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税收立法的授权与收回之争的本质(3月15日)

贾春宝 原创 | 2013-03-15 19:52 | 收藏 | 投票

在主流舆论环境中,中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是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中国家,但在经过了30年的保守封闭与30年的改革开放之后,却逐渐形成了国富民穷,自然生态、精神灵魂都遭受到了严重的污染与破坏,人际关系与社会体制也承受着巨大的压力。

虽然中国人整体生活水准有了提升,但毕竟先富起来的仅仅是一小部分人,不仅没有做到先富带动后富,甚至原本淳朴的精神世界受到了污染,很多原始积累都是浸透着血和肮脏的东西,同时通胀也在逐渐失控,购买力的缩水让中国人有限的金钱逐渐缩水,而且相对于自身社会福利的完善程度而言,依然处于高税负国家。

我们一直认为教科书上所记载的是客观事实,那就是中国的立法权属于人大,司法权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权属于检察院,行政权属于国务院,貌似彼此制衡的结构设计,本质却是所有领导力量都来自最大的执政党,在这种权利的制衡机制之中,人民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神圣权利。

2013年3月9日,正值举世瞩目的中国“两会”召开,成名于电影创作领过中国电视剧飞天奖的编剧赵冬苓第一次做人大代表,第一次参加中国两会就提出了与自己本行并无任何关系的《关于终止授权国务院制定税收暂行规定或者条例的议案》却从税收立法角度道出了当下中国的人大与政府之间的微妙关系。

中国经营报也最早报道了我们国家现在十八大税种中只有三个税种是由全国人大立法的,其他全部都是授权国务院作暂行规定或者条例,引起了社会非常广泛的反响。

来自山东的全国人大代表就提出一个议案,关于终止授权国务院制定税收的暂行规定或者条例的议案,截至到39日,已经有31位代表联名签署了这份议案,就是建议全国人大在2013年年底之前,收回对国务院税收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

虽然赵冬苓代表的这个议案受到了媒体的追捧,在制度上却受到了冷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立法法是我国一部很重要的法律,是宪法相关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了全国人大专署立法权的范围,税收立法是人大权力,但是人大可以授权。

立法法第8条规定了全国人大专署立法权的范围,税收立法是人大权力,但是人大可以授权。正因这样的规定,1984年和1985年全国人大就授权国务院在税收、改革开放、经济改革等方面制定行政法规。1984年的授权决定已经废除,1985年的授权决定现在依然有效。

信春鹰表示,人大什么时候收回税收、改革开放、经济改革等方面行政法规的立法权,我们还要认真地研究、分析大家的意见,在适当的时候能够考虑这个问题。具体没有路线图,也没有时间表

我们不难看清政治体制中的微妙关系,中国的立法权与议政权属于人大(名义上等同于议会),但人大代表通常都是共产党员,甚至是坚定的共产党员,拥有司法权的法院与拥有监督权的检察院,作为国家机器的军队与警察的核心构成都是一样,也都以坚定的共产党员身份作为其基本条件,其基本立场都是维护自身集团利益的。

政府更是在执政党的领导下组阁,并行使行政管理权,并且定期做出报告,供同样是由党内精英构成的“两会”代表聆听与审议,即使是来自不同的民主党派与不同信仰的宗教界人士,都需要以“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基本存在的前提。

政治体制与代表的构成决定了,任何会议本身、媒体的宣传、专业的评论都不会有人去质疑并较真那些统计数字的真实性与财税收支的合理性的问题,基本都是以识大体顾大局为基本原则,维护团结和睦的社会管理与发展氛围。

由此我们便不难了解中国独特的政治表决现象,任何议案都获得绝大部分支持,即使有反对与弃权的表决,也是象征性的,可以忽略不计的。

把税收立法的权利归还给人大,会给中国政府在在立法司法出现之间的权威性方面的质疑,甚至会对人大所发挥的实质性作用产生颠覆性的质疑。

虽然我们都认为行使立法权与维护国家意志的权利理应是人大的,在精英阶层却认为当然这里边有各个相应的角度与环节,越是专业精英阶层,就越是会担忧人大的专业性问题。

李稻葵对媒体表示,税收立法权收归全国人大是对的,但是也有个问题,人大是不是真具备专业知识?如果搞得不好就会像劳动合同法一样,结果并不好。他认为比较可行的方法是通过各地试点,形成国务院条例,再逐步形成全国性立法,不能太早立法。

其实在贾春宝看来,即使人大再缺乏专业性,在立法方面都拥有难以撼动的神圣权利,而不能借着专业与权利的名义,就长时间地委托给任何一个团队,让那个团体实现“摄政”。

依法纳税是民众的基本义务,税收是政府在经济生活之中所得到的利益核心,当十八大确定了国民收入的倍增计划,以刺激民众的消费热情为拉动经济首要的方式,那么就至少需要做到三点,才能真正刺激并拉动民众的消费。

首先是降低政府在国民经济中的税收期待,真正做到国强民富;其次要用法制确保其制度性保障,第三是要通过加大养老、医疗、教育等民生领域的投入力度,消除民众的后顾之忧,提高民众对未来积极正面的期待,提高安全感与满意度。其中不与民争利是核心举措。

比如逐渐消除国企与央企在经济环境之中所享受到的优厚待遇,从市场开放的范围、政策与资本环境之中,把资源更多地朝民营经济与中小企业倾斜,多给与支持,少从中盘剥利益,比如各项税收政策,不管是否在与民为敌,都需要归还给人大去做决策。如此才能给民营经济与中小企业提供更为宽松的生存环境。

把征收税务的权利归还给人大,也是缓解市场压力、民生环境与社会矛盾的必然举措。更是把权利还原于民的必然。

人大不是由于没有长大而不能“亲政”的未成年人,而且对于基本权利的认知,对于利益的权衡方面自然有自己的选择。其实我们也不需要人大具有多么高的专业知识,而只需要有基本的判断,从常识角度做出取舍就可以。决策机构只体现意志,只负责决策,专业度是对于执行者的要求,这两方面是不能混为一谈的。

不仅税收的立法权应该归属于人大,而不是长期由政府代行职责,在财政预算的审议与批准,在工作报告与听取方面,政府与人大之间也不能是简单的“双簧”关系,否则很容易养成政府利益集团的贪婪本性,同时也造成人大工作的渎职。

征税权仅仅是中国政治经济体制的一个代表性的现象,人大平稳地把相应公共政策的权利收回去,仅仅是第一步,而更多的是逐渐实现人大代表构成的多样性,从所持有的观点,所代表的利益,所属的党派出现差异化,才是中国迈向民主的必由之路。

只有民营资本得到茁壮成长,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与社会的稳定,有效提升国企的效率,更有效地进行国民经济的自我保护,针对国际资本与政治力量形成强大的合力。这貌似是在削弱政府的权利与利益,但实质上,更是对政府长治久安的一种自我保护。

任何结果的差强人意,都可以归咎于决策权与执行权之间的相对分离。而从政府的利益角度看,把人大所授权的权利归还给人大,必然会让自身的压力,以及所承受的矛盾得到极大程度的缓解。

 

2013年3月15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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