验不足和受党中央过“左”政策的影响,存在着三条原则错误:
(一)主张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土地;
(二)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政府而不是属于农民;
(三)禁止土地买卖。
这些原则错误,后来逐步改正了。尽管存在这些错误,但它是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个土地法,在土地革命史上起过重大的积极作用。此后的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法,大都是在井冈山土地法的基础上,根据实践经验不断完善而成的。
 
 
党正确的土地革命路线的形成,有一个发展过程。在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建立后,党就领导根据地人民开展了打土豪分田地的土地革命斗争。
在1928年底,湘赣边区政府根据井冈山地区一年来土地革命的实践经验,制定了我党历史上第一个土地法--《井冈山土地法》。这个土地法否定了封建土地所有制,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主要以乡为分配单位。此时,由于党缺乏土地革命的经验,曾经有一些不适当的规定,如:规定没收一切土地进行分配,而不是只没收地主阶级土地进行分配;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归工农民主政府所有,而不归农民;禁止土地买卖等等。这些都是错误的。随着工农红军和农村革命根据地的建立和发展,土地革命也日益广泛和深入地开展起来。
1929年4月,在总结赣南土地斗争经验的基础上,毛泽东主持制定了兴国县《土地法》,将《井冈山土地法》中规定的“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这是一个原则的改正。同年7月,在毛泽东的指导下,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政治决议案》提出:“自耕农的田地不没收”;富农多余的土地要没收,但在革命初期“不没收其土地”,也“不废除其债务”;“对农村小地主要没收其土地,废除其债务,但不要派款及其他过分打击”;“对大小商店应取一般的保护政策(即不没收)” 。大会通过的《土地问题决议案》还规定,“分田时(在原耕地基础上)以抽多补少为原则,不可重新瓜分妄想平均以烦手续”。
1930年2月,毛泽东召开了红四军前委,赣西、赣南特委,红五军、六军两军委联席会议,即著名的二七会议。会议强调平分土地是当务之急。毛泽东作了一要“分”,二要“快”的两个字的结论,批评了当时出现的一种主张按耕地作为分配土地的标准及迟迟不分田的右倾错误。到1930年底、1931年初,随着各革命根据地土地革命的普遍开展,不仅没收和分配土地的对象和具体办法比以前明确多了,而且长期没有解决的土地所有权问题得到了解决。
1930年9月,周恩来在中共六届三中全会上传达了共产国际关于土地问题的精神,指出“土地国有问题,现在是要宣传,但不是现在已经就能实行土地国有”,“禁止土地买卖,目前是不需要的口号,这只是增加了农民的恐慌心理”。
1931年2月,中共苏区中央局发出通告,明确提出,农民参加土地革命的目的是,“不仅要取得土地的使用权,主要的还要取得土地的所有权”。
1931年2月27日,毛泽东根据这一精神和自己在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以中央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的名义,给江西省苏维埃政府一封信,指示各级政府发一布告,“说明过去分好了的田(实行抽多补少,抽肥补瘦了的),即算分定,得田的人,即由他管所分得的田,这田由他私有,别人不得侵犯”,“租借买卖,由他自主;田中出产,除交土地税于政府外,均归农民所有”。
1931年3月底至4月,江西省苏维埃政府和闽西土地委员会扩大会议分别发布文告和作出决议,正式向广大农民宣布了上述“土地归农民所有,任其出租买卖”的政策。   
这样,在3年多的土地革命过程中,从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到二七会议、南阳会议,各根据地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一条完整的土地革命路线,即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给富农以经济出路,给地主以生活的出路。
我们从上述历史回顾中可以看出,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农民所分得的土地不仅仅限于对土地的使用权,而是对土地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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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军赶路,不博小兔。目标长远,就不必计较一时一事得失,谓之境界。 无为而无不为,无为而成。 为大必作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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