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恒军之死凸显政府水上搜寻救助法规缺失

郑祥治 转载自 中国睿库网 | 2012-08-05 12:08 | 收藏 | 投票

      水上人命搜寻救助属公共安全管理,是政府公共行政的基本职能,也是政府不可推卸的重要职责所在。
 

    水上搜寻救助者,属于高危职业,出现任何意外,似乎都有可能,但这次意义绝非寻常,向恒军是因公献身的,死得很惨,死得很冤,死得也很壮烈,也可以说向恒军之死,与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进程的重大标志性事件"孙志刚事件",具有同等重要的影响力。
 
 
 
    一
 
    时间:2012年7月3日;
    地点:石首市三义寺渡口;
    人物:向恒军 (湖北省宜昌市水上搜寻救助社会工作者)
    原由:
    向恒军,男,1970年7月29日生,宜昌市人,小学三年级时因游泳出色被武汉体校看中,调入省专业队进行专业培训,并屡次取得优异成绩,曾荣获全国青少年蝶泳第二名。后因家境贫困不得不中断到国家队的征程而回到家乡宜昌。长大后他利用闲暇时间到体校游泳馆做了一名游泳教练,来帮助更多的孩子掌握一技之长。通过教学,先后输送到市体校5名进行专业学习,并得到学生家长和社会的认可,至今仍有很多家庭慕名要求报名参加游泳培训。但是,来自许多孩子溺水无人救助身亡或找不到遇难者的悲剧,使他的心灵受到巨大震撼,深感自己责任重大,下决心用自己专长为民服务。说到做到,他利用家里的积蓄购进潜水设备,到专业队进行深造学习,近年来,他先后直接参与惊动中央、省市领导的荆州游客兴山翻车、湖北潜江煤矿透水事件、恩施水布垭翻船事故、710所重大科研水上实验、宜巴高速30标巴东沿渡河段杨柳村境内段家屋隧道发生塌方事故重大事故现场救援,直接参与公安部门组织的荆门沉尸调查、勋县沉尸证物打捞及三峡、秭归、奉节、孝感、陕西等省内外疑难杂症的搜寻救助,他参与的这些救援活动都是其他救援组织已放弃救助的情况,请他到现场排忧解难的。向恒军的潜水特点在于熟练掌握轻潜设备+高超游泳技巧,凡是其他救援组织无法解决的问题,他都能在短时间内有效完成救援任务,被同行誉为水上搜寻救助优秀工作者。近年来他先后亲自成功抢险救助60余人,圆满完成了抢险救援任务,受到长江海事水上搜寻救助中心、省市领导、社会各界及遇难家属广泛好评。
 
 
    问题究竟出在那里?让一个技术过硬,经验丰富的水上搜寻救助专家,意外命丧石首市三义寺渡口?
    从事发现场了解到更多鲜为人知的细节:
石首市三义寺渡口是一个令人生畏的地方,位于九曲回肠的荆江石首险段,是省道秦黄线的重要纽带,这里曾经发生过百人翻船沉江事故,当地老百姓反映,近年来这里意外落水死亡人数超过50多人,悲剧每天都在发生,2012年7月1日石首市三义寺渡口游泳协会又发生10人落水,三人失踪重大水上遇险事件,其中一名失踪者叫陈绍前,他是一名中学生,为了救同伴,他将自己身上的救生圈抛给了同学,而他自己沉入江底,他们以救捞见义勇为英雄为名,慕名请求远在宜昌的向恒军帮助,向恒军犹豫了,一边他答应要回老家参加爷爷祖坟立碑,一边是来自石首救援现场20多个紧急求救电话,当他得知是一个见义勇为的少年英雄,最终他毅然决定赶赴石首三义寺渡口救援现场。
     7月3号早上8点30分,向恒军身穿专业潜水服,背着氧气瓶和手上系的生命绳,下潜到陈绍前落水的位置,熟悉水下作业环境。潜水10余分钟后,他上岸休息。不久,再次潜到水下。9时30分许,找到陈绍前的遗体。他将陈绍前的遗体系好后提醒岸上的人员拖上岸,但他却迟迟未出水。从陈绍前系绳子的位置判断,只有遇到险境才会这么系,在生死考验面前,向恒军的生命绳是由他本人用刀割断的,显示当时水下出现复杂危险境地,他毅然做出了宁可割断自己的生命绳,也要让被救捞者优先上岸的决定,而他自己只能靠最后冒险一搏另寻生机,然而,他判断失误了,在他割断自己生命绳的时候,正值长江三峡大坝实施泄洪冲沙,水位猛长,水流加快,水况复杂,以致于向恒军上浮过程中一定遭受水下异物猛力撞击头部受伤昏迷后溺水死亡。
 
