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昌松:传张曙光受贿百亿为何变千万

王红领 转载自 搜狐网 | 2013-09-11 07:45 | 收藏 | 投票

 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副总工程师张曙光因涉嫌受贿4755万元,近日被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已受理了此案。这位刘志军的“铁哥们”,高铁建设的领军人物、中国高铁技术引进的首席谈判代表,“高铁第一人”、带有自诩味道的所谓“一夜之间砍掉外国公司15亿人民币报价”的“战略买家”,其神秘色彩会随着正式审判工作的进行慢慢被揭开。

  这里主要就网友关心的下列几个法律问题,谈一点粗浅的看法:为何指控的受贿数额不是相传的上百亿,而只有区区的几千万?这是否和举报刘志军获免死承诺有关?为什么先审判刘志军案再审判张曙光案,这样做是否合法?

  一、为何指控的受贿数额只有区区的几千万,这与受贿案查实艰难有关,也与张曙光夫妻“前店后厂”式的腐败模式有关

  据指控,张曙光的受贿有13起,时间跨度从2000年至2011年落马前,受贿数额共计4755万元,行贿者多是民营企业。在高铁“大跃进”过程中,张曙光把许多高铁项目交给多家私企,使这些企业从中获取高额利润,张本人则从中收受巨额贿赂,而所有的利益最终都通过高铁的天价采购得以掩盖。

  之前坊间曾传张曙光受贿数额达到了182亿,现在指控认定的却只有不到半个亿,这个差额也太大了一点,很多人接受不了。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我认为可能与多个因素有关。一是传闻毕竟是传闻,传闻的水份大是其重要特点。例如薄熙来案,当时相传的有80亿美金,但最后查实指控的受贿数额只有2000来万人民币。二是与受贿案的查实难度大有关。因为行贿与受贿是一个对子罪(理论上称对向犯),查实受贿,常常需要通过查处行贿来入手,需要行贿人的配合,由于行贿的隐秘性、行贿本身的犯罪性,使得行贿人愿意站出来的机率非常之小,而我国又没有辩诉交易制度(哪怕公诉机关私下答应作了污点证人后不再追诉,行贿人也不敢相信),因为他们自身存在受刑事追究的极大风险。因此有人估计,能查实的受贿常常是实际受贿数额的1/10甚至几十分之一。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是有区别的,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的部分才能认定为事实(法律事实),有一定的证据证实但存有疑点的数额(往往所占比重很大,很可能为客观事实)也只能不认。

  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张曙光在铁道部素有“裸官”之称,妻子王兴很早就带着孩子移居美国,早在上世纪末王兴就在美国买房、开公司,成了美国商人。从上世纪90年代末开始,王兴便以国外品牌的真空集便器(铁路列车上收集厕所排泄物的全套设备)代理商和中介身份出现,外资品牌在中国与谁合资,由她从旁牵线搭桥,提速列车和高铁所用集便器70%以上都相当于是她提供的,王兴从中赚到的钱是巨大的,但账目在外国,王兴表面上还只是代理商(按法律规定,代理的后果是由被代理人承担的),这部分证据很难查实。而张曙光是铁路技术引进的首席谈判代表,这等于是丈夫开厂(厂在中国),妻子开店(店在国外),“前店后厂”,珠联璧合,还能规避法律的追究,真是堪称“完美”的腐败模式。

  二、指控受贿数额这么低,是否同举报刘志军立功有关?我认为应该关系不大

  有网友说,刘志军此前被控受贿6460万,现张曙光被控受贿4755万元,司法机关是不是在搞数额平衡?我个人认为不存在,他们各自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多少贿赂,得靠自身的行贿受贿证据链条说话,这不是一个搞平衡的事,也没必要搞平衡;若有证据,最终认定张曙光被控受贿数额远远大于刘志军,也没有什么不正常的。

