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密的“剽窃”指控

赵峰 原创 | 2013-01-15 17:16 | 收藏 | 投票

斯密的“剽窃”指控

1790年斯密去世之后,当地报刊《每月评论》刊登的新闻说,斯密在格拉斯哥大学任教期间,一直生活在自己的思想被剽窃的恐惧之中。因为这个问题,熊彼特对斯密的为人表现出不屑。

熊彼特说斯密“气量狭小”似乎不是空隙来风。斯密的弟子,格拉斯哥大学教授杜格尔·斯图亚特在纪念斯密的文献中也提到过斯密谴责别人剽窃自己思想的事情。1755年在格拉斯哥经济学会的一次会议上,斯密宣读了一篇文章,主张自己对自由贸易理论的优先权并以激愤的口吻指责有人在著作中利用了自己的思想却没有表达谢意。斯密没有公开“剽窃者”的姓名,不过后世研究者猜测这个人是斯密的朋友,格拉斯哥大学伦理学教授亚当·弗格森。这种猜测没有任何根据。弗格森1754年才离开军队从法国回到苏格兰,1755年时还没有任何著述问世。

如果斯密确实主张过对自由贸易理论的优先权,却是一个无端之举。就思想意识的发展而言,没有任何新思想真正可以横空出世。思想的发展总是一个循序渐进的演化过程,所谓“新”思想不过旧思想自然演变或发展的产物。就算斯密在1750年就讲授过自由贸易思想,那也只是思想,还没有形成成熟的理论,还没有成为正式的著述。休谟的《政治论丛》作为自由主义经济学的论文集,在1752年就已经出版,而其中有关自由贸易的很多思想,在1739年出版的《人性论》中已经有过阐述。斯密至少在牛津大学就学期间就阅读过休谟的著作,而且,《政治论丛》出版之前,休谟还请斯密帮助提出修改意见。如果要讨论自由贸易理论的优先权问题,姑且不论斯密是否受到过休谟的影响,休谟总是领先于斯密的。而且,休谟的自由贸易思想相对于斯密而言,要更加清晰明了,更加直截了当。但是即使是休谟,也没有资格声称对这一理论的优先权。在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1748年出版的《论法的精神》中,对自由贸易思想已经有过深入系统的阐述。当然,还有比孟德斯鸠更早的法国思想家布阿吉尔贝尔(1646-1714)。

斯密确实有过一次私下里对他人“剽窃”自己思想的指控。1767年,亚当·弗格森出版了《市民社会史》。据斯密的朋友,格拉斯哥大学神学教授亚历山大·卡莱尔说,斯密曾经向他抱怨,说弗格森剽窃了自己的思想。卡莱尔向弗格森了解过情况。弗格森对斯密的“剽窃”指控不以为然。他承认自己借用过某个法国思想家的观点,而斯密的观点也同样来自这个法国思想家。斯密对这次“剽窃”显得更加愤慨而且不愿意原谅,在1790年最后一次修订《道德情操论》时,他这样表达了自己的愤慨——“一个意志薄弱的人,往往会因为虚假饿欺骗性的赞美而得意忘形……他会假装做过他从来没有做过的事情,写过他从来没有写过的作品,把别人的发现说成是自己的发明;由此剽窃者边悲惨地堕落下去,不知羞耻地撒着谎。”(转引自约翰·雷《亚当·斯密传》,华夏出版社2008年版,365)

那么,被弗格森“剽窃”的斯密具有优先权的是什么思想呢?后世研究者比较一致的看法是斯密在《国富论》第五篇讲到教育的作用时阐述的关于社会分工的发展可能导致劳动力退化的观点。不过,如果要讨论优先权的话,显然也不属于斯密。卡莱尔所说的斯密和弗格森这一观念共同的法国来源一般认为是让·雅克·卢梭,在他1749年的《论科学和艺术》及1755年的《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已经阐述过随科学和技术进步及劳动分工的深化导致人的能力退化的观念。在这个问题上,马克思也插手讨论过,不过他的认识是错误的。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讨论分工问题时讲到这个问题。因为弗格森的著作发表于1767年,而斯密的著作发表于1776年,于是他认为是斯密“重述了弗格森的见解”。马克思没有弄清楚的一个问题是,斯密在《国富论》出版之前已经阐述过这一观点,而且,他还弄错了弗格森和斯密之间的关系,他将弗格森说成是斯密的老师!

其实不仅斯密没有资格主张社会分工导致劳动力退化理论的优先权,即使卢梭站出来申请优先权并指控斯密和弗格森的“剽窃”也是一种虚妄。如果古希腊色诺芬站出来,他们都将哑口无言。在斯密和卢梭之前两千多年,色诺芬就第一次意识到分工的负作用——分工发展对人的发展的负面影响。色诺芬指出,分工的发展使人们终身从事单调的职业。有的粗俗的技艺会伤害工人的身体,甚至损害他们的精神,使他们不能参加社会活动,不能参与国家事务。不过,即使色诺芬穿越到十八世纪,面对斯密、弗格森甚至包括卢梭之间的剽窃纠纷或者优先权争论,他也没有什么好神气的。发现分工可能带来人的能力退化的问题,这本身并不是一个深入分析的成就,而仅仅是对社会经济现象一般观察的结果,这是关注这样的问题的具有一般观察能力和思考能力的人都可以做到的。

知识产权需要尊重,这是人类进步的重要保障之一。诺斯在《西方世界的兴起》中讨论西方世界近现代以来持续发展的动因时,就将其归结为私有财产和专利制度的确立。不过,产权的建立以财产具有可排他的性质为前提。巴泽尔在《产权的经济分析》中有过这样的认识,建立排他性产权的前提在于人们对财产属性的充分把握。在信息有限且信息成本高昂的背景下,财产的某些属性无法得到充分界定,只能将其留存在公共空间,于是,产权界定就有了空白地带。

就思想意识和认识观念发展而言,后代所把握和拥有的一切,一方面来自对前人的继承,另一方面来自当代人自身的努力。即使是自己努力形成的新思想、新观念和新知识,也无法割断与前人千丝万缕的联系。在知识的河流中,我们可以确认每一滴水都有其来源,却无法确认究竟来自那条小溪。主张知识或者观念的优先权甚至对他人对自己思想观念的“剽窃”进行指控,实在是一种虚妄(当然,在这里需要将文章的抄袭与观点的引用区分开来)。

斯密一生待人谦和,行事低调,而且对任何形式的垄断都嫉恶如仇,很难理解他对“优先权”或者“剽窃”何以如此耿耿于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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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经过思考的生活是不值得的。 ——苏格拉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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