 
 
    二、
 
    向恒军之死,石首市长江段公共安全管理充分暴露四大问题:
   

    (一)、水上人命搜寻救助机制完全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遇险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到海事管理机构的报告后,应当对救助工作进行领导和协调,动员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救助"。水上人命救助工作是国家赋予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一项风险较大、技术含量高、工作量大的工作,这就需要地方政府组织社会各方救助力量来完成。地方政府领导一般都担任水上搜救中心的指挥长,但是在搜救中的领导作用没有充分发挥,没有充分利用地方政府力量进行协调和指挥。水上搜寻救助是地方政府为了及时、有效地应对水上突发事件,规范水上搜寻救助活动,保护人命安全和水域环境,减少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法规和实施办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水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水上搜寻救助工作。水上搜寻救助,是指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人员在水上遇险,以及从事水上水下作业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水域污染等突发事件时,水上搜救中心组织、协调搜救力量,搜寻救助遇险人员,控制、减轻水域污染等危害的活动。水上搜寻救助坚持以人为本,优先救助人命,尽力控制、减轻危害。遇险人员有获得无偿救助的权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水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水上搜寻救助工作。水上搜救中心应设立搜救分中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水上搜救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水上搜救队伍,鼓励社会力量组建水上搜寻救助志愿者队伍;水上搜救中心应当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设施,设置并公布水上遇险求救专用电话,并保持二十四小时连续值班;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及通信联络制度。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上搜寻救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水上搜寻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水上搜救中心应当加强水上搜寻救助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的水上风险防范意识和救助意识。
    而石首市长江段至今还没有建立水上搜寻救助相关具体实施办法,2012年7月1日石首市三义寺渡口游泳协会发生10人落水事故时,现场报警后,30分钟警察才到现场,落水遇难的人早已不见人影,随后赶来的海事救捞船赶到现场,因无专业搜寻救助人员,现场出现无人救助的局面;2012年7月3日,向恒军自己主动割断生命绳没有出水,现场也打了数次的报警电话,警察也是出警很慢,到了现场也是束手无策,只做了记录,并无实际作为。事发数天,再次出现16岁小孩落水。因此也说明,石首市长江段目前还没有建立辖区水上搜寻救助基本制度,对涉及如何把握水上搜寻救助基本原则、如何确定责任主体、如何科学组织救援等问题都没有明文规定,这是导致石首水上悲剧不断重演的根源所在。
   

    (二)、水上应急预案形同虚设。实施水上搜寻救助,难度大、风险高、专业性强。特别是水上人命救助,还有快速性的要求。因此,必须建立科学、高效的水上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考虑到水上险情的特殊性和专业救助力量薄弱的现状,水上搜救需要社会救助力量广泛参与。建立健全水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人员,控制水上突发事件扩展,保护水域环境,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是地方政府基本要求。
    一是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整合水上搜寻救助应急资源,形成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群策群应的联动工作局面,及时高效开展水上应急反应行动。
    二是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根据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区域、性质、程度与实施救助投入的力量所需,实行县市、街乡、社区村三级管理;由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地的水上搜救机构就近实施应急指挥,确保及时分析形势、准确决策、相机处置,确保应急反应行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三是统一指挥,就近快速。水上搜救机构统一指挥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科学协调调动周边应急资源,保证信息畅通和应急救助力量快速抵达现场展开行动。
    四是以人为本,科学决策。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优先救助人命。建立健全水上搜寻救助决策体系,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尽力控制灾害损失,保证搜救决策的科学性。
    五是预防与搜寻救助相结合。做好自然灾害的预警和事故的预防预控工作。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及时有效开展应急反应行动。
    六是专业搜寻救助与社会搜寻救助相结合。以专业搜寻救助力量或被确定的搜寻救助力量为主,综合协调其他社会搜寻救助力量参与水上搜寻救助行动,形成多部门协作、多学科技术支持、全社会参与的水上搜寻救助体系,有效应对水上突发事件。
    凡是出现水上失踪或死亡事件人数多少都应按照以上原则启动不同级别的应急预案进行救助,而石首市三义寺渡口发生10人落水,3人失踪事件后,地方政府没有组织专门力量负责搜寻救助;向恒军失踪报警后,地方政府也没有组织相应力量负责搜寻救助,而是遇难家属自己掏钱请社会搜寻救助力量帮助寻找向恒军遇难下落。可见石首市长江段水上应急预案形同虚设,是导致水上悲剧不断重演的关键因素。
   

    (三)、水上公共安全管理漏洞百出。公共安全管理重在预防,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水上搜救机构应向搜寻救助力量明确告知:险情种类、遇险者情况及所需要的救助、所执行的任务及其目的;险情发生的时间、位置;搜寻救助区域和该区域的海况或水文气象;已指定的现场指挥员;通信联络要求;实施搜寻救助过程中的工作与现场报告要求。
    根据水上人命搜寻救助行动的情况及需要,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水上搜救机构应及时协调安排水上突发事件处置保障措施:做好遇险人员的医疗救护;当险情可能对公众造成危害时,通知有关部门组织人员疏散或转移;做出维护治安的安排;指令有关部门提供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支持保障。
而石首市三义寺渡口是九曲回肠的荆江石首险段安全管理漏洞长期没有得到整改,过去发生的百人翻船沉江事故惨痛教训没有吸取,当地老百姓反映,近年来这里经常发生意外落水事故,死亡人数超过50多人。
    石首三义寺渡口游泳协会,建设位置在长江边 ,长有近500米靠江而建。近看是一个个漩涡,远望尽是回水窝。此处是以地方游泳协会名义办的所谓游泳场,就是交钱领发一个游泳圈,然后任其到长江里游泳,该游泳协会竟然没有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水上救助,周边没有治安巡逻没有安全告示牌,7月3日事发时,正值三峡大坝泄洪,三峡大坝泄洪时,下游长江水流加快,水位增高,这样的灾害警示信息地方政府竟然没有预告,现场也没有任何警示告知,很多市民在泄洪冲沙过程中还在那里游泳,石首市政府自称也不知道。事后政府告知凡是到这来游泳的人,都要强制与游泳场馆签订"生死契约"霸王协议,谁游泳发生意外均由当事人自己负责,游泳协会一概不负责。当地政府虽明文规定18岁以下不得到此游泳也形同虚设,2012年7月1日石首市三义寺渡口发生10人落水,三人失踪重大水上事故,当时遇险人员都是18岁以下的学生。这时,向恒军救援行动也可能会导致次生灾害,地方政府应急预案可以终止的救援行动无人过问,对有可能发生的次身灾害无人员去制止,当地政府对将要发生次生灾害没有及时干预,放任冒险救援,违背了水上搜寻救助应急处置基本原则。向恒军事发生数天后,石首长江段又发生一起16岁小女孩落水身亡事件,当地政府仍然无动于衷。可见,石首市长江段水上安全管理上的漏洞,是导致水上悲剧不断重演的直接原因。
 