  我当然不认为刘志军的贪心没有张曙光大,我认为刘志军与丁羽心根本就是共同犯罪,对丁羽心获得的40亿非法收益,不能仅仅认定刘志军滥用职权的结果,而应认定是刘志军的贪污数额,丁羽心是贪污共犯(我之前有多篇博客谈此意见,可参见)。张曙光是刘志军的心腹,刘志军滥用职权的具体落实,大部分是张曙光完成的,奇怪的是,刘志军有滥用职权的指控,张曙光却没有,真真的看不懂。

  当然,查处刘志军的滥用职权犯罪,张曙光是作为重要证人(所谓的污点证人)出现的,而未作为共犯来追究。这可以作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的立功表现来对待,但现在的报道未反映出公诉机关认定其立功的表现,等待进一步的案情披露。

  有网友认为,张曙光举报刘志军有功,有关部门既然已经向其颁发了免死牌,就不能把他的受贿数额搞得太大,不然难以向公众交待。虽然网友的说法有些道理,但我认为,即使有免死承诺存在,也犯不着。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同样,欲减其刑何患无法,认定为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即能达到目的,而不必在受贿数额上作文章。

  三、为什么先审判刘志军案再审判张曙光案,这样做是否违法

  以往审理窝案,一般是先审小人物,后审大人物,这次倒过来了,有网友即表示不理解。的确,先审窝案中的小人物似乎更合乎逻辑,因为大人物就像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样,应对集团的全部罪行负责,小人物都定罪后,法庭将他们已经定罪的证据,可直接拿来为大人物案定罪。另外,大人物先判了,到监狱了,也不方便从监狱里提出来为小人物作证,相反就挺方便。像审理薄熙来案,王立军即出庭作证了,反过来就觉得很别扭。

  其实,我认为,若窝案中的某些人成立共同犯罪,按法律的规定,应当一并审理才妥,这样更便于法庭对质,便于分清主从,便于分别准确定罪量刑,避免相互矛盾。现在动辄分案处理的做法其实是违法的。拿我亲历的案子为例。我参与办理的一起保险诈骗案,2人共同所为,居然一个在西城区法院审,一个在海淀区法院审,彼此成了对方案件的证人,作为证人也只提供证言,要求传另一人出庭对质,也未允许;我参与办理的另一起15人被控集团诈骗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先是在逃(之前另案处理当然正确),可后来首要分子抓获了,相挨的阶段也不远,却也不并案,把首要分子的口供当成本案的证人证言来对待,也不出庭质证,我认为这都是践踏法律的表现。

  至于窝案中的各当事人不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况,审理总有先有后,谁的证据查实起来简单一些,查全了就先审判,法律对此并没有什么规定,因此不存在违法的问题。实践中的做法是,窝案中的小人物为大人物案出庭作证可能存在,大人物为小人物出庭作证几乎见不着,因此,即使薄熙来案先审,王立军案后审,薄也不可能出庭为王立军案作证,而会拿一份口供证词过来即可。

  四、本案最值得反思之处在于,我们的体制根本不能及时发现腐败、惩治腐败

  据指控,张曙光的受贿多达13起,时间跨度从2000年至2011年落马前,前后长达12年之久。刘志军与张曙光能够长期演双簧,共同把腐败推向一个又一个高潮,我们的制度机制却无从发现,及时制止,任凭腐败分子兴风作浪和人民的利益遭受巨大的损失,任凭党和政府的声誉被毁到极致,真是让人痛心。

  我不相信,这么长时间,就没有人举报,没有人反映,但就是启动不了问责程序,这才是问题的根本,不独本案,多数案件都存在这种情况。现在虽然打了几个大老虎,但这远远不够,许多腐败案件的发现都很戏剧、很偶然,根本不是制度反腐的成果。因此,改革反腐模式,完善反腐机制,才是最要紧的。

  张曙光的妻儿早早移民,自己做裸官,玩“前店后厂”式的腐败模式,我们的政府却睁一眼闭一眼,十分值得深查类似情况,或反思对裸官的任用制度。

(责任编辑:UN639)原标题:传张曙光受贿百亿为何变千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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