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行为本质是一种“外部不经济”行为,个人从犯罪行为中得到了满足或者收益,而整个社会代其承担了损失。为了惩罚犯罪行为,更是为了防止犯罪行为的产生则出现了刑罚。刑罚在经济学上就是为了弥补“市场失灵”,也就是为了弥补道德伦理上的内在惩罚无法遏制犯罪动机的问题。刑罚成本主要包括国家支付刑罚成本中的对罪犯权益的剥夺和司法成本。前者又可直接表现为刑罚的严厉性,因为刑罚的严厉性越高,表明国家对罪犯的权益的剥夺或限制程度越高,因此国家支付的成本也越高;后者则直接表现为刑罚的确定性和及时性。这三个因素中,任何一个因素都不是处于从属性地位的。刑罚的严厉性主要指刑罚的种类、刑罚的期限、以及量刑的幅度,它直接决定着刑罚是否对犯罪人具有威慑力。刑罚的确定性高低对于预期刑罚成本有着直接的影响。如果确定性高,就会消除罪犯逃脱惩罚的侥幸心理,使犯罪人形成有罪必罚的心理印象,正如古代法学家沈颜指出:“夫赏罚者,不在乎必重而在于必刑,必刑则虽不重而民戒,不刑则虽重而民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