    (四)、水上人命搜寻救助善后处置失信于民。水上人命搜寻救助属于公共安全管理,是地方政府不可推卸的基本职责。我国《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阐述:水上搜寻救助坚持以人为本,这既是我国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需要,也是党和政府重视公民人身安全,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科学发展执政理念的具体体现。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优先和无偿救助人命制度,既是政府重要的公共服务职能,也是保障人权和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国家规定对参与水上人命救助的单位和人员应按照一定标准给予必要经济补偿;对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人员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费用;没有用人单位的,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费用;对在水上搜寻救助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
 
    但石首市发生学生落水失踪、向恒军救英雄遇难后,地方政府不是以人为本,积极主动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妥善处理善后事宜,而是采取了极不负责任的态度:
    一是不作为。向恒军潜水救人失踪报警后,政府没有采取任何一项补救措施,相反是家属自己花钱从宜昌雇请五支民间社会救助力量开展相关救援行动,地方政府却无动于衷,向恒军80多岁的父亲、12岁的孩子及其他亲属,不关心、不慰问、不理睬,石首冷漠对待受难家属,好像从没有发生过任何事情一样,任由死者家属承担一切悲痛,地方政府在公共安全管理上把自己的主人身份变成了可悲的看客。
    二是乱作为。死者家属40多人,推选5名代表,通过正常信访途径投诉反映搜寻救助相关事宜,政府竟然安排2车特警,三步一岗五步一哨,民警、特警、便衣100多人包围家属,仿佛大敌当前,草木皆兵,把正常群众信访当成敌人来防范,甚至公然威胁,要对家属正常信访采取强制清场措施;对当地老百姓对向恒军用生命托起见义勇为英雄的壮举纷纷到殡仪馆瞻仰设置障碍,一些网络媒体刊发有关向恒军相关新闻报道和评论,立马被政府封闭删除;甚至威胁以殡仪馆无保管条件为由要擅自火化尸体。
    三是假作为。协商善后事宜,政府不是积极主动承担应尽职责,而是坚持辩解政府没有任何责任,也不承担任何义务,还口口声声表示政府的作不作为不是由人民群众来评论的,人民群众不评议那应该由谁来评议?地方党委常委会对此做出决定:告知死者家属,政府不承担任何责任,最多可考虑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人道援助;虽然与家属沟通协商,但仍没有正面回复家属提出的合理诉求,把政府责任推的一干二净,政府始终认为自己无一过失,使协商陷入僵局,政府仍抱有侥幸心理,想忽悠老百姓蒙混过关。
    从政府这些表现中可以看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淡化,对待人命关天的大事,越来越麻木不仁;法制意识不强,不依法行政,糊涂官打糊涂百姓,一些法规都成了一纸空文;工作责任不到位,重大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政府监管不到位,人间悲剧不断重演。
    从某种意义上讲,向恒军之死,也是另类“石首事件”,需要从全局高度认识把握,才能找到破解中国问题的切入点。
 
 
    三、
 
    石首暴露出来的问题,不是一个偶然个性问题,而是普遍存在的一个共性问题。向恒军之死折射水上搜寻救助是一个事关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全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地方科学发展亟待研究解决的重大现实紧迫课题。
    政府应当勇于担起水上人命救助的重任,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才能树立起"负责任政府"新形象。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应当义不容辞地勇于承担起水上人命救助的职责 。    
    当前水上人命搜寻救助存在的突出问题:
    1、地方政府的领导指挥作用没有充分发挥。除影响较大的水上险情和特大事故,地方政府领导直接参与组织指挥外,日常大量的救助组织与协调工作都由海事部门来承担。
    2、专业救助力量薄弱,社会救助力量未得到有效整合和充分利用。
    3、水上搜救工作缺乏必要的经费保障,水上搜救设施、设备不足。对参与水上人命救助的船舶、设施、单位和人员的经济补偿也不到位。
    4、由于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水上搜救工作中的职责不明确,在搜救行动中存在着消极应对现象,直接影响对水上险情快速有效的救助等等。

    目前我国水上人命搜寻救助队伍主要依靠社会力量完成的,向恒军不是一个人在战斗,他的背后有一支庞大的群体,他们的权益谁来维护,他们的生命安全谁来保障,他们的未来应该怎么办,向恒军之死必须给出明确的答案。冥冥之中,向恒军委托我一定要代表水上人命救助社会工作者群体,代表千万水上意外死亡的家庭,代表未来水上安全生命没有保障的广大人民群众讨回公道,主持正义,改写催生我国水上搜寻救助相关法规,为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进程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在此喋血呼吁:

    第一、要尽快出台中央省市水上搜寻救助法规体系。近年来,随着国家和长三角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对外贸易的不断扩大,长江、沿海水域和京杭大运河等水域作为重要航运通道的地位日益显现。各种水上险情也不可避免地随之而来,承担的水上搜寻救助任务也越来越繁重。目前,我国关于水上搜救的法律规范分散于有关国际公约、法律、行政法规中,尚无一部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全面系统地规范水上搜救行为。因此,为规范各级地方政府水上搜寻救助行为,保护人命安全和水域环境,通过地方立法为水上搜寻救助工作提供法律保障是非常必要、非常重要、非常紧迫。

    第二、要尽快细化落实地方政府水上人命搜寻救助安全管理责任。水上搜寻救助首当其冲的目的就是救助水上遇险人员生命,这也是政府履行公共安全管理职能的必然要求。水上搜救中心,在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水上遇险的预防和应急处理。

    一是加快水上巡航救助一体化进程。进一步提高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管能力,形成有效的控制力量,排除或减少事故,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快速有效地作出反应,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使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管与救助同步推进,达到"防救并举"的目的。

    二是严格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水上交通安全有关政策和法律的实施必须要有政府相应职能部门来监督,认真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监督检查国家相应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对玩忽职守,官僚主义,工作责任不落实,导致重大水上搜寻救助责任事故的,要严格责任追究,实行一票否决。

    三是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长效机制。水上险情随时都有可能发生,为确保政府在任何时候对险情有所准备而做出反应,最大限度地减小事故损失,保障人命和财产安全,政府有责任对突发事件建立应急体制,做好应急预案,并在发生险情时,切实按照应急预案实施,组织协调各方力量资源,尽可能地提高水上人命救助的成功率。

    第三、要尽快完善水上人命搜寻救助社会力量激励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水上搜寻救助;建立水上搜寻救助社会力量信息网络,实行分类分级管理;科学有效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地方水上搜寻救助行动;要制定完善社会力量搜寻救助行动的人员受伤、致残或者死亡保险补偿具体办法;对优秀社会力量水上救助行动应给表彰奖励,符合申报烈士标准的,应比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设立水上救助专项基金,解决救助补偿问题,救助基金来源:一是地方政府专项拨款,二是受益船舶的缴纳费用,三是社会上单位、团体或个人的捐助。搜救基金的用途主要有:首先对参与救助的船舶进行损耗补偿,再是安置获救人员,其次是对参与救助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向恒军之死,要换来改写催生中国水上搜寻救助相关法规,尽快落实地方政府水上搜寻救助安全管理责任,尽快完善水上人命搜寻救助社会力量激励机制,让更多的人得到安全庇护,让更多人获得新生,让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水上搜寻救助行动,向恒军之死才真正富有生命价值和社会意义,只有这样,向恒军在天之灵才得以安息,而这也是慰藉英灵唯一最好方式。
 
 
 
 
 
 
 
附录:
参考文献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5、《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6、《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国办发〔2012〕39号)
    7、《湖北省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8、《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规定》
    9、《荆州区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10、《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个人简介
郑祥治 男 1988年生,中国国际文学艺术家协会会员,《价值中国》专栏作者。先后获全国新星作家“银星奖”、全国“十佳小作家”、优秀华语少年作家、全国青少年优秀作家、“全国少年之星”等称号。近几年在70余家中外省市报刊